地下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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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是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地下钱庄从事的主要非法金融业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拆借、非法高利转贷、非法买卖外汇以及非法典当、私募基金等。根据1998年6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因此,地下钱庄属非法金融机构。
地下钱庄在国外也有多种表现形态。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地的华人区称为“地下银行”,主要从事社区华人的汇款、收款业务。类似地下钱庄的组织机构在亚洲还有很多,一些地下钱庄在印度、巴基斯坦已发展成为网络化、专业化的地下银行系统。
“地下钱庄”的滋生以致于形成市场,有其社会的经济的复杂基础和原因。
从目前查获的“地下钱庄”看,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苏和广东等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而其中又以义乌这个私营经济之都最为猖狂。原因很简单,资金的供求失衡使然。义乌有20万小商人,他们要求贷款数额小周期短要款急,有着极强的季节性、临时性,而他们要获取信用社或银行的贷款相当困难。我国银行历来按指令行事,对市场要求反应滞缓,甚至无动于衷,加之手续多,难以满足私营中小企业的,而市场需求一定要顽强地表现出来,正当途径得不到实现则必然要走“旁门左道”。急需资金支持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被挡在门槛外面后,只好向 “地下钱庄”借贷。这块市场就被让出来了。“地下钱庄”正是这种背景下出的一个“怪胎”。
不难看出“地下钱庄”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客观的经济背景和原因,或许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一种衍生物。但有读者不免会问这样一个问题,“地下钱庄”需要巨大的资金,而这些资金是从何而来呢?
“地下银行”等不合法的金融机构离不开其产生的气候与土壤。从现实情况看,其资金来源于“个人集资”和“高息揽储”,还有就是向金融机构贷款,高息转贷,吃息差。
2、企业资金和公款潜流暗涌
我国公开资金市场上的利率单一且偏低,这又使各类乡镇资金流向地下资金市场,正由于有这样的资金来源和资金需求,由于放贷人未必有那么多资金,便产生一批利用“存款挂钩制度”的“拉款掮客”。他们从外地,党政机关,甚至金融部门拉存款,存入这里的银行,套取贷款,放贷者、中介人和经手人都在吃“利差”。据南方某日报透露,杭州市某政法机关为获得的“红利”给机关办福利,将公款存入“地下银行”。
3、巧妙利用存贷挂钩的信贷制度——四两拨千斤
在“地下钱庄”内部,有专门拉存款的,跑贷款的,搞诉讼的,讨债的,分工很细,操作非常周密,很难抓漏洞。手法主要是“无风险高利转贷”:现在银行为减少贷款风险,多实行存贷挂钩的信贷制度。“地下钱庄”窥出其中漏洞,先给银行存入一大笔钱。存款生息后,借款人据此可从银行获得一定数额的贷款。不久放贷人抽回存款,把风险抛给银行。
4、以贷谋贿和以贷索贿
其实以上两种渠道并非“地下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有句俗话:“耗子拖木锹——大头在后面”。比起前面企业机关的小打小闹,我国目前资金市场上以贷谋贿和以贷索贿才是“地下银行”的主力军。
在计划体制中,银行的资金筹集和分配都纳入国家计划,银行的资金运行要为企业生产流转服务,在这样的基础上,企业一般没有计划外资金需求,银行也无权进行计划外资金分配。在理论和原则上,银行资金分配和企业的资金需求都是非人格化的,谁也不需要对谁施加影响,因此不会大量发生以贷谋贿和以贷索贿的情况。在我国目前转轨时期,国家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已经基本解除,谁搞到资金谁就能赚钱的经济现实已经基本形成,银行资金的相当一块已经不在信贷计划的控制下,而取决于掌握者的抉择,因为掌握者使用的资金并不属于他个人所以掌权者实际上缺乏有效运用资金的必要约束,决定掌权者有可能得到受贿归自己,而亏损坏账归国家。诱惑由此而起,长期抵御诱或的困难也来源于此。至今企业流动资金的绝大部分仍由银行提供。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稍微抽紧银根,企业甚至连正常的生产周转也维持不下去。在这样的前提下,不少“地下银行”正是看准了这条生物链,对银行掌权者开展优惠,甚至行贿攻势,也在情理之中了。
金融法规不健全=软约束
如果说,体制的转换造成了不受约束的权力,这权力形成了腐败,那么,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则能在最大限度上约束权力,从而遏制灰黑色资金市场,尽管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国银行体制的运行至今还是靠文件和政策来指导和约束,而文件和政策难免带有发布时期的烙印,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现有累积的文件和政策难免存有谬误或相悖之处,这势必给人们留下操作的困难。同时,文件和政策往往比较抽象,缺乏具体细则的规定,这就给执法者留下理解的空间和执行的弹性,而且文件和政策的约束不是弹性的,它并不带有违者入狱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各地金融的运作有很大的差别,在此地是理所当然的,在彼地就是有问题的,不过即使有问题也并非一定是什么大不了的。正因为如此,我国灰黑色资金市场的大部分都没有受到法律制裁,诸如炒卖存单等甚至成了公开的秘密。
1、我国的地下钱庄的分布及特点
地下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而且由于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市场需求,地下钱庄在各地的“经营”形态也不同,主要有三种:
以非法买卖外汇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山东等沿海地区,在广东、福建以非法买卖港币为主,在山东等地以非法买卖韩币和美元为主。
以非法吸存、非法放贷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在全国大多数省份均有,尤以浙江、江苏、福建、云南等省表现突出,在各地分别以标会、台会、互助会等形式出现。
以非法典押、非法高利贷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这类钱庄分布在湖南、江西等内地一些省份,包括一些已被国家清理整顿的典当行也转为地下继续经营。不少地方的此类钱庄有黑恶势力渗透。
2、具体来说地下钱庄受以下因素的驱动:
一是韩币、台币等非自由兑换货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渠道不畅,导致一些需要人民币资金的外资企业转而通过地下钱庄寻求货币兑换;
二是通常情况下非法买卖价高于对应的银行价格,故赚取汇差成为外汇非法交易的主要原动力;
三是从事走私的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通过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将出售走私货物所得的人民币款项转换成外币进行支付。
四是不法分子通过地下钱庄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并以出口货款名义汇回境内结汇,以骗取出口退税;
五是不法分子通过地下钱庄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并汇回境内用作外商投资,形成虚假外商投资;此外,部分境内人员为出境参与境外的赌博活动,往往通过地下钱庄来筹措外币赌资。
3、地下钱庄的危害
地下钱庄的危害很大,
一是冲击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政策的有效性;
二是为众多企业偷逃税费提供了资金外逃的地下通道,使国家税收蒙受极大损失,侵蚀了国家的财政基源;
三是为洗钱提供了方便,而助长贪污、走私、贩毒、骗税、侵吞国有资产等上游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