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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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存款(accept money deposits;Savings Absor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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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存款”是負債類科目,它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存款,即:收到的除金融機構以外的企業或者個人、組織的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和財政性存款等。
“吸收存款”、“同業存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這三個科目它們的區別如下:
“吸收存款”是負債類科目,它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和財政性存款等。
“同業存放”雖然也是負債類科目,但它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境內、境外金融機構的存款。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是資產類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於中國人民銀行的各種款項,包括業務資金的調撥、辦理同城票據交換和異地跨系統資金匯劃、提取或繳存現金等。企業(銀行)按規定繳存的法定准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存款,包括單位存款(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種存款、轉貸款資金和財政性存款等。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存款類別及存款單位,分別“本金”、“溢折價”、“交易費用”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吸收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收到客戶存入的款項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存入資金的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交易費用)。
(二)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攤餘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存入資金的利息費用,借記“利息支出”科目,應按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利息金額,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本期應攤銷的交易費用金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交易費用),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溢折價)。 支付存入資金的利息時,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
實際利率與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差異不大的,也可以採用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三)支付存款本金時,應按歸還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本金), 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現金”等科目。
同時,應轉銷該項存入資金的交易費用和溢折價的金額,按本科目(交易費用)的餘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交易費用),貸記或借記本科目(溢折價);按本科目(溢折價)的餘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溢折價),貸記或借記“利息支出”科目。
(四)對於活期存款,企業應按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金額,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應付利息”科目。實際支付利息時,借記“應付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吸收的除同業存放款項以外的其他各項存款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