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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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體制(banking system/Bank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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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體制是指決定金融機構本身及其管理機構的組成設置和職能的制度。又稱銀行體系、銀行系統。
一國銀行體制的建立取決於該國的政治歷史條件與經濟的發展。由於世界經濟發展的相互滲透及模仿等因素影響,各國銀行體制也有基本相同之處。一般來說,較為完善的銀行體制由以中央銀行為核心,商業銀行為主體,加上各種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而組成。上述各金融機構受立法的保護與約束,並由金融管理當局(中央銀行或由政府單設的管理機構)管理和監督,在經濟活動中為實現國家經濟目標而發揮積極作用。
英國銀行體制和模式較為典型,具有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金融管理制度,其金融管理機構集中,銀行設置為分支行制,金融市場管理嚴格且很發達,成為許多國家模仿的傳統模式。
中央銀行是銀行體制的核心,是從商業銀行轉變而成的特殊的政府金融機構。在許多國家,它是政府的組成部分,是代表政府管理其他金融機構的行政機關。在國民經濟中處於重要地位,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貨幣)政策,調節貨幣信用,干預經濟。具有與一般商業銀行不同的職能,是政府的銀行,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的組織形式大體分為三類:①國有化的中央銀行,如法國、英國、荷蘭等大部分國家;②合營的中央銀行,如日本、墨西哥等;③銀行持有股份和有私股的中央銀行,如義大利、瑞士等。但不論何種形式的中央銀行都由國家控制,行長或總裁由政府任命。
銀行體制的主體是商業銀行。它通過吸收存款聚集資金,對工商企業提供信用。它以經營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所以在有些國家稱其為存款銀行。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有私人銀行(獨資或合伙)和股份銀行兩種。在資本主義前期,私人銀行是主要形式。到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股份銀行取代了私人銀行而成為主要的形式。由於商業銀行體系在存貸款業務中占有主要份額,大的商業銀行有龐大的國內外分支機構網,與企業有密切關係,業務範圍廣泛,因此商業銀行在資本主義銀行體制中占主體地位。
專業銀行是指政府為了干預經濟,有重點、有計劃地扶植髮展某種經濟而設立的各類專業銀行,如進出口銀行、發展銀行、儲蓄銀行、長期信用銀行、信托銀行、農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中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租賃公司、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養老基金等。
主要發達國家銀行體制[1]
1、體系
(1)美聯儲體系(核心);
(2)商業銀行(主體);
(4)非銀行金融機構;
2、演變的歷史(初創 雙線管理體制 美聯儲誕生)
(1)州級銀行註冊、管理制度;
(2)聯邦管理銀行體制的產生;
(3)雙線管理體制誕生(濃厚的美國特色)
①國民銀行制度建立(1863《國民銀行法》:中央銀行制度的嘗試);
②1913年《聯邦儲備法》:1914美聯儲正式建立。
(4)美國銀行體制的調整
①自由銀行制度終結;
②單一州原則和單一銀行制度瓦解;
③佈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
3、當代美國銀行制度的最新發展
(1)背景
①經濟全球化;
②金融自由化。
(2)內容
①徹底解除單一州原則;
②改革雙線多頭的銀行監管體制;
4、美國銀行體制的特征
(1)雙線多頭的金融監管體制;
(2)商業銀行數量眾多;
(3)迂迴曲折的銀行集中壟斷;
(4)銀行全球化氣勢逼人。
1、體系
(1)英格蘭銀行(中央銀行);
(2)“英國的銀行”
①零售性銀行;
②商人銀行;
③海外銀行;
④國際財團銀行;
⑤貼現行。
2、演變的歷史
(1)商業銀行制度的確立;
(2)中央銀行的形式;
(3)英國銀行體制的完善
①零售性銀行的調整與擴張(“四大金剛”);
②海外銀行快速發展(倫敦國際金融中心);
③國際財團銀行;
④英國銀行管理步入立法時代。
3、當代英國銀行體制的新發展
(1)1986年倫敦金融“大震”;
(2)1987年新《銀行法》頒佈執行;
(3)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
4、英國銀行體制的特征
(1)中央銀行產生最早,獨立性較高、發展緩慢;
(2)自然、直接、充分的銀行集中壟斷;
(3)銀行全球化由來已久,實力雄厚。
1、銀行體系
(1)日本銀行(中央銀行);
(2)民間金融機構(普通銀行、長期金融機構);
(3)政策性金融機構(“兩行九庫”)。
2、演變的歷史
(1)現代銀行制度的確立
①匯兌公司的興衰(初具銀行性質);
②商業銀行的建立;
③中央銀行的確立;
④專業銀行產生。
(2)日本銀行制度的完善
①“一戰”後日本銀行制度的調整;
②“二戰”後的再調整(大規模的行為構造);
③日本銀行視窗指導政策形成。
(3)當代日本銀行體制的最新變革
①銀行對證券業的積极參与;
②銀行業務國際化步伐迅速;
③日本金融“大爆炸”。
3、日本銀行體制的特征
(1)政府鼓勵的銀行業集中壟斷;
(2)分工嚴密的專業化銀行制度;
(3)獨特的“鐵三角”關係。
發達國家銀行體制比較[1]
1、同質、同構的現代銀行體系
(1)以中央銀行為核心;
(2)以商業銀行體係為主體;
(3)專業銀行作為銀行體系的補充;
(4)跨國金融銀行機構的參與。
2、與社會經濟密切相關的銀行體制
(1)英國的選擇:首先完成革命,銀行循序漸進的發展;
(2)日德的選擇:資產階級革命不完全,是雙方妥協的產物,為了追趕而選擇人為推動的戰略;
(3)美國的選擇:美國地域廣闊,人口眾多,生產力分佈狀況特別,一向崇尚自由 雙線我頭管理。
3、協調運轉的銀行機制
(1)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互為基礎,相互促進;
(2)商業銀行與工商企業:相互滲透。
4、銀行業發展趨勢步調一致
(1)各國銀行業集中度越來越高;
(2)各國銀行業國際化越來越快;
(3)各國銀行業管制越來越松。
1、運轉環境的主要內容
(1)經濟環境;
(2)社會環境;
(3)金融環境。
2、比較
(1)英美比較
①相同之處:建立在工業革命完成、市場經濟充分發展的基礎上。
②不同之處:英國為君主立憲制國家,地域狹小形成典型的金融機構總分行制;美國為聯邦制國家,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城區差別大,形成雙線管理體制。
(2)日德比較
①相同之處:資產階級革命均不徹底,均推行金融超前發展戰略,形成企業—銀行—政府的獨特“鐵三角”關係。
②不同之處:日本形成了專業化銀行制度,分工嚴密;德國形成了綜合化銀行制度,央行獨立性高。
(3)美日比較
①美國:徹底的資產階級革命,崇尚自由、平等,反對干預,接受“自然的才是和諧的”原則;
②日本:1868年的明治維新是一次不徹底的資產階級革命,是革命鬥爭妥協的產物,形成既推崇自由、平等、民主又懾服於國家強權,政府人為干預嚴重。
1、自然構造和人為構造
(1)自然構造:指國家不直接干預銀行體制的產生、設立等,只是伴隨著經濟的自然演進而形成、發展銀行體制。
(2)人為構造:政府採用人為的辦法,強制建立、合併或撤銷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通過立法方式強制建立與該國社會經濟發展相適宜的銀行體制。
2、(英國)自然構造的具體表現
(1)銀行業自然繁衍;
(2)各類商業銀行機構能夠長期共存;
(3)商業銀行高度集中、壟斷;
(4)英格蘭銀行的管理寬鬆、間接。
3、(日本)人為構造的主要特點
(1)國家直接出資設立各種專業性銀行;
(2)國家不斷頒佈和修訂銀行條例和法規,對銀行的設立、合併進行強有力的干預併進行嚴格監督和管理;
1、日本的專業化銀行制度
(1)日本的二重經濟結構要求有一種二重的多層次專業分工的金融制度。
(2)戰後經濟重建的需要。
(3)專業化銀行制度的利弊。
2、德國的綜合化銀行制度
(1)綜合化:混業經營制度→對銀行業務性質、經營範圍不加限制。
(2)德國銀行所從事的業務有:傳統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證券投資等。
(3)產生背景:形成於19世紀70-80年代,原始資本積累過程短暫而不充分,民間積蓄又十分有限,因此政府大力干預,極力提倡銀行綜合化經營。
(4)綜合化經營的優缺點。
3、當前綜合化銀行業務制度的發展趨勢
(1)美國:1999年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取消了銀行、證券、保險間的界限。
(2)日本:1981年《銀行法》→銀行可以涉足證券。
(3)英國:1980年“金融大震”→允許銀行和外國投資者進入證券市場。
中、日銀行體制的比較及啟示[2]
上世紀日本經濟開始蕭條前的一段時間里,日本經濟表現出了固定資產投資迅速增加,房地產市場出現發展過熱以及股票和外匯市場出現巨大泡沫等幾個方面。這些情況的出現一方面與日本當局的政策環境有聯繫,如日本政府採取了一系列不是很恰當的巨集觀經濟政策等。同時,另一方面也與日本主要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系統沒有控制好流動性,造成產能的過剩有著密切的聯繫。而在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發展過熱也是眾所周知的,在這樣的前提下,開展從體制角度出發的對中日兩國銀行體制的比較研究無疑很具有現實意義,可以為中國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提供一些意見和建議。
- 一、中、日銀行體制的異同比較
上世紀日本出現經濟蕭條前,積聚了良好的經濟基礎,這也為其稍後拉動資產價格上漲創造了前提條件。但是,不難看出,經濟泡沫的生成自然離不開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如果沒有金融機構供給大量的資金,泡沫經濟就缺乏了最起碼的血液。為此,筆者主要考察日本和中國的銀行體制,進行比較分析。
1.日本銀行體制
(1)主銀行制的由來
關於主銀行制的定義,學術界至今沒有統一的定義。日本東京大學河合正紅教授認為,在給特定企業貸款的銀行中,總計貸款額最高且又是大股東的銀行,稱為那個企業的主銀行。1994年日本通產省委托富士綜合研究所作的關於主銀行制的研究報告中,對主銀行的定義作瞭如下的描述:“在主銀行制度下,銀行不是單純作為提供資金的金融機構,而是與作為其主銀行的企業結成很深的、幾乎成為一體的關係。同時,從全社會籌措資金的方法來看,實行主銀行制的企業和銀行採用‘間接金融?相對型’(即企業主要從特定的銀行融資)的比重很高也是主銀行制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有的學者從分析銀企關係的角度認為,主銀行是指對某企業來說,在資金籌措和運用等方面容量最大的銀行,並擁有與企業持股、人員派遣等綜合性、長期性、固定性的交易關係,從而對企業的經營活動發揮著相當程度的主導作用。多數日本學者普遍將主銀行定義為:“把該企業長期地、不斷地接受融資的銀行稱之為主銀行”。
回顧日本銀行的發展史,可以發現日本主銀行制的形成可以追溯到明治維新時代。在那個年代,大多數企業為了自身的發展和保證現金流,紛紛組建自己的“銀行”,截止到二戰,日本的大小銀行已發展到約2000家。並且,在二戰時,政府出於軍需的考慮,明確指定一些銀行專門從事軍需企業的存貸款業務。1942年,為了保證軍需企業的資金供應,當時的日本政府頒佈了《軍需公司指定銀行法》,在法律上規定重要的軍需企業的資金需求由政府指定的銀行保證提供。在戰爭期間,這樣的銀行由最初的100多家發展到近700家。
到二戰結束時,這種類型的銀行便從軍需企業延伸到其他行業的企業。在企業的經營運作過程中,銀行扮演者重要的角色,甚至能影響到企業的人員任免等。在日本的經濟復興期間,日本政府採取一系列措施,如設立新舊賬戶的方式等,迅速擺脫困境,走出戰爭的創傷。1949年後,銀行在企業中的持股一度下降到不足10%,後來一直攀升,到1985年後一直保持在40%左右。從日本主銀行制的長期演變中,不難發現,該制度對日本經濟的繁榮與復興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企業與銀行等金融企業相互依托,並同時得到成長。
(2)主銀行制的特征
日本銀企之間的關係,最顯著的表現是主辦銀行制度。銀企雙方在一定機制的作用下建立起來的比較固定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建立起銀企之間穩定的包括提供信貸、信托擔保、有關投資銀行業務、代理債券發行、咨詢服務、提供管理技術、派遣管理人員直接參与企業的監督和治理等眾多方面的關係。通過銀行和企業可以互相持有對方的股份,從而以資本為紐帶將銀行和企業緊密地聯繫在一起,使它們成為利益共同體。考察日本主銀行制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的幾個方面。
第一、在日本,企業通常將與自己從事最多存貸款業務的銀行作為自己的主辦銀行,即主銀行,該銀行開立了企業的主要賬戶及從事企業主要的外匯業務;第二、主銀行與企業之間是綜合性的關係,不僅限於融資方面,他們之間更多的是一種長期的,比較固定的合作共贏關係。第三、主銀行一般是企業的最大股東,銀行以股權形式直接介入到企業的經營過程中,獲得企業的內部信息,併進行日常管理,以其專業化規模優勢指導企業,保障銀行利益。在企業出現危機,如現金流短缺或經營出現問題時給予企業以資金和主導企業重組的幫助;第四、主銀行或者其下屬公司一般直接或間接承銷企業的股票或者債券;第五、主銀行對關聯企業的存貸款業務給予優惠。
同時,隨著日本經濟的發展,在不同時期,主銀行也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在主銀行制確立之初,主銀行通常指的是一家銀行。但是,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銀行業務拓展的需要,單一的主辦銀行日益不能滿足企業正常經營發展的需要。這樣,主辦銀行群便應運而生。主辦銀行群將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地位稍次一些的銀行也包括進來了,形成了第一位主辦銀行外的“準主辦銀行”。隨著主銀行群的形成,日本主銀行制的功能得到了充分的發揮。
(3)對主銀行制的評價
對於日本的主銀行制,學術界給予了廣泛的關註。綜觀各種研究成果,不難發現,日本的主銀行制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的幾個方面:
第一,由於銀行與企業的相互持股,特別是主辦銀行作為的企業最大股東對企業負有的責任,在便於企業融資的同時也促進了主銀行自身的發展,加速了銀企一體化的過程。上世紀50年代中期,日本經濟逐步復興,在政府當局放鬆管制的基礎上,大企業以銀行為中心結合起來,先後形成了三菱、三井等五大財團;同時,以日本銀行為中央銀行的金融體系逐步建立並完善。
第二,主銀行制的實行,使企業與銀行的長期持續經營成為可能,銀行與企業的長期穩定得到保證,促進了主銀行與企業的共同發展。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與銀行的職工,股東,債權者等諸多主體的利益便緊緊地與企業和銀行聯繫起來,更能發揮各個主體的積極性。
第三,主辦銀行與其它的金融機構相比,對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的監督機能表現得更充分,並已形成制度化,這種監督客觀上起到了防範企業風險、促進企業經營效率不斷提高的良好作用。銀行無論是從放款的安全性、還是從入股盈利性的角度出發,都需要對企業實行監督和控制,尤其是在主銀行制度下,銀行成員往往以董事或其它身份,介入企業管理。
隨著日本經濟不斷向前發展,主銀行制在表現出巨大的優勢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缺陷。
第一,主銀行作為企業的大股東,容易形成對企業的經營過分干預,主銀行容易將金融市場上的風險轉嫁給企業,對企業造成損失。
第二,由於主銀行較多地涉入到企業的經營管理,容易產生大量違背經濟規律的違規行為。
第三,不利於金融機構之間的正當競爭。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之間的正當競爭需要建立在各自經營主體獨立性的基礎上。由於主銀行對於企業功能的發揮,使主銀行不能成為獨立的經營主體,它必須對企業的內部經營負責,並可以介入到企業的經營中,獲取其它非主銀行不能獲取的信息,造成銀行間的競爭不公平。
第四、主銀行制的存在及主銀行功能的發揮,一方面解決了企業的融資問題,另一方面也帶來了問題,企業過分依賴於主銀行的融資,缺乏自主融資的動力,也使股票市場的運作缺乏了活力。
2.中國銀行體制
(1)中國銀行體制的發展歷程
第一,中國銀行體制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期間成立了中共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此後需要關註的是中國人民銀行的組建,其於1948年12月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併組成的,以此標志著中國國家銀行體系的初步建立。
第二,中國銀行體制的發展經歷了漫長的計劃經濟時代(1953-1978年)。在高度統一的計劃經濟體制中,人民銀行體製成為國家管理信貸資金的主要手段。中國人民銀行既是國家管理金融機構和貨幣發行的機關,同時又是全面經營銀行業務的國家銀行。
第三,步入國家銀行過渡到中央銀行體制時代(1979-1992年)。中國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國特色的中央銀行制度。1978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脫離財政部獨立出來,1983年國務院又做出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併成立工商銀行,承擔由原來人民銀行辦理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的決定。至此,我國初步形成了一個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心,以國家銀行為主導,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機構所組成的新的銀行系統,改變了過去的“大一統”局面。
第四,逐步強化和完善現代中央銀行制度階段(1993年至今)。中國政府相繼出台了《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等,從制度的層面對銀行體制進行規範。中國人民銀行的功能得到重新定位: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巨集觀調控部門。這種職能的變化集中表現為“一個強化、一個轉換和兩個增加”。
(2)中國銀行體制所存在的問題
中國的銀行體制正在朝著逐步完善和健全的方向行進,但在這個過程中,中國的銀行體制也暴露出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國有商業銀行原有體制弊端難以剋服。
國有商業銀行是國家獨資銀行,沒有人代表出資人對其行使決策權和監督權,造成了出資人的缺位。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對銀行的經營績效負責,大量政策性的金融業務由此而生,形成了國有商業銀行的大量不良資產。根據標準普爾的統計,截至2004年3月底,中國四大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為18900億元,約占四大行全部貸款總額的19%。同時,在很長一段時間以來,中國的銀行在廣大老百姓心中建立起了巨大的信任感,但這種信任感是源於人們對於政府的信任,是政府長期干涉的結果,而並非銀行經營的業績顯著或者資產優良。國有商業銀行在政府的庇蔭下,缺乏內生的動力,缺乏競爭和風險意識。
第二,銀企關係、政企關係複雜交錯。
中國的中央銀行無論在人事安排上還是在政策制定上都受到政府財政部門的影響,成為中國銀行體系過度依賴政府的源頭。目前政府還是以各種變相方式干預銀行和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動,政府為了實現自己的計劃和目標,對銀行施加壓力給企業貸款。專業銀行總行要負責給國家雙保的大中型國有企業提供資金,各省市分行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大中型國企貸款給予傾斜,利率上給予優惠,對拖欠貸款儘量不加罰息。專業銀行發生困難,中央銀行又要提供資金。如果金融業的這些政企不分、銀企關係扭曲的情況不徹底解決,銀行的商業化、企業化、市場化改革目標無法實現。
第三,銀行負擔加重,經營環境惡化,長期積累下的體制性矛盾仍很突出,從而使銀行體制改革步履艱難。
目前,中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都處於信貸資產質量不高,貸款風險加大,經營效益下降和經營環境惡化的狀態,要改變這種局面絕非銀行自身能力所及。現在,國有企業的負債率在80%以上,有的甚至達到100%,而財政無力解決國企的資金問題,財政本身的硬性支出缺口還由銀行提供資金,這樣就把國企和財政的困難都推到了銀行身上。銀行不得不向國企發放大量政策性貸款,應收未收利息不斷增長,財政補貼和隱性財政赤字都由銀行來填補,如由銀行貸款墊付企業應補虧損、應付工資和稅金,在通脹嚴重時銀行還要負擔一部分保值貼息。
- 二、研究啟示
(1)研究結論
通過對中日銀行體制發展的回顧以及各自存在的優勢及問題的探討(對於中國的情況主要是從銀行體制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接下來筆者將結合中日銀行體制進行比較分析。
日本的主銀行制模式建立之初時源於軍事的需要,但是卻促進了日本經濟的發展,使企業更註重長遠的發展,銀行能深入企業,獲取企業的第一手資料,能對企業進行監控、扶持和幫助,預防企業的短視行為。同時該制度的實行,降低了企業的融資費用,企業能長期保持正常的經營收益,這為日本形成技術和資本密集型的超級企業提供了前提,為日本企業在國際上贏得競爭力提供了條件。但是,從經濟社會的穩定角度來看,主銀行制建立在企業和銀行間相互持股,影響了正當競爭,容易掩蓋企業和銀行間的內部矛盾和財務危機。當這樣的矛盾和危機積累到一定程度就容易釀成經濟泡沫,上世紀末的最後十年間日本經濟出現的巨大蕭條已經暴露了這一點。
反觀中國的銀行體制可以發現,中國模式銀行體制在建立之初以及此後相當長的一段計劃經濟時代里是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的,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銀行系統的建立逐步得到完善。從某種意義上說,中國模式的銀行體制是計劃經濟的產物,但正因為這一點,難免導致中國的銀行體制先天發育不健全。因此,中國的銀行體制難免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如上面提到的無法剋服計劃經濟體制留下的弊端,銀企關係與政企關係的複雜交錯以及由於政策性貸款的盛行導致的銀行壞賬和負擔沉重等。
(2)意見和建議
筆者在翻閱前人的研究文獻過程中發現,有觀點認為,中國可以並且有經濟基礎實行主銀行制,以完善我國的銀行體制。本研究認為,這雖然在不同的時代背景和經濟背景下有著不同的借鑒意義,但是一項制度的推行與實施更應當從經濟運行情況本身去考慮。在當前的經濟條件下,固定投資增長過快;外匯儲備迅速增加和貨幣升值的巨大壓力;股票和房地產市場出現泡沫等都在逐步顯現。在這樣的情況下,再考慮在中國推行主銀行制,無疑會加大銀行和企業的金融風險,出現類似上世紀日本經濟的大蕭條,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針對中國銀行體制現在所存在的問題,結合中國的國情和經濟發展的情況,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考慮。
第一,進行必要的產權改革,消除國有商業銀行所存在的委托———代理問題。只有真正找到對商業銀行的績效負責的對象,才有可能使國有商業銀行運行的效率提高。目前,中國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繼上市,由市場去監督,已經邁出了改革的一大步,但後續的一些改革措施還要跟上,逐步使國有商業銀行的運行機制得到健全和完善。
第二,借鑒日本的主銀行制,建立銀行與企業之間固定的長期合作關係,使銀行與企業在共同合作中都得到發展。這樣可以減少企業的融資成本,保持了企業經濟的長期性和持續性,同時,也維持了銀行穩定的主營義務收入來源。
第三,中央銀行逐步從政府的一個部門轉變為一個獨立的機構。中央銀行只由真正具有自身的獨立性,才能掌管和引導金融業務朝著正常的方向發展。政府部門對金融的監督和管理只能限於必要的適度的範圍。中央銀行不具備獨立性,意味著利率,公開市場操作等對經濟進行調控的杠桿作用將被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強制執行的行政命令。
專業銀行的說法是計劃經濟的時期的提法,建議樓主刪掉重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