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主銀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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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日本主銀行制度[1]
1994年日本通產省委托富士綜合研究所作的關於主銀行制的研究報告中,日本主銀行制度是指:“在主銀行制度下,銀行不是單純作為提供資金的金融機構,而是與作為其主銀行的企業結成很深的、幾乎成為一體的關係。同時,從全社會籌措資金的方法來看,實行主銀行制的企業和銀行採用‘間接金融·相對型’(即企業主要從特定的銀行融資)的比重很高也是主銀行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具體來說,日本主銀行制的定義主要包含以下主要特征:
- 日本通常將對某企業按融資順序排列在第一位的銀行稱作主辦銀行,同時,也是企業開立主要帳戶和從事外匯買賣的銀行;
- 主銀行與企業之間具有長期、固定的交易關係,同時,雙方之間不僅是融資方面的關係、而是綜合性的交易關係;
- 主辦銀行的證券子公司通常作為該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主承銷金融機構;
- 作為企業最大股東的主銀行對該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發展負有不容推卸的責任。因此,在企業經營出現危機時通常仍給予緊急融資以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併在必要時,主導企業的重組;
- 銀行通常會向企業派遣職員,以及時瞭解企業的經營狀況,並幫助企業加強經營管理;
- 在一般情況下,主辦銀行對該企業貸款的利率比起其它企業來看,浮動幅度較小。
此外,日本經濟界對主銀行的概念有了新的認識,這就是“主辦銀行群”的概念。即:主辦銀行不僅是指按融資順序第一位的銀行,也包括第二位、第三位及其以上的銀行。第一位以外的銀行通常被物為“準主辦銀行”。對一個企業來說,主辦銀行和準主辦銀行所形成的主銀行體系被稱作“主辦銀行群”,確切地說,日本主銀行制的功能是通過“主辦銀行群”的共同協作來實現的。
日本主銀行制度形成的基本條件[2]
對某一企業來說,其交易銀行成為主銀行的基本條件是什麼?根據各方面的資料現將主銀行的基本條件歸納如下:
1.長期地、持續地向企業提供最多貸款的銀行。這是主銀行最重要的、最基本的條件。具體地講,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在企業接受的貸款中,主銀行所占的份額不僅最大(一般為20%—40%),而且始終保持不變。從而,企業和銀行的交易關係非常穩定,企業一般很少更換主銀行。
2.是企業最大的股東之一。在日本企業相互持股的法人所有制中,主銀行一般是企業最大的股東,其持股比例大都接近日本銀行法最高限額的5%。這樣,主銀行對該企業就具有雙重身分,它既是企業最大的債主,又往往是企業最大的股東。
3.與企業形成綜合的交易關係。除向企業提供貸款的金融交易外,還進行賬戶存款、外匯融通、股票發行、公司債發行的受理和擔保等,主銀行也和企業保持最密切的交易關係。從而,主銀行和企業的關係不僅僅是金融交易的關係,而且是一種綜合交易的關係。
4.與企業保持密切的人際關係。由於主銀行是企業最大的股東,所以可以向企業派遣董事,與企業保持密切的人際關係。5.企業危急時的救星。在企業保持正常經營時,主銀行一般不幹涉企業的經營活動。但一旦企業財務狀況惡化、陷入經營危急時,只要主銀行判斷企業的困難是暫時的,是有發展潛力和發展前景的,就會出面和其他債權人協商企業的債務關係,並通過延緩債務償還期限、提供新的融資、派遣得力人員、更換經營班子、調整經營方針和經營方向、處理資產償還債務、以及企業合併等途徑,幫助企業度過難關、避免破產。這樣,主銀行就成為企業危急時的救星,雙方有一種相互依賴的關係。
從上述基本條件可看出,主銀行和企業之間既有債權債務關係,又有持股和所有關係。正因為主銀行既是企業最大的債主,又是企業最大的股東,因而,主銀行和企業之間才形成了長期、持續、綜合的交易關係,併在此基礎上保持了密切的人際關係,成為企業危急時的救星。是主銀行制度的關鍵和基本內容。
應該註意的是,日本企業和銀行之間的上述關係雖然被稱為主銀行制度,但與終身雇用、年功工資等日本式雇用方式、經營方式一樣,它並沒有什麼制度性的成文規定,而是企業和銀行在長期交易中所形成的“默契”或慣例。這種“默契”或慣例是在日本特殊的經濟、社會環境和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其最初的歷史可追溯到1937—1945年的戰時統制經濟時期。戰後,這種“默契”或慣例被繼承了下來,經過1950—1960年的經濟高速增長時期,進一步得到了鞏固和完善,終於形成了一種不成文的普遍性的制度。
日本主銀行制度的利弊分析[1]
從日本各方面的介紹中可以看出,日本主辦銀行制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由於銀行與企業的相互持股,特別是主辦銀行作為的企業最大股東對企業負有的責任,使主銀行對企業能夠適時適度地提供企業需要的資金,這些資金包括:(1)短期流動資金。雖然其中一部分融資有一定的商業風險,但作為主辦銀行仍會儘可能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主銀行的融資形式上是短期資金較多,但由於其中大部分均自動展期,因此,實際上資金已經長期化了。(2)經營危機時的緊急融資。這種緊急融資主要是指企業經營一時發生困難時的融資,如果從長期來看,企業已喪失收益能力時,作為主銀行也是不會提供新的資金的。因此,主辦銀行的作用與“破產救濟保險”是絕不相同的。(3)企業進行戰略性投資的資金,這種融資是以企業和主辦銀行之間在之泛的、深入的情況交流、信息交換以及對長期戰略性投資方面取得的共識為前提條件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作為主辦銀行向企業提供的上述資金的利率浮動幅度,一般來說,的確比向其他企業提供的資金要小得多。
其次,由於主辦行制的實行,使企業的經營長期穩定化成為可能,由於主辦銀行制功能的發揮,使企業職工、交易對象、股東、債權者等與企業經營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各方由某種默契而結合起來,從而,把企業的經營者從資本市場的過度競爭和企業被收購的風險中解放出來,使企業經營的穩定化成為可能。
第三、主辦銀行與其它的金融機構相比,對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的監督機能表現得更充分,並已形成制度化,這種監督客觀上起到了防範企業風險、促進企業經營效率不斷提高的良好作用。例如,及時制止企業的不利於債權者利益的財務活動,確保企業的經營建立在資金有效利用的基礎上;儘可能幫助企業協調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的各方面的關係,以降低經營風險以及作為該企業公司債券的主受托銀行等等。
至於主辦銀行制的缺陷或弊端,日本各方面對此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其中意見比較一致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第一、擔心主銀行對企業的控制和影響力過大,尤其是當企業與主辦銀行交涉力不對等的情況下,企業擔心金融市場上激烈競爭對銀行經營所造成的風險,通過主銀行轉移給企業。這種擔心對於沒有其它籌措資金手段的中小企業來說更為強烈。主辦銀行以持圾企業股份而向企業派遣主要管理幹部,使企業認為經營自主權在相當程度上受主銀行的控制,不利於企業經營機制的健全化。在日本,因地方銀行沒有作為上市企業主辦銀行的,作為企業主辦銀行的長期信用銀行、都市銀行和信托銀行這三類銀行共持有上市股票20%左右,但向50%的企業都派遣了管理幹部。可見主銀行的控制力。
第二、擔心損害了金融機構間正當的競爭基礎。例如,作為本來意義上的金融機構所應有的經營的獨立性和健全性,因主銀行功能的發揮而有一定程度的消弱。例如,對企業融資好的決策不以金融市場和銀行經營的準則為依據,又如主辦銀行利用其特別地位而得知企業的內部情報,並利用這些重要情報從事股票的買賣從而獲利這類作法,使金融證券市場處於不公正交易的陰影之下,失去了正當競爭的基礎。
第三、主辦銀行作為企業的主要股東、主要債權者、主要的經營管理者以及企業債券主承銷商等多角色使主辦銀行自身產生大量的違反經濟規則的利益背反行為。例如,作為債權承擔了大量企業的經營風險;又如,作為企業債券的主承銷金融機構和作為主要債權者的主銀行,當公司債發行出現發行和償還危機時,必然產生不同立場的利益背反行為;再如,對於一個企業來說,準主辦銀行和其它銀行往往以主辦銀行提供的信息作為決策的依據,因而主辦銀行站在最大股東的立場所提供的企業情報,對於其它銀行來說則至關重要,從而出現主辦銀行為了轉移自己的風險而提供虛假信息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這樣,主辦銀行現其它銀行之間將產生利益背反行為。
此外,由於主辦銀行制的存在,企業在資金籌借方面過份依賴間接融資,同時,由於這部分銀行持股的穩定性,減少了股票市場的流動性和價格浮動,雖然有利於穩定股價,但這客觀上是日本的資本市場比歐美國家發育遲緩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