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金融機構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政府金融機構(state-owned financial institution)
目錄 |
政府金融機構是由政府出資,向政府所關註的產業部門或有特殊目的的金融業務提供金融中介服務的金融機構。
設置目的:設置政府金融機構一般有兩種情況:
①政府為了扶植某一特定產業,如為促進農村土地開發提供低息貸款而成立政府出資的土地銀行;
②政府認為某些金融業務不宜由商業銀行經營,而設立由政府直接控制的金融機構經營,如一些國家的進出口銀行、各國的中央銀行。
政府金融機構的資金,來自於政府預算的專門撥款,向財政部的借款,出售由財政部擔保的債券,以及向特定對象吸收存款等。其所得資金,一般用於政府支持的開發性項目,或用於由政府擔保的其他借款者,貸款利率比商業銀行優惠,但不是財政的直接補貼。銀行盈虧一般由財政負責。
①由政府直接創辦的以發行政府債券為主取得資金的專業信貸機構。如美國聯邦政府通過專門法案設立的多種聯邦信貸機構,主要有:美國進出口銀行,聯邦土地銀行,12家合作社銀行和 1家合作社中央銀行,12家聯邦中期信貸銀行,聯邦住宅管理署,聯邦國民抵押信貸協會,殘廢軍人行政事務管理署以及聯邦抵押信貸銀行等。
②按照產業管理的標準,由政府出資並吸收某些團體資金,受政府嚴格管理的專業金融機構。如日本的兩行、十庫兩行為日本輸出入銀行和日本開發銀行十個公庫是:國民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環境衛生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住宅金融公庫、國營企業金融公庫、北海道東北開發公庫、沖繩振興開發公庫和政府關係融資事業團。公庫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為了發展國民經濟的特定需要,由政府出資建立的補充性金融機構公庫比銀行專業性強,貸款範圍小,獨立自主性小。它是在日本政府特定的專業範圍內向民辦或官辦的有關行業提供優惠資金,以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以及政府計劃實施目標和重點發展的事業,其活動受政府嚴格監督,按照政府規定的特定政策積极參与金融活動,並且辦理民間機構不願經營的業務,從不同角度彌補民間金融機構的不足。公庫的主要資金來源由政府特別會計部門(大藏省資金運用部、簡易保險及郵政年金、產業投資特別會計等)提供。此外,還可發行債券。
③為特定目標服務,由政府出資扶植、中央銀行管理的政府金融機構。如巴基斯坦的聯邦合作銀行,主要辦理對地方合作銀行的貸款,該行是中央銀行的附屬行,受中央銀行董事會領導。
④含有政府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雙重職能的專業銀行。如前蘇聯的建設銀行和對外貿易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