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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金融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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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金融公庫(Government Housing Loan Corporation,GHLC)

目錄

住宅金融公庫

  住宅金融公庫是直接隸屬於政府的法定機構。

住宅金融公庫創立與發展[1]

  與其他國家相比,日本為戰後經濟復興,構建了龐大政策金融體系,且門類齊全,包括了“二行九庫”(包括進出口銀行開發銀行國民金融公庫、住宅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北海道東北開發公庫、公營企業金融公庫、環境衛生金融公庫、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後調整為“三行八庫”(日本開發銀行、政策性投資銀行和進出口銀行、住宅金融公庫、國民生活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環境衛生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公營企業金融公庫、北海道開發金融公庫和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

  其中,住宅金融公庫(Government Housing Loan Corporation,GHLC)是依據1950年《住宅金融公庫法》,由政府全額註資成立的特殊法人,專門為政府、企業和個人建房購房提供長期、低利率貸款的公營公司。其設立的目的就是建立一個永久性的特殊的公營住宅金融機構,通過政府的財政投融資體制,將更多的低成本的長期資金引入與民生相關的住宅領域,“為滿足廣大國民健康、文明的生活,建房購房的資金需求,向那些難以從商業銀行獲得信貸的開發企業和個人提供資金支持”,以彌補民間融資長期資金不足和來源不穩定的缺陷。

住宅金融公庫的資金來源

  在日本的諸多政策性金融機構中,住宅金融公庫的融資規模最大。住宅金融公庫的資本金100%來自政府註資,但其營運的資金並不是政府的財政撥款,而是主要來源於:(1)財政投融資體制貸款:(2)中央政府給予的息差補貼;(3)以公營特殊法人名義發行的特殊債券;(4)回收的借貸資金等。其中財政投融資體制貸款是最主要資金來源(詳見下圖)。

  Image:日本住宅金融公库的资金来源与运用.jpg

  日本獨特的財政投融資體制(Fiscal Investment and Loan Program,FILP),即“為了實現社會經濟發展,提升國民福利水平等政策目標,將長期的郵政儲蓄、國民養老金和簡易人壽保險等靠國家信用歸集起來的資金與財政預算資金相協調,有償借貸給公共團體及符合政府住房政策的民間住宅開發企業和個人的一種融資安排”。而郵政儲蓄在日本有著悠久的歷史,從明治8年(1875年)就開始創辦了“獎勵勤儉儲蓄”,即通過將個人的零散資金彙集起來,積少成多,其最初是為個人創業提供初始的資本金。由於郵政儲蓄是政府創辦的、有國家的信用擔保,不像民間金融機構在戰亂頻發和經濟不景氣時常常會遭遇破產倒閉的風險,加之其網點多、分佈遍佈城鄉各地、便民服務好,使之贏得了日本國民的青睞。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里,郵政儲蓄一直是日本國民私人儲蓄的主要的存放地,歸集的資金約占個人儲蓄存款的30%左右。日本的一般存款多為無息存款,郵儲存款利率略高於商業銀行,使之與養老金一樣具有資金歸集量大、成本低的特點。郵政儲蓄除滿足儲戶日常提取存款外,大部剩餘資金成為政府財政投融資體制長期資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在日本財政投融資年度資金計劃中,郵政儲蓄通常占50%左右,厚生年金、國民年金約占20%,簡易生命保險約占20%占%和政府債券占6%左右。這使得政府有了較多的低成本資金用於改善民生和提供公共品服務。

住宅金融公庫的性質與職能[1]

  依據相關法律,住宅金融公庫的性質是獨立於政府的特殊法人,其職能是專門從事政策性住宅金融服務。這保障了公庫經營管理與政府機構相對分離,具體可概括為:

  一是機構分離。住宅金融公庫雖為公營機構,但要與政府的行政機構分離,相對獨立,自成體系,權責利依法界定清晰;

  二是業務分離。政策性住宅金融機構按金融的運作方式去運作經營,而不是政府式的行政化管理;同時,也不同與商業性金融機構,它不吸納存款,不以盈利為目標,而是為政府的住房政策目標服務;

  三是管理分離。日本的民間金融機構由央行-日本銀行監管,而住宅金融公庫等政策性金融機構由大藏省和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監管(最初主管部門是建設省,後移交國土資源與交通省)。住宅金融公庫總裁經內閣批准後由大藏省大巨任命。

住宅金融公庫資金的運用

  依據相關法律,住宅金融公庫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1)為個人建房購房提供金融服務;(2)為公營(地方政府)和公團(住宅整備公團)開發中低收入住宅提供資金支持;(3)為民間企業開發租賃性住房的提供長期低息資金支持,(4)為舊城改造、城市重建提供金融支持等。當然在住房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其資金扶持重點也有所不同。在戰後初期,住宅金融公庫資金支持的重點是民間企業和公營部門大力興建的租賃住房,以緩解住房短缺,供給的不足;在1960-70年代日本城市化和經濟高速發展階段,其資金主要投向是鼓勵民間和公營公團興建中高層住宅,學生宿舍、城市再開發和公共服務設施等。1986年第六個住房五年計劃後,公庫資金支持重點轉向特殊住房需求、提升住房品質、大城市的高層住房和個人購房置業等,以滿足多種住房需求,如公營和民營企業興建一些特殊性質的住宅(老齡公寓、節能住宅、新結構住宅等),都可以申請公庫的低息貸款和政府的特殊財政補貼。簡言之,公庫的資金投向,因市場需求而定,凡符合住房市場需求和政府住房政策扶持目標,及民間金融不願意涉足的領域,都是住宅金融公庫積極介入的領域。

參考文獻

  1. 1.0 1.1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日本政策性住宅金融的演進與啟示[J]..房地產論壇.2011年第5期(總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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