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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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兌又稱“匯兌結算”,是指企業(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這種方式便於匯款人向異地的收款人主動付款,適用範圍十分廣泛。
如:企業A向企業B辦理匯兌業務,A企業想通過匯兌方式向B企業付款。主要程式如下圖所示:
匯兌根據劃轉款項的不同方法以及傳遞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由匯款人自行選擇。
1、信匯
信匯是匯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同時交存一定金額及手續費,匯出行將信匯委托書以郵寄方式寄給匯入行,授權匯入行向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額的一種匯兌結算方式。
2、電匯
電匯是匯款人將一定款項交存匯款銀行,匯款銀行通過電報或電傳傳給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匯入行),指示匯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額的一種匯款方式。
在這兩種匯兌結算方式中,信匯費用較低,但速度相對較慢,而電匯具有速度快的優點,但匯款人要負擔較高的電報電傳費用,因而通常只在緊急情況下或者金額較大時適用。另外,為了確保電報的真實性,匯出行在電報上加註雙方約定的密碼;而信匯則不須加密碼,簽字即可。
匯兌結算適用範圍廣,手續簡便易行,靈活方便,因而是目前一種應用極為廣泛的結算方式。
1、匯兌結算,無論是信匯還是電匯,都沒有金額起點的限制,不管款多款少都可使用。
2、匯兌結算屬於匯款人向異地主動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它對於異地上下級單位之間的資金調劑、清理舊欠以及往來款項的結算等都十分方便。匯兌結算方式還廣泛地用於先匯款後發貨的交易結算方式。如果銷貨單位對購貨單位的資信情況缺乏瞭解或者商品較為緊俏的情況下,可以讓購貨單位先匯款,等收到貨款後再發貨以免收不回貨款。當然購貨單位採用先匯款後發貨的交易方式時,應詳盡瞭解銷貨單位資信情況和供貨能力,以免盲目地將款項匯出卻收不到貨物。如果對銷貨單位的資情情況和供貨能力缺乏瞭解,可將款項匯到採購地,在採購地開立臨時存款戶,派人監督支付。
3、匯兌結算方式除了適用於單位之間的款項劃撥外,也可用於單位對異地的個人支付有關款項,如退休工資、醫葯費、各種勞務費、稿酬等,還可適用個人對異地單位所支付的有關款項,如郵購商品、書刊等。
4、匯兌結算手續簡便易行,單位或個人很容易辦理。
匯款人委托銀行辦理匯兌,應向匯出銀行填寫信、電匯憑證,詳細填明匯入地點、匯入銀行名稱、收款人名稱、匯款金額、匯款用途(軍工產品可以免填)等各項內容,併在信、電匯憑證第二聯上加蓋預留銀行印鑒。需要註意的是:
1、匯款單位需要派人到匯入銀行領取匯款時,除在“收款人”欄寫明取款人的姓名外,還應在“賬號或住址”欄內註明“留行待取”字樣。留行待取的匯款,需要指定具體收款人領取匯款的,應註明收款人的單位名稱。
2、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信、電匯憑證上“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接著再緊靠其後填寫匯款金額大寫。
3、匯款人確定不得轉匯的,應在“備註”欄內註明。
4、匯款需要收款單位憑印鑒支取的,應在信匯憑證第四聯上加蓋收款單位預留銀行印鑒。
採用信匯的,匯款單位出納員應填制一式四聯“信匯憑證”,見下表(信匯憑證與電匯憑證的基本格式):
“信匯憑證”第一聯(回單),是匯出行受理信匯憑證後給匯款人的回單;第二聯(支款憑證),是匯款人委托開戶銀行辦理情匯時轉賬付款的支付憑證;第三聯(收款憑證),是匯入行將款項收入收款人賬戶後的收款憑證;第四聯(收賬通知或取款收據),是在直接記入收款人賬戶後通知收款人的收款通知,或不直接記入收款人賬戶時收款人憑以領取款項的取款收據。
“電匯憑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回單),是匯出行給匯款人的回單;第二聯(支款憑證),為匯出銀行辦理轉賬付款的支款憑證;第三聯(發電依據),是匯出行向匯入行拍發電報的憑據。
匯出行受理匯款人的信、電匯憑證後,應按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信、電匯憑證填寫的各項內容是否齊全、正確;匯款人賬戶內是否有足夠支付的存款餘額;匯款人蓋的印章是否與預留銀行印鑒相符等等。審查無誤後即可辦理匯款手續,在第一聯回單上加蓋“轉訖”章退給匯款單位,並按規定收取手續費;如果不符條件的,匯出銀行不予辦理匯出手續,作退票處理。
匯款單位根據銀行退回的信、電匯憑證第一聯,根據不同情況編製記賬憑證。如果匯款單位用匯款清理舊欠,則應編製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如果匯款單位是為購買對方單位產品而預付貨款,則應編製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 借:預付賬款
- 貸:銀行存款
如果匯款單位將款項匯往採購地,在採購地銀行開立臨時存款戶,則應編製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 借:其他貨幣資金——外埠存款
- 貸:銀行存款
例:大聖公司為到某城市採購商品,委托銀行以電匯方式向該城市某銀行匯款86000元,設立臨時採購專戶。銀行按規定收取手續費35元,從賬戶中扣收。財務部門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匯款憑證第一聯編製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 借:其他貨幣資金——外埠存款 86000
- 貸:銀行存款 86000
同時按照銀行收取的手續費,作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 借:財務費用 35
- 貸:銀行存款 35
匯款人因匯入地沒有所需商品等原因需要轉匯時,可以待取款通知和有關證件,請求匯入銀行重新辦理信、電匯手續,將款項匯往其他地方。按照規定,轉匯的收款人和匯款用途必須是原匯款的收款人和匯款用途。匯入銀行辦理轉匯手續,在匯款憑證上加蓋“轉匯”戳記。第三聯信匯憑證備註欄註明“不得轉匯”的,匯入銀行不予辦理轉匯。
匯款人因故對匯出的款項要求退匯,如果匯款是直接匯給收款單位的存款賬戶入賬的,退匯由匯出單位自行聯繫,銀行不予介入。如果匯款不是直接匯往收款單位存款賬戶入賬的,由匯款單位備公函或持本人身份證件連同原信、電匯憑證回單交匯出行申請退匯,由匯出銀行通知匯入銀行,經匯入銀行查實匯款確未解付,方可辦理退匯;如果匯入銀行接到退匯通知前匯款已經解付收款人賬戶或被支取,則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繫退款手續。如果匯款被收款單位拒絕接受的,由匯入銀行立即辦理退匯。匯款超過兩個月,收款人尚未來匯入銀行辦理取款手續或在規定期限內匯入銀行已寄出通知但由於收款人地址遷移或其他原因致使該筆匯款無人受領時,匯入銀行主動辦理退匯。
匯款單位收到匯出銀行寄發的註有“匯款退回已代進賬”字樣的退匯通知書第四聯(適用於匯款人申請退匯)或者由匯入銀行加蓋“退匯”字樣,匯出銀行加蓋“轉訖”章的特種轉賬貸方憑證(適用於銀行主動退匯) 後,即表明匯款已退回本單位賬戶。財務部門即可據此編製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其會計分錄則與匯出時銀行存款付款憑證會計分錄相反。
按照規定,匯入銀行對開立賬戶的收款單位的款項應直接轉入收款單位的賬戶。採用信匯方式的,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即匯入銀行)在信匯憑證第四聯上加蓋“轉訖”章後交給收款單位,表示匯款已由開戶銀行代為進賬。採用電匯方式的,收款單位開戶銀行根據匯出行發來的電報編製三聯聯行電報劃收款補充報單,在第三聯上加蓋“轉訖”章作收賬通知交給收款單位,表明銀行已代為進賬。收款單位根據銀行轉來的信匯憑證第四聯(信匯)或聯行電報劃收款補充報單(電匯)編製銀行存款收款憑證,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有關賬戶(依據匯款的性質而定)。如對方匯款是用來償付舊欠,則收款單位收款憑證的會計分錄為:
- 借:銀行存款
- 貸:應收賬款
如果屬於對方單位為購買本單位產品而預付的貨款,則收款憑證的會計分錄為:
- 借:銀行存款
- 貸:預收賬款
待實際發貨時,再根據有關原始憑證編製轉賬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如果款到即發貨,也可直接編製收款憑證,其會計分錄為:
- 借:銀行存款
- 貸:產品銷售收入(或商品銷售收入等)
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信匯(或電匯)憑證上“匯款金額”欄必須註明“現金”字樣,可以由收款人填制一聯支款單連同信匯憑證第四聯(或聯行申報劃收款補充報單第三聯),並攜帶有關身份證件到匯人銀行取款。匯入銀行審核有關證件後一次性辦理現金支付手續。在匯款憑證上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單位,由匯入銀行按照現金管理的規定支付。
留行待取的匯款,收款人應隨身攜帶身份證件或匯入地有關單位足以證實收款人身份的證明去匯入銀行辦理取款。匯入銀行向收款人問明情況,與信、電匯憑證進行核對,並將證件名稱、號碼、發證單位名稱等批註在信、電匯憑證空白處,並由收款人在“收款人蓋章”處簽名或蓋章,然後辦理付款手續。如果憑印鑒支取的,收款人所蓋印章必須同預留印鑒相同。
收款人需要在匯入地分次支取匯款的,可以由收款人在匯入銀行開立臨時存款戶,將匯款暫時存入該賬戶,分次支取。臨時存款賬戶只取不存,付完清戶,不計付利息。
電匯那匯款人寫成了匯款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