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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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金融機構是指在一國境外註冊並經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或行業協會認可的金融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越來越多的外資銀行開始進入中國市場,為我國金融體系的完善和金融市場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外資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風險控制、風險管理、信貸文化、決策程式、激勵機制以及資產管理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優勢,外資銀行發展空間巨大,特別是在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和產品發展方面潛力很大。
外國金融機構設立代表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
(二)申請人是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或者是金融性行業協會會員;
(三)申請人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外資金融機構設立代表處,申請人應具備上述(三)、(四)項條件。
申請設立代表處,申請人應向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領取申請表,並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附下列資料提交擬設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一)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申請書;
(二)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合法開業證明(複印件);
(三)公司章程、董事會成員及最大十家股東名單或主要合伙人名單;
(四)申請前3年的年報;
(五)由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對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的意見書,或者由所在行業協會出具的推薦信;
(六)擬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簡歷及由擬任人簽字的有無不良記錄的陳述書;
(七)由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權書;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業務範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 外匯存款。
- 外匯放款。
- 外匯票據貼現。
- 經批准的外匯投資。
- 外匯匯款。
- 外匯擔保。
- 進出口結算。
- 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 代理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
- 代理外幣信用卡付款。
- 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 資信調查和咨詢。
- 經批准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業務範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此處所稱外匯存款,是指以外幣表示的下列存款:
此處所稱外匯匯款,是指境外匯入匯款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華僑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匯出匯款。此處所稱進出口結算,是指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 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結算和經批准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結算以及放款項下的進口結算。
我國從1979年開始批准外國銀行――日本東京銀行在北京設立代表處,到2001年底,中國境內外資金融營業性機構162家,其中外資銀行6家、合資銀行7家、外資銀行分行131家、財務公司5家、投資銀行1家以及外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1家。它們遍佈於上海、北京、廣州、深圳、廈門等沿海城市和內陸主要中心城市,已滲透到金融業的各個行業。外資金融機構總資產451.8億美元。外資金融機構已成為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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