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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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銀行(Joint venture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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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銀行是由一家或幾家外國銀行與當地有關部門或單位聯合出資在當地建立的股份銀行,但外方通常不一定占控股權。
合資銀行可以是完全新建的,也可以是由於外國銀行購買了原本地銀行的部分股僅後改變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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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合資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八條,設立合資銀行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外國合資者為金融機構;
- 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 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 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並且外國合資者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 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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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銀行的最大好處是它採用了合資的形式,因而可以綜合各家出資單位的優勢。例如,合資銀行可能採用外方的先進技術,但保持地方銀行的面目和管理方式,還可以與外國銀行建立並保持經常的聯繫。
合資銀行的主要弊端也是來自它的合資形式,由於所有權的分散化,各出資方對某些問題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進行業務決策時,經常要進行反覆的協商、平衡,使得政策的制訂變得複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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