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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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一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认可的金融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风险管理、信贷文化、决策程序、激励机制以及资产管理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优势,外资银行发展空间巨大,特别是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和产品发展方面潜力很大。
外国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二)申请人是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三)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具备上述(三)、(四)项条件。
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下列资料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一)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最大十家股东名单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四)申请前3年的年报;
(五)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六)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七)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 外汇存款。
- 外汇放款。
- 外汇票据贴现。
- 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 外汇汇款。
- 外汇担保。
- 进出口结算。
- 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 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
- 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
- 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 资信调查和咨询。
- 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此处所称外汇存款,是指以外币表示的下列存款:
此处所称外汇汇款,是指境外汇入汇款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汇出汇款。此处所称进出口结算,是指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 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结算和经批准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结算以及放款项下的进口结算。
我国从1979年开始批准外国银行――日本东京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到2001年底,中国境内外资金融营业性机构162家,其中外资银行6家、合资银行7家、外资银行分行131家、财务公司5家、投资银行1家以及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家。它们遍布于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厦门等沿海城市和内陆主要中心城市,已渗透到金融业的各个行业。外资金融机构总资产451.8亿美元。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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