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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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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擔保(Foreign Exchange Guarantee)

目錄

什麼是外匯擔保[1]

  外匯擔保是指擔保人以自有的外匯資金向境外債權人或境內的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承諾,當債務人未按合同規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的保證。例如,當外商來我國投資或與我國境內企業經營某些項目時,對能否獲得可靠保證,以收回投資或避免政府政局變動所帶來的風險,而提出要求我國內金融機構提供信用擔保。金融機構向外商提供擔保,就是用銀行信用代替或補充商業信用,使合作雙方解除顧慮,增加信任感,既保障雙方合理權益,又能給予雙方資金融通的方便,促進了交易的順利進行。

  根據我國目前的外匯管理規定,以上所說的擔保人僅限於我國法定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有外匯收入來源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即只有這兩類單位才能提供外匯擔保,其他單位(如政府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等)不能提供任何性質的外匯擔保。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人在辦理外匯擔保業務過程中,通常要求另一單位對委托人進行反擔保。所謂反擔保即是指委托人(即申請擔保的單位)申請擔保時,擔保人為了避免申請人違約等方西的風險,要求申請人尋找第三方面再進行擔保(即向擔保人擔保)。一旦出現受益人(即債權人)向擔保人索償,而且已完全具備各種索償條件時,擔保人一定付款,在此,擔保人可立即向提供反擔保的單位按反擔保協議索賠。目前,我國提供擔保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對於每一個申請擔保的單位一般都要求其尋找合適單位提供反擔保。

  外匯擔保是以擔保單位開具保函的形式進行的,所謂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簡寫為L/G)就是指提供擔保的單位應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出的一種有條件隨忖款保證憑證。每份保函都必須明確規定一個確定的金額(即擔保金額)和確定的擔保期限,併在有關責任條款上列明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以及索償的辦法。保函的當事人主要有三個:一個是申請人,即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向擔保人申請開立保函的單位,如投標人、接受合同人、承包人、債務人(借債單位)等;另一個是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收到保函並憑保函索償的人,如招標人、授予合同人、業主、債權人等;再一個是擔保人(Guarantor),即保證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即被保證人)的申請,向受益人開立保函的機構。

  外匯擔保在其保證付款的責任上,擔保人不負第一性付款的責任而負第二性付款的責任,即是在被保證人(即申請人)未能履行保函所規定的條款時,擔保人才負付款之責。但保函一經開出,如果申請人不能及時完成其應盡責任或拒不付款或無力付款時,擔保人就要無條件地承擔付款的責任。所以,能提供擔保的單位在對外開展外匯擔保業務時,必須樹立“擔保等於負債”和“擔保等於融資”的概念,不能隨便對外提供外匯擔保。

外匯擔保的種類[1]

  我國有權對外行使外匯擔保的單位僅限於經批准的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其中又以外匯指定銀行為主)。目前,外匯指定銀行所辦理的外匯擔保業務按其開出的保函的作用不同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信用擔保,另一類是融資擔保。

  (一)信用擔保

  信用擔保即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利用本身特有的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為申請人出具銀行擔保保函,從而促使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經濟交易得以順利進行。目前,我國外匯指定銀行為企業所提供的信用擔保主要有以下幾種:

  1、借款擔保

  借款擔保是指銀行(擔保人)應擔保申請人(借款人)的申請,向貸款人出具保函,保證借款人按照借貸合同規定的要求,按時償還所借款項的本息及有關費用。如借款人無力償還所借款項,擔保人將要無條件地履行還款責任。

  2、投標擔保

  投標擔保是指由擔保人應申請人(投標人)的要求,向招標人開出投標保證書,保證投標人在投標後履行以下責任:不修改原報價,不撤回投標,中標後一定與招標人簽訂供銷或工程承包合同,並按招標人規定的日期提交銀行履約保函。如投標人未能履行這些應盡的責任,擔保人則予履行賠償責任。

  投標保函的金額一般為投標報價的1%~5%,投標保函的有效期一般是從銀行開出保函日至開標日,有時也再加上3~15天的索償日。如投標人中標,則有效期自動延長至投標人與招標人簽訂供貨合同或工程承包合同並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函時為止。銀行開出的履約保函的金額一般為合同金額的5%~10%。

  3、預付款擔保

  預付款擔保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在進口商按貿易合同向出口商預付定金時,要求出口方提供一份由銀行出具的還款保證書,保證一旦出口商不履行合同規定的條款時保證償還進口商預付的款項及利息;另一種是在得標的項目簽訂合同後,當招標人(業主)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一般為合同總金額的10%~25%左右)的工程預付款時,要求承包人向業主提供由銀行出具的預付款保函,保證當承包人不履約或不按合同規定使用預忖款時,銀行(擔保人)保證賠償業主的有關損失。預付款保函一般都要註明具體的失效日期,以便擔保人到期註銷保函。

  4、租賃擔保

  租賃擔保系指在租賃合同簽訂後,承租人應出租人的要求委托銀行(擔保人)開出租賃保函,保證承租人按合同規定履行有關責任,並按時支付租金。否則,將由擔保人履行賠償責任。租賃保函的金額一般為租金金額。

  5、付款擔保

  付款擔保即是指銀行(擔保人)應進口企業的要求,向國外出口商出具付款保函,保證在出口商按規定交運有關貨物或有關技術資料後,進口商一定履行部分或全部付款義務。否則,就由擔保人在收到出口商的索償通知後償付進口企業應付而未付的全部款項。

  6、加工裝配業務項下的進口擔保

  在加工裝配業務項下,為保證加工企業(進口方)在外商(出口商)來料後能如期加工出口,銀行(擔保人)應加工企業的要求向外商出具信用保函,保證加工企業在收到與合同規定相符的原料或原配件後,以該原料或原配件加工裝配,並按規定將產品交付外商或其指定人。如加工企業無力履約,又不能以現匯償付來料或來件價款及其附加利息時,則由擔保人負責償付。

  (二)融資擔保

  融資擔保即是指銀行(擔保人)利用本身的信用為申請人提供擔保,使申請人取得了一種資金融通的便利,避免其墊付一筆資金。目前,外匯指定銀行為企業提供的融資擔保主要有以下幾種:

  1、延期付款擔保

  當進口企業採用分期付款方式進口貨物(特別是大型的機械設備)時,國外出口商要求我進口企業委托銀行開出保函,保證在進口企業陸續收到國外裝船單據達到合同金額一定比例(通常為90%~100%)時,定期歸還有關貨款和相應的利息。保函金額即為合同規定的貨款金額。

  2、補償貿易項下的履約擔保

  在補償貿易合同簽訂時,國外出口商(設備提供方)要求我進口企業委托銀行出具保函,保證我進口企業按合同規定如期保質保量地向出口商提供產品,否則,將由擔保銀行負責賠償全部應還的款項。

  3、保釋金擔保

  保釋金擔保即是指為保釋因撞損海港碼頭設施或其他船隻或因走私等觸犯他國法律而被扣留的本國船隻,由船方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開給當地法庭一份保函,保證船方或運輸公司將按照法庭判決賠償有關方面的損失。法庭接到銀行保函後,即可以此作為保釋金,將被扣船隻放行。該項保函的金額通常由當地法庭確定。

  4、透支擔保

  透支擔保是指我駐外機構(含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為得到當地銀行的資金融通而需在當地銀行開立透支帳戶時,根據當地銀行的要求,由我外匯指定銀行根據我駐外機構的委托開出保函,保證我駐外機構按透支契約的規定及時向帳戶行補足所透支的金額。否則,將由擔保銀行代為補足。該項保函的金額一般為透支契約規定的透支限額。

外匯擔保的操作程式[1]

  外匯擔保是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後出現的一項新的外匯業務,目前,這項業務在我國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做法,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在擔保方面的做法也各有不同。以下介紹的是我國目前主要的外匯擔保機構一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擔保業務的一般操作程式。

  1、洽談

  擔保人初步與申請人洽談時,應先行瞭解申請人的背景,如企業的業務概況、營運計劃、信譽情況、過去業績等。然後洽談其申請擔保的內容,如採購商品的名稱、與國外商人談判的要點、分期付款的條件、對外借款的條件、項目的有關資料等。對與國外尚未洽定條件者,擔保人在與申請人洽談時,還可提請申請人與外商談判時應註意的有關事項。

  2、申請

  經初步洽談,擔保人如認為原則上可以考慮,則要求申請人填具擔保申請書,詳述申請擔保的內容、擔保金額、保證期限、償債計劃或付款條件、開出保函的方式、雙方的職責等,並要求申請人提供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商務合同(副本)、有關單位的反擔保文件、保函格式等資料。若申請人屬外商投資企業,在第一次申請開立保函時,還需提交全套的審批文件、合資合同、章程、驗資報告、營業證書和營業執照等。

  3、審核

  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擔保人要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擔保項目是否已辦好報批立項手續;是否納入國家有關的計劃(如利用外資計劃、基本建設計劃等);商務合同是否合適,有無大的失誤;項目引進的技術設備是否為我國急需,是否適用;價格條款是否合理;項自的國內各項配套條件是否落實等等。

  4、調查

  在審核的同時,擔保人還要對申請人及國外受益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對申請人的調查重點是調查申請人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技術人才、經營作風、項目的配套情況等,以確定申請人是否具有應有的履約能力。對國外受益人的調查主要是瞭解其註冊和實際資本及實業資產情況、銀行往來及信譽情況、經營能力及作風、近期的經營狀況等,以免申請人上當受騙。

  5、落實反擔保單位

  即對申請人提供的反擔保單位進行落實。落實的重點是要求反擔保單位要有足夠的外匯資金(現匯外匯額度加配套人民幣),或有實物作抵押。在接受實物作抵押前,應瞭解所抵押物的所有權及其實際可轉讓住和真實價值。

  6、報批

  在正式承諾擔保之前,擔保人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能正式辦理擔保業務。申請時,應帶齊以下資料:

  • 擔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件和有關批覆文件;
  • 擔保人自有外匯資金情況的證明;
  • 擔保人對外債務擔保的文件;
  • 擔保合同意向書;
  • 被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或意向書及有關文件;
  • 落實反擔保措施的文件;
  • 抵押證明等。

  7、承諾

  在上述程式已完成且達到預期目的的前提下,擔保人可給申請人以口頭擔保承諾,並詳細介紹擔保人對申請人的各項要求。申請人根據擔保人的口頭承諾,向擔保人出具擔保人權益書。權益書應列明擔保人對擔保項目有財務監督權和業務檢查權以及必要時的財產處置權等。

  8、擬定條款

  即擬定保函的有關保證條款。這一階段的工作是整個擔保業務的關鍵。在擬定條款時,擔保人與申請人要對較為關鍵的條款進行逐條、逐字、逐句推敲,反覆審閱。在有關條款上,條款的語句應明確,擔保金額要寫清,保函的有效期要明確規定,擔保人的責任要寫明。

  此外,擔保人還要特別註意違例事項(如貸款協議的變動等),即要在有關條款上明確規定有關協議及事項如有變動,必須事先經擔保人同意,否則無效。在價格條款上,對擔保貨幣的選擇還要考慮到匯率變動的風險,即要採取一定的保值措施。對於國外受益人要求以其出具的保函格式為準的擔保業務,擔保人要對其事先擬定的保函格式進行審查,對不利於我方或無理的條款,應與國外受益人協商解決,要求其修改有關條款。

  9、開出保函

  上述有關條款經再三審閱至確認各條款無誤後,擔保人可先擬定保函文稿。保函文稿經申請人。受益人及擔保人三方最後確認無異議或無漏洞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擔保人方可開出正式保函。

  為便於內部管理,每筆保函在開出之前均需編號,並按順序登記,註明有關內容,如保函號碼、開出日期、申請人名稱、保函種類、保函金額、有效期、通知行名稱,以及是信開還是電開。

  10、修改

  保函開出後,國外受益人或申請人遇有特殊情況,如裝船期修改而影響分期付款到期日、利率修改而影響保證金額等,提出要對原訂保函進行修改,擔保人可根據修改內容對本身的權責影響程度及其他有關方面的影響來判斷是否給予受理。如同意修改,即可對原保函進行修改,並以修改後的保函為準。

  11、收費

  由於外匯指定銀行在提供外匯擔保時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因此,銀行在開出保函時,一般都要向申請人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手續費的收取一般由擔保人根據保函的期限、性質、金額以及申請人的資信情況和反擔保的質量來確定。目前,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出保函時,一般是以實際擔保金額為基數,每季按0.25%~0.375%的費率計收手續費(如擔保的外匯人民幣存放在銀行,則可酌情降低收費標準),對擔保金額較小的保函,每筆擔保的最低起收點為5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貨幣。開出保函後,一般在每年度由銀行按上年底保函餘額數計收一次手續費。

  對於銀行以全電開出的保函,除按上述標準計收手續費外,還要根據不同地區、電文的長短加收電報費。

  12、檢查

  擔保人開出保函以後,要對所擔保的項目進行經常性的檢查,重點是檢查項目的用款是否嚴格按合同規定和保函要求使用、申請人和國外受益人是否嚴格履行保函所規定的義務等。在檢查中如發現問題(如保函中未列入的問題等),應及時給予解決,以保證擔保項目的順利進行。

  13、通知

  擔保人對本身所擔保的業務應按保證款項的到期時間先後設立專冊登記,在每筆保證款項到期前幾天內,將到期金額及到期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提醒其註意,並要求其按時辦理還款和結匯手續。還款時,應要求申請人先歸還擔保人擔保部分。

  14、墊款

  當申請人由於臨時資金周轉困難,無力籌款結付到期保證款項,或由於向有關部門申請外匯手續延誤,或由於其他因素未能及時辦妥結匯手續,擔保人為維護對外信譽,即根據申請人的要求代其墊付保證款項,隨後通知申請人迅速籌款清償,並照約定計收墊款利息及違約金

  15、銷案

  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到期後,擔保人應要求受益人將保函正式文本退回。擔保人隨即予以銷案,並把有關擔保文件歸檔保管。

外匯擔保的註意事項[1]

  外匯擔保業務是一項較為複雜的外匯業務,它不但涉及到申請人、受益人的權益問題,而且還涉及到擔保人的對外信譽問題。此外,從擔保人來說,其所提供的外匯擔保,在很大程度上要擔負將來付款的責任。因此,國內企業(申請人)在申請外匯擔保以及擔保人在承辦對外擔保業務時,應特別註意以下事項:

  1、擔保人必須在其本身所能承受的能力內,即資力範圍內,承接國內企業的擔保申請。目前,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外匯擔保總額及其對外債務累計不能超過其自有外匯資金的20倍;非金融機構提供外匯擔保必須具備足夠的自有外匯作保證,且擔保總額不能超過其自有外匯資金總額。

  2、國內企業要從進口成本借款成本等方面來綜合考慮是否應該申請擔保。比如說,在辦理進口業務時,如果國外出口商同意分期付款,但要我方提供擔保,在此情況下,假如國外利息加國內擔保手續費(這部分手續費也要考慮利息因素)低於國內外匯貸款利率時,我進口企業就可採用擔保的方式,但如果國外利息加國內擔保手續費高於國內外匯貸款利率,且在國內可取得外匯貸款的情況下,則不應採用擔保方式進口。同樣,在申請辦理其他擔保業務之前,也要綜合考慮到成本問題。

  3、擔保人要考察申請人是否具備以下擔保條件:

  1)必須是在中國境內的按中國法律登記註冊的企業(註:企業本身的註冊資本不能要求擔保);我國駐外企業如果要我境內擔保人出具擔保,必須經我國外匯管理部門批准;駐華的外國機構或外資企業需要我擔保人出具擔保,必須要有等值的外匯資產作抵押。

  2)必須要有充足的償債力和正確的業務計劃

  3)分期付款所需外匯必須已落實來源。

  4)必須有合適的反擔保人

  5)所申請擔保的項目必須已經有關部門批准且已取得批准件等。

  4、擔保人要詳細審閱申請人提供的商務合同(如進口合同、借款合同等)。有些申請人在與外商洽談時,由於缺乏經驗或不夠精細或受其他原因的影響,造成所簽合同在某些條款上對我方在日後的執行不利。為此,擔保人應對申請人所提供的商務合同進行詳細的審閱,如發現有不妥之處,應即向申請人提出修改意見,以便申請人向國外商人交涉,並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5、擔保人在擬訂保函的有關條款時必須註意條款的用語。以防止某些作風不正的外商利用文字上的失謹或含糊不清而鑽空子,提出種種理由向我方索賠,造成我方處於被動狀態。擔保人在擬定條款時,條款的語句用詞要明確具體,不應含糊或有一些籠統的語句;此外,對於擔保業務來說,任何口頭上的承諾都無效,也就是說,所有承諾都必須用簡潔的語言在保函的有關條款上體現出來。

  6、擔保人在出具保函後要採取一定的措施以避免匯率風險。一般提供擔保的項目都不是短期內可以完成的,而在擔保期間,保函中所規定使用的貨幣的匯率很可能變動。假如申請人在與外商簽約時列明匯率變動風險由我方負責,則我方擔保人也就承擔了匯率鳳險。如果合約規定匯率變動訂有上下限者,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尚可確定其限度,如果未訂明限度者,擔保人則要擔負無限之責,因此,擔保人在辦理擔保業務時應當慎重考慮匯率變動因素,並採取適當的相應措施,以資保障。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彭洪輝.《外匯業務操作技巧》[M].上海學林出版社,199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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