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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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擔保是指我境內機構向境外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承諾,一旦債務人不能按約償還債務時,將代為履行償還義務。對於這種或有外債,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審批和管理。根據我國外匯管理規定,可以提供對外擔保的擔保人僅限於經批准允許辦理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具有代位清償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
對外擔保當事人包括擔保人、被擔保人、受益人。
“擔保人”是指符合《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或者經法人授權的機構,包括中資金融機構、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其中,對外保證項下的擔保人為保證人;對外抵押項下的擔保人為抵押人;對外質押項下的擔保人為出質人。
“被擔保人”是指境內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境內機構在境外註冊的全資附屬企業及中方參股的企業。
“受益人”是指中國境外機構以及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其中,對外保證項下的受益人為債權人;對外抵押項下的受益人為抵押權人;對外質押項下的受益人為質權人。
其中,中資企業只能為其直屬子公司或者參股企業中中方投資比例部分提供擔保。擔保人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提供擔保,除外商投資企業外,擔保人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不得為經營虧損企業提供擔保。同時,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一律不得提供對外擔保。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提供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包括逐筆審批、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事後登記等。除中資銀行對外提供的履約等非融資項下的保函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以及外商獨資企業可以自行提供對外擔保外,擔保人提供其他形式的對外擔保,均需按規定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逐筆報批。所有形式的對外擔保,均需事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備案。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對外擔保,其擔保合同不具法律效力。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擔保人履行對外擔保義務實行核准制,經核准的擔保履約,擔保人才能購買外匯並辦理匯出(劃撥)外匯手續。
(一)擔保人(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為境內內資企業提供的對外擔保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1年期以內(含1年)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審批;
(二)擔保人(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對外擔保和為境外機構提供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經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初審後,由該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三)擔保人為在京全國性中資金融機構、中央直屬內資企業和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的,擔保人提供的對外擔保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外商獨資企業可以自行提供對外擔保,無需得到外匯局逐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