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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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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tate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SAFE)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State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SAFE)

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safe.gov.cn/

目錄

歷史沿革

  中國管理外匯的職能機構,為國務院直屬單位,由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組建於1979年3月,總局設在北京。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由於外匯資源短缺,中國一直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制。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戰略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沿著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培育市場機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轉變。1996年12月中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建國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大體經歷了計劃經濟時期、經濟轉軌時期和1994年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三個階段。

  一、計劃經濟時期的中國外匯管理體制(1953-78年)

  新中國成立初期,即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中國實行外彙集中管理制度,通過扶植出口、溝通僑匯以收定支等方式積聚外匯,支持國家經濟恢復和發展。當時私營進出口商在對外貿易中占很大的比重,國內物價波動較大,中國採取機動調整人民幣匯率來調節外匯收支人民幣匯率政策以出口商品國內外價格的比價為主,同時兼顧進口商品國內外價格的比價和僑匯購買力平價,逐步調整,起到鼓勵出口,獎勵僑匯,兼顧進口的作用。 1953年起,中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外貿易由國營對外貿易公司專管,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統一經營,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計劃控制的外匯管理體制。國家對外貿和外匯實行統一經營,用匯分口管理。外匯收支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一切外匯收入必須售給國家,需用外匯按國家計劃分配和批給。國際收支平衡政策“以收定支,以出定進”,依靠指令性計劃和行政辦法保持外匯收支平衡。實行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針,不借外債,不接受外國來華投資。人民幣匯率作為計劃核算工具,要求穩定,逐步脫離進出口貿易的實際,形成匯率高估

  二、經濟轉型時期的中國外匯管理體制(1979-93年)

  (一)實行外匯留成制度

  為改革統收統支的外匯分配製度,調動創匯單位的積極性,擴大外匯收入,改進外匯資源分配,從1979年開始實行外匯留成辦法。在外匯由國家集中管理、統一平衡、保證重點的同時,實行貿易和非貿易外匯留成,區別不同情況,適當留給創匯的地方和企業一定比例的外匯,以解決發展生產、擴大業務所需要的物資進口。外匯留成的對象和比例由國家規定。留成外匯的用途須符合國家規定,有留成外匯的單位如本身不需用外匯,可以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賣給需用外匯的單位使用。留成外匯的範圍和比例逐步擴大,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外匯相應逐步減少。

  (二)建立和發展外匯調劑市場

  在實行外匯留成制度的基礎上,產生了調劑外匯的需要。為此,1980年10月起中國銀行開辦外匯調劑業務,允許持有留成外匯的單位把多餘的外匯額度轉讓給缺匯的單位。以後調劑外匯的對象和範圍逐步擴大,開始時只限於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留成外匯,以後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國外捐贈的外匯和國內居民的外匯。調劑外匯的匯率,原由國家規定在官方匯率的基礎上加一定的幅度,1988年3月放開匯率,由買賣雙方根據外匯供求狀況議定,中國人民銀行適度進行市場干預,並通過制定“外匯調劑用匯指導序列”對調劑外匯的用途(或外匯市場準入)加以引導,市場調節的作用日益增強。

  (三)改革人民幣匯率制度

  1、實行貿易內部結算價和對外公佈匯率雙重匯率制度

  匯率高估,不利於對外貿易的發展,因此,1981年,中國制定了一個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按當時全國出口商品平均換匯成本加10%利潤計算,定為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適用於進出口貿易的結算,同時繼續公佈官方匯率,1美元合1.5元人民幣,沿用原來的“一籃子貨幣”計算和調整,用於非貿易外匯的結算。兩個匯率對鼓勵出口和照顧非貿易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使用範圍上出現了混亂,給外匯核算和外匯管理帶來不少複雜的問題。隨著國際市場美元匯率的上升,我國逐步下調官方匯率,到1984年底,官方匯率已接近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1985年1月1日取消內部結算價,重新實行單一匯率,匯率為1美元合 2.8元人民幣。

  2、根據國內外物價變化調整官方匯率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物價進行改革,逐步放開,物價上漲,為使人民幣匯率同物價的變化相適應,起到調節國際收支的作用,1985-90年根據國內物價的變化,多次大幅度調整匯率。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逐步調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合5.22元人民幣。這幾年人民幣匯率的下調主要是依據全國出口平均換匯成本上升的變化,匯率的下調滯後於國內物價的上漲。

  3、實行官方匯率和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制度

  為配合對外貿易,推行承包制,取消財政補貼,1988年3月起各地先後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外匯調劑量逐步增加,形成了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制度。從1991年4月9日起,對官方匯率的調整由以前大幅度、一次性調整的方式轉為逐步緩慢調整的方式,即實行有管理的浮動,至1993年底調至1美元合5.72元人民幣,比1990年11月17日下調了9%。同時,放開外匯調劑市場匯率,讓其隨市場供求狀況浮動,匯率波動較大。在國家加強巨集觀調控和中國人民銀行入市干預下,1993年底回升到1美元合8.72元人民幣。

  (四)允許多種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

  1979年前,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統一經營。為適應改革開放以後的新形勢,在外匯業務領域中引入競爭機制,改革外匯業務經營機制,允許國家專業銀行業務交叉,並批准設立了多家商業銀行和一批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營業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形成了多種金融機構參與外匯業務的格局。 

  (五)建立對資本輸出入的外匯管理制度(詳見本文第四部分)

  (六)放寬對境內居民的外匯管理

  個人存放在國內的外匯,准許持有和存入銀行,但不准私自買賣和私自攜帶出境。對個人收入的外匯,視不同情況,允許按一定比例或全額留存外匯。從1985 年起,對境外匯給國內居民的匯款或從境外攜入的外匯,准許全部保留,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1991年11月起允許個人所有的外匯參與外匯調劑。個人出國探親、移居出境、去外國留學、贍養國外親屬需用外匯,可以憑出境證件和有關證明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批准後賣給一定數額的外匯,但批匯標準較低。

  (七)外匯兌換券的發行和管理

  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幣在國內流通和套匯、套購物資,1980年4月1日起中國銀行發行外匯兌換券,外匯券以人民幣為面額。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使領館、代表團人員可以用外匯按銀行外匯牌價兌換成外匯券並須用外匯券在旅館、飯店、指定的商店、飛機場購買商品和支付勞務、服務費用。未用完的外匯券可以攜帶出境,也可以在不超過原兌換數額的50%以內兌回外匯。收取外匯券的單位須經外匯局批准,並須把收入的外匯券存入銀行,按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收券單位把外匯券兌換給銀行的,可以按規定給予外匯留成。  

  三、1994年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的中國外匯管理體制

   1993年11月14日,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求,“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一規範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這為外匯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革明確了方向。1994年至今,圍繞外匯體制改革的目標,按照預定改革步驟,中國外匯管理體制主要進行了以下改革:

  (一)1994年對外匯體制進行重大改革,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1、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取消外匯上繳和留成,取消用匯的指令性計劃和審批。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除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和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須憑許可證、進口證明或進口登記表,相應的進口合同和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票據(發票、運單、托收憑證等)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用匯、貿易從屬費用、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憑合同、協議、發票、境外機構支付通知書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兌付。為集中外匯以保證外匯的供給,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家規定准許保留的外匯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外,都須及時調回境內,按照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2、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並軌時的人民幣匯率為1美元合8.70元人民幣。人民幣匯率由市場供求形成,中國人民銀行公佈每日匯率,外匯買賣允許在一定幅度內浮動。五年多來,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略有上升。

  3、建立統一的、規範化的、有效率的外匯市場。從1994年1月1日起,中資企業退出外匯調劑中心,外匯指定銀行成為外匯交易的主體。1994年4月1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連通全國所有分中心,4月4日起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系統正式運營,採用會員制、實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並體現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巨集觀經濟政策目標,對外匯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以調節市場供求,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

  4、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政策保持不變。為體現國家政策的連續性,1994年在對境內機構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時,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仍維持原來辦法,准許保留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買賣仍須委托外匯指定銀行通過當地外匯調劑中心辦理,統一按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匯率結算。

  5、禁止在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流通。1994年1月1日,中國重申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境內流通和私自買賣外匯,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對於市場流通的外匯兌換券,允許繼續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並於1995年6月30日前可以到中國銀行兌換美元或結匯成人民幣。

  通過上述各項改革,1994年中國順利地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二)1996年取消經常項目下尚存的其他匯兌限制,12月1日宣佈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同時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帳戶區分為用於經常項目的外匯結算帳戶和用於資本項目的外匯專用帳戶。外匯局核定外匯結算帳戶的最高金額,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的限額內保留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超過部分必須結匯。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對外支付,憑規定的有效憑證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同時,繼續保留外匯調劑中心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服務。 1998年12月1日外匯調劑中心關閉以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全部在銀行結售匯體系進行。

  2、提高居民用匯標準,擴大供匯範圍。1996年7月1日,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兌換外匯的標準,擴大了供匯範圍。

  3、取消尚存的經常性用匯的限制。1996年,中國還取消了出入境展覽、招商等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的限制,並允許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用具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以兌換外匯匯出。

  經過上述改革後,中國取消了所有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的限制,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中國正式宣佈接受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至此,中國實行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並不斷得到完善和鞏固。如1997年再次大幅提高居民個人因私用匯供匯標準,允許部分中資企業保留一定限額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開展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等等。1998年以來,在亞洲金融危機影響蔓延深化的背景下,針對逃、套、騙匯和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比較突出的情況,在堅持改革開放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前提下,完善外匯管理法規,加大外匯執法力度,保證守法經營,打擊非法資金流動,維護了人民幣匯率穩定和正常的外匯收支秩序,為創造公平、清潔、健康的經營環境,保護企業、個人和外國投資者的長遠利益做出積極努力。 

  (三)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繼續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中國對外經濟迅速發展,國際收支持續較大順差,改革開放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外匯管理主動順應加入世貿組織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挑戰,進一步深化改革,繼續完善經常項目可兌換,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推進貿易便利化。主要措施有:

  1、大幅減少行政性審批,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 2001年以來,外匯管理部門分三批共取消34項行政許可項目,取消的項目占原有行政審批項目的46.5%。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保留的39項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這些項目辦理和操作程式予以明確規定和規範,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2、進一步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允許所有中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一樣,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幾次提高企業可保留現匯的比例並延長超限額結匯時間。多次提高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指導性限額並簡化相關手續。簡化進出口核銷手續,建立逐筆核銷、批量核銷和總量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提高出口核銷業務的準確性、及時性。實行符合跨國公司經營特點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便利中外資跨國企業資金全球統一運作。

  3、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拓寬資金流出入渠道。放寬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限制,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推廣到全國,提高分局審核許可權和對外投資購匯額度,改進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允許部分保險外匯資金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允許個人對外資產轉移。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提高投資額度,引進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促進證券市場對外開放。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集合或調劑區域、全球外匯資金。出台外資併購的外匯管理政策,規範境內居民跨國併購和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行為。規範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開展股權融資返程投資的行為。

  4、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2005年7月21日匯率改革以前,積極發展外匯市場:改外匯單向交易為雙向交易,積極試行小幣種“做市商”制度;擴大遠期結售匯業務的銀行範圍,批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辦外幣對外幣的買賣。7月21日,改革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配合這次改革,在人民銀行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外匯管理部門及時出台一系列政策促進外匯市場發展,包括:增加交易主體,允許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即期銀行間外匯市場;引進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銀行間市場引進詢價交易機制;將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擴大到所有銀行,引進人民幣對外幣掉期業務;增加銀行間市場交易品種,開辦遠期和掉期外匯交易;實行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增加銀行體系的總限額;調整銀行匯價管理辦法,擴大銀行間市場非美元貨幣波幅,取消銀行對客戶非美元貨幣掛牌匯率浮動區間限制,擴大美元現匯與現鈔買賣差價,允許一日多價等。

  5、加強資金流入管理,積極防範金融風險。調整短期外債口徑。對外資銀行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按照國內外匯貸款管理。實行支付結匯制,嚴控資本項目資金結匯。將外商投資企業短期外債餘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嚴格控制在“投註差”內,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借款不可以結匯用於償還國內人民幣貸款。以強化真實性審核為基礎,加強對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的管理。將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 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管理,同時規範了特殊類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管理,並將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由債務人逐筆登記改為債權人定期登記。加強對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結匯管理。

  6、強化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加大外匯市場整頓和反洗錢力度。加快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系統和市場預期調查系統,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加大外匯查處力度,整頓外匯市場秩序,積極推進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外匯反洗錢工作機制,2003年起正式實施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加強反洗錢信息分析工作。

  現階段,根據內外經濟協調均衡發展的要求,外匯管理部門正在加快建立健全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一是改變“寬進嚴出”的管理模式,實行資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逐步使資金雙向流動的條件和環境趨於一致;二是調整“內緊外松”的管理格局,逐步減少對內資、外資的區別待遇,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三是轉變“重公輕私”的管理觀念,規範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四是減少行政管制,外匯管理逐步從直接管理轉向主要監管金融機構的間接管理,從主要進行事前審批轉向主要依靠事後監督管理。

  四、中國現行的外匯管理框架

  (一) 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996,我國正式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為了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交易,防止無交易背景的逃騙匯及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我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仍然實行真實性審核(包括指導性限額管理)。根據國際慣例,這並不構成對經常項目可兌換的限制。

  1、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限額結匯制度。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都須及時調回境內。凡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超過限額部分按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超過核定金額部分最長可保留90天。

  2、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用匯,除個別項目須經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場匯率憑相應的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帳戶上對外支付。

  3、實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貨物出口後,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出口收匯進行核銷;進口貨款支付後,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到貨進行核銷。以出口收匯率為主要考核指標,對出口企業收匯情況分等級進行評定,根據等級採取相應的獎懲措施,扶優限劣,並督促企業足額、及時收匯。建立了逐筆核銷、批量核銷和總量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目前正在設計、開發和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

  (二)資本項目部分管制

  按照“循序漸進、統籌規劃、先易後難、留有餘地”的改革原則,中國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2004年底,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的43項資本項目交易中,我國有11項實現可兌換,11項較少限制,15項較多限制,嚴格管制的僅有6項。

  目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均需調回境內。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均應向註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專用帳戶進行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賣給外匯指定銀行。除外匯指定銀行部分項目外,資本項目下的購匯和對外支付,均需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銀行辦理售付匯

  1、直接投資

  我國對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一直比較寬鬆。近幾年,不斷放寬境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支持企業“走出去”。

  外商直接投資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金、投資資金等需開立專項帳戶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批准後可以結匯;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支出經批准後可以從其外匯帳戶中匯出或者購匯匯出;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外匯登記和年檢制度。

  境外投資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機關。境內機構進行境外投資,需購匯及匯出外匯的,須事先報所轄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進行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全部以實物投資項目、援外項目和經國務院批准的戰略性投資項目免除該項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獲得批准後,境內投資者應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購匯匯出核准手續。國家對境外投資實行聯合年檢制度。

  2、證券投資

  在證券資金流入環節,境外投資者可直接進入境內B股市場,無需審批;境外資本可以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間接投資境內A股市場,買賣股票、債券等,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必須在批准的額度內;境內企業經批准可以通過境外上市(H股),或者發行債券,到境外募集資金調回使用。

  證券資金流出管理嚴格,渠道有限。除外匯指定銀行可以買賣境外非股票類證券、經批准的保險公司的外匯資金可以自身資金開展境外運用外,其他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允許投資境外資本市場。目前,已批准個別保險公司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另外,批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進行金融創新試點,開辦外匯資產管理業務,允許其通過專用賬戶受托管理其境內客戶的外匯資產併進行境外運作,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也已開始試點

  3、其他投資

  外債管理:中國對外債實行計劃管理,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外債需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1年期以內(含1年)的短期外債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債餘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要嚴格控制在其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額的差額內。所有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後,均需及時到外匯局定期或者逐筆辦理外債登記。實行逐筆登記的外債,其還本付息都需經外匯局核准(銀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對外舉債。境內機構發行商業票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並占用其短貸指標。

  另外,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登記管理;境內註冊的跨國公司進行資金集中運營的,其吸收的境外關聯公司資金如在岸使用,納入外債管理;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並且企業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短期外債餘額以及境外機構和個人擔保履約額之和,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的差額。

  對外擔保管理:對外擔保屬於或有債務,其管理參照外債管理,僅限於經批准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可以提供。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出具擔保。除財政部出具擔保和外匯指定銀行出具非融資項下對外擔保外,外匯指定銀行出具融資項下擔保實行年度餘額管理,其他境內機構出具對外擔保須經外匯局逐筆審批。對外擔保須向外匯局登記,對外擔保履約時需經外匯局核准。

  此外,目前已批准中國銀行進行全球授信的試點,為境外企業發展提供後續融資支持;允許境內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臺,通過反向併購股權置換可轉債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允許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

  (三)加強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監督和管理

  目前,經常項目的外匯收支基本上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或核准後,也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銀行在辦理結售匯業務中,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審核有關憑證,防止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收支混入經常項目結售匯,防止不法分子通過結售匯渠道騙購外匯。近年來,通過加大外匯查處力度,整頓外匯市場秩序,積極推進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 

  (四)不斷改進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堅持主動性、可控性、漸進性的原則。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若幹種主要貨幣,賦予相應的權重,組成一個貨幣籃子。同時,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計算人民幣多邊匯率指數的變化,對人民幣匯率進行管理和調節,維護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參考一籃子表明外幣之間的匯率變化會影響人民幣匯率,但參考一籃子不等於盯住一籃子貨幣,它還需要將市場供求關係作為另一重要依據,據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動匯率。

  人民幣匯價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於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公佈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買賣價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市場交易中間價上下0.3%的幅度內浮動,歐元日元港幣等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交易價浮動幅度為上下3%。外匯指定銀行在規定的浮動範圍內確定掛牌匯率,對客戶買賣外匯。銀行對客戶美元掛牌匯價實行價差幅度管理,美元現匯賣出價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1%,現鈔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4%,銀行可在規定價差幅度內自行調整當日美元掛牌價格。銀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對人民幣價格。銀行可與客戶議定所有掛牌貨幣的現匯和現鈔買賣價格。

  (五)不斷發展的外匯市場

  從交易主體看,除銀行金融機構之外,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都可以進入即期銀行間外匯市場,並擴大遠期結售匯業務的試點銀行範圍;從交易機制看,改外匯單向交易為雙向交易,引進美元“做市商”制度,併在銀行間市場引進詢價交易機制;從業務品種和範圍看,批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辦外幣對外幣的買賣,引進人民幣對外幣掉期業務,增加銀行間市場交易品種,開辦遠期和掉期外匯交易;從匯價管理看,擴大銀行間市場非美元貨幣波幅,取消銀行對客戶非美元貨幣掛牌匯率浮動區間限制,擴大美元現匯與現鈔買賣差價,允許一日多價等;從結售匯頭寸管理看,實行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大幅增加銀行體系的總限額,統一中外資銀行管理政策和限額核定標準。

  (六)不斷完善的國際收支監測體系

  完善銀行結售匯統計,啟動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改造工作,重新設計和開發了新版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升級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加快建設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系統和市場預期調查系統,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

  提高國際收支統計數據透明度。我國編製並對外公佈國際收支平衡表,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自2005年起,外匯局每半年發佈一次《中國國際收支報告》。

  (七)健全和完善外匯管理信息化系統

  外匯局現有的電子監管系統有:出口核報系統、進口核銷系統、居民個人因私購匯系統、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反洗錢信息系統等。目前,正在進一步升級和完善上述系統,並根據外匯管理的需要,開發和設計新的電子系統,提高數據採集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完善系統的查詢、分析、監測等綜合功能,加強和改善非現場監管水平。

  (八)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1980年12月,中國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1996年2月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年底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後,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近年來,對建國以來的各項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重新制定和公佈。總之,根據國情和外匯管理工作實踐,通過不斷充實、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有效” 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下一階段,外匯管理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努力實現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促進國內經濟和對外經濟的均衡協調發展。一是加大制度創新力度,積極推進貿易便利化。二是有序可控地拓寬資本流出入渠道,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三是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進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四是規範和引導境外人民幣流通使用,促進人民幣區域化。五是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管理,防範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經濟安全。六是堅持依法行政,進一步整頓和規範外匯市場秩序。

基本職能

  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設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負責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採集,編製國際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匯收支和國際收支狀況,提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人民幣在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

  (三)擬定外匯市場的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分析和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四)制訂經常項目匯兌管理辦法,依法監督經常項目的匯兌行為;規範境內外外匯帳戶管理。

  (五)依法監督管理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外匯的匯入、匯出及兌付。

  (六)按規定經營管理國家外匯儲備

  (七)起草外匯行政管理規章,依法檢查境內機構執行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八)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九)承辦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項。

管理範圍

  ①人民幣匯價管理;

  ②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團體、部隊及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外匯收支的計劃管理;

  ③集中管理國家所借用的商業貸款,發行外幣有價證券

  ④落實外匯留成辦法,調整外匯額度;

  ⑤對居住在境內的中國人及外國僑民的外匯管理;

  ⑥對外國駐華機構、人員、短期入境旅客的外匯管理;

  ⑦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管理;

  ⑧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

  ⑨禁止外幣在中國境內流通、使用、私自借貸、私自買賣和任何形式的倒匯、套匯、逃匯,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者予以處罰。

機關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中央外匯業務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外匯》雜誌社4個事業單位。

名稱職能內設機構
綜合司
組織協調國家外匯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和政務信息化管理工作;
研究金融外匯方面的重大政策,提出政策建議;
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法律事務;
負責新聞發佈、對外 宣傳、信息管理工作;
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外事工作;
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機關的財務工作;
負責文檔管理、信訪、保密工作。
綜合秘書處
政策研究處
法規處
新聞信息處
外事處
財務處
文檔處
國際收支司
負責國際收支、外匯收支、銀行結售匯、外匯賬戶及相關管理項下的統計制度的設計、
實施和相應報表的編製;
負責對銀行外匯收支業務進行監管;
負責對人民幣匯價 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研究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提出人民幣匯率政策建議;
負責對銀行間外匯市場運行和境內外幣清算業務進行監管;
負責對國際收支、外匯收支進 行分析和預測。
綜合制度處
分析預測處
國際收支統計
銀行外匯收支管理處
匯價市場處
經常項目管理司
負責經常項目外匯監管;
制定經常項目外匯業務監管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負責對出口收匯核銷進口付匯核銷和外匯賬戶進行監控及非現場檢查;
承辦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業務。
綜合處
制度規劃處
業務監管處
核銷系統管理處
資本項目管理司
依法負責資本與金融項目交易的管理;
負責資本與金融項目外匯收支、結售匯及賬戶的管理;
負責資本與金融項目統計監測與預警工作;
依法制定業務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綜合處
外債管理處
投資管理處
資本市場處
管理檢查司
擬定外匯檢查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
負責對各種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行為的檢查、調查和處罰;負責組織、協調外匯管理反洗錢工作;
對分支機構外匯檢查工作進行部署和指導。
綜合業務處
系統檢查管理處
金融機構檢查處
非金融機構檢查處
反洗錢工作管理處
儲備管理司
根據國家外匯儲備經營戰略、原則,負責國家外匯儲備的經營管理,
及經批准受托經營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存款準備金等。
綜合處
戰略研究處
投資一處
投資二處
風險管理處
清算處
會計處
專項業務處
技術保障處
合規性檢查處
人力資源處(內審處)
行政財務處
人事司(內審司)
擬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幹部人事、教育培訓、勞動工資、外派、內審監督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
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機構、編製和人員管理工作;
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外派工作;
根據授權,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內審工作。
綜合培訓處
機關幹部管理處
系統幹部管理處
內審處
機關黨委
負責國家外匯管理局機關和在京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
紀檢監察室
機關工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設置
中央外匯業務中心(同儲備管理司)
信息中心
擬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電子化建設規劃;
負責外匯管理應用系統的設計、開發、運行和管理;
負責協調局機關各部門總體業務需求;
承擔外匯管理應用系統的推廣工作。
綜合處
規劃處
應用開發處
數據管理處
技術支持處
網路工程處
機關服務中心
制定局機關後勤行政工作規劃和制度;
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保障、資產管理、房產管理、文件印製、交通、安全、接待服務、機關保衛、醫療衛生等事務。
綜合管理處(保衛處)
資產管理處(物業管理部)
財務部
文印服務部
《中國外匯》 雜誌社負責編輯、出版和發行《中國外匯》雜誌。

分支局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設有34個分局、2個外匯管理部。即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局;在北京、重慶設立外匯管理部;在深圳市、大連市、青島市、廈門市、寧波市設立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在有一定外匯業務量、符合條件的部分地區(市)、縣(市)分別設立了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分支機構與當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截止2005年12月末,國家外匯管理局系統結構設置情況如下:

分 局中心支局 支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1 0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0 0
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寧省分局12 3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12 39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15 93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12 14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19 68
國家外匯管理局四川省分局20 16
國家外匯管理局陝西省分局9 0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0 0
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外匯管理部3 7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10 77
國家外匯管理局山西省分局10 1
國家外匯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分局11 2
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8 1
國家外匯管理局黑龍江省分局12 11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9 39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7 45
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16 6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16 17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10 5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南省分局13 3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分局11 8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1 12
國家外匯管理局貴州省分局8 0
國家外匯管理局雲南省分局15 20
國家外匯管理局西藏自治區分局5 0
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13 1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局4 0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海省分局2 1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分局14 3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0 0
國家外匯管理局大連市分局0 4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0 6
國家外匯管理局廈門市分局0 1
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0 6
合計298 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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