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項目可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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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項目可兌換(current account convert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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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居民可在國際收支經常性往來中將本國貨幣自由兌換成其所需的貨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經常項目客人兌換性作了明確的定義,在國際貨幣基金第八條款中對基金成員國在可兌換性方面應承擔的義務作了具體的規定:
(l)避免對經常性支付的限制,各會員國未經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支付和資金轉移施加匯兌限制;
(2)不得實行歧視性的貨幣措施或多種匯率措施。歧視性的貨幣措施主要是指雙邊支付安排,它有可能導致對非居民轉移的限制以及多重貨幣做法;
(3)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均有義務購其它成員國所持有的本國貨幣結存,但要求兌換的國家能證明。
總之,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一國對經常項目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並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安排或者多重貨幣制度。這是一國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經織協定》第八條款國後必須承擔的國際義務。我國於1996年12月宣佈接受國際貨幣經織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成員國如接受第八條款規定的義務,則該國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第八條款成員國,其貨幣將被視為可兌換貨幣(free convertible currency)。
1.不得對經常性的國際交易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施加限制
2.不得實施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復匯率措施
3.成員國對其他國家所持有的本國貨幣,如對方提出申請並說明這部分貨幣結存系經常性交易中獲得的,則應予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