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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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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便利化(Trade Facilitation)

目錄

貿易便利化

  貿易便利化是指通過簡化程式、增強透明、統一標準、完善規範、減少限制等一系列的措施,降低國際貿易活動中的交易成本,從而促進貨物、服務的自由流動。簡而言之,貿易便利化就是對國際貿易制度和手續的簡化與協調

  貿易便利化目標是設計具有邏輯一致性、透明性和可預見性的國際經濟交往環境,包括建立國際公認的海關程式、協調一致的貿易和運輸法規等,以求加快貨物和信息跨越邊界流動。

貿易便利化的意義

貿易便利化除了給政府和企業帶來直接貨幣收入之外,還能帶來其他幾個方面的客觀收益,這些收益最終會轉化成國民福利。

  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最大限度地促進整個國家進出口系統效率的提升,從而降低企業的行政管理費用和商務成本。同時,貿易便利化可以最大限度地吸引外商,推動FDI(外國直接投資)的增長;

  二是增加商業機會。在貿易發展方面,貿易便利化措施與降低關稅同等重要,它不僅能為企業帶來商機、市場利潤,而且還有成長壯大的契機和平臺。如,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建立,提供給中國企業的是一個擁有18億消費者國內生產總值近2萬億美元、貿易總額達1.2萬億美元的巨大市場,同時它也成為中國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跳板和試驗田。

  三是提升客戶價值。商業界普遍認為:吸引一個新顧客的成本是留住一個老顧客的成本的6倍。貿易便利化可以幫助企業為客戶提供更為精準、快速的配送服務,進而保持客戶關係,這在競爭日強的全球貿易中正日益成為決定性的競爭優勢

  四是提高安全性。透明化和便利化可以減少人為干預成分,降低在國際貿易中出現差錯以及發生違法犯罪行為的可能性,進而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同時,便利化的通關程式所節約的行政成本和人力物力,還可以更多地向打擊走私犯罪、保護貿易安全等領域集聚。

  五是獲得直接經濟利益。貿易便利化有利於營造寬鬆開放的貿易環境,促進商品和市場要素的自由流動,增加國家貿易規模,進而使經濟收益激增。據APEC(亞太經合組織)的一項研究顯示,通過貿易便利化,該地區發展中國家進口貨物的價格將下降1%-2%,APEC將獲取實際GDP的0.26%的收益,幾乎是關稅自由化預期收益的翻倍。

  在這樣的情況下,擴大貿易開放度,促進貿易便利化,吸引更多的國際貿易來滬集聚,既是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帶來的嚴重影響的有力舉措,也是上海建設國際貿易中心的必要條件。

貿易便利化的評估方法

  貨物流動、標準問題、商務人員流動以及電子商務是貿易便利化行動的重點領域,儘管這些領域實施的措施各具特色,但是從節約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基本來源於兩個方面:政府部門管理費用的減少或管理規定的改變。費用減少的效果準確、直接,便於量化;而政府管理規定的改變無法用成本進行衡量,對此,可以考慮用交易時間的減少進行替代;或者進行問卷調查,對所調查的各項內容賦予不同分值進行衡量。

  分析貿易便利化效果的方法主要有四種:引力模型法、局部均衡分析法、可計算的一般均衡分析法和以調查結果為基礎的分析法。其中,前三種在經濟學實證分析中經常採用;後者雖然欠缺計量模型的精準性,卻因為方法的簡便、易行以及在某些方面符合便利化的特點而廣為採用。

歐盟促進貿易便利化的制度

AEO制度

  《共同體現代化海關法典》首次使用了“經認證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AEO)的概念,並自2008年1月1日起實行該項制度,以簡化通關程式。AEO是世界海關組織(WCO)《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的最核心內容之一。AEO是指“通過海關或其授權的機構認證的,符合WCO或相關供應鏈安全基準的與國際貨物貿易及移動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歐盟實施AEO制度是基於對供應鏈安全的考慮。歐盟稅務和海關同盟總司認為AEO制度不僅適用於進出口商和生產廠商,也適用於如物流服務商、口岸和機場、倉庫保管商、運輸商等其他商業實體。根據歐盟EC648/2005號條例,歐盟授權各成員國政府,可以向符合歐盟統一標準的經營者頒發“經認證的經營者”資格證書,在歐盟關境內適用。上述經營者在歐盟清關時可以獲得更為便捷的海關待遇,即在通關時可以減少對貨物和文件的檢控。即使在受控的情況下,經認證的經營者也會得到優先處理,從而達到節約時間和花費的目標。

“統一清關”制度

  2007年下半年歐盟正式頒佈了協調規則下的進出口報關單,貿易商可使用單一行政文件即SAD-H,並採用電子方式報關。進出口辦事處繼而根據所得文件進行風險分析,然後將分析結果轉交成員國的邊境海關辦事處,即貨物實際進入或離開歐盟的地點。在通常情況下,經認證的經營者只要提交報關單,其貨物便可以獲得放行,並可直接在歐盟市場內自由流通。2009年,歐盟頒佈了新的海關法實施細則,對實施進出境簡易申報制度作出安排,並允許海關分析申報中規定的數據信息,以規避執法風險。

單一視窗”及“一站式平臺”制度

  按照“單一視窗”的規定,經營者可以採用電子方式將海關及負責邊境管理事務的其他部門要求的資料遞交給一個單一聯絡點。根據“一站式平臺”和針對不同用途而進行的檢驗將由所有部門同時同地進行。“單一視窗”及“一站式平臺”制度大大簡化了貨物的通關程式,極大地便利了合法經營者。

“電子海關係統”制度

  2007年,歐盟開始著手對電子海關係統和工程框架下的一系列法律法規進行改革,以便在各成員國海關間建立電腦互聯繫統,並引入統一的風險評估控制標準。《共同體現代化海關法典》與歐盟的電子清關決議息息相關。前者為電子數據處理技術的採用提供了合法依據,後者則決定了開發哪些系統及系統投入運作的期限。新的海關法典規定了貿易商與海關部門之間在所有數據、隨附文件、決議及通告上的互換均須採用電子數據處理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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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shan2013,连晓雾,Mis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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