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申報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簡易申報是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准,以繳納稅款憑證代替申報並可簡並徵期的一種申報方式。這種申報方式是以納稅人便利納稅為原則設置的,不僅方便納稅人,而且能夠減少征收成本。
簡易申報僅限於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其實現途徑有兩種:
一是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按期繳納人庫,以完稅憑證代替納稅申報,從而簡化納稅人納稅申報的方式;
二是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和核定的納稅期或3個月或半年或1年申報納稅,從而便利納稅的方式。
1、申請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本及複印件;
(2)上期主管稅務機關核准的納稅申報方式材料(首次核定的除外);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證件。
2、受理、審核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報資料後,審核納稅人是否具備簡易申報申請要求,填報的資料是否齊全。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經分管局領導審批後,實行簡易申報。
3、申報
(1)採取簡易申報的納稅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或者在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可以視同納稅申報,無須報送納稅申報表。
(2)實行定期定額加發票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定期定額部分實行簡易申報和簡並徵期的申報納稅方式;發票額部分按有關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3)經市地方稅務局批准確定,可以將納稅申報期限合併為按季、半年或1年的方式繳納稅款。
(4)實行簡易申報和簡並徵期的納稅人,在核定期(季度、半年或1年)內實際經營額高於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含本數)的,必須於核定期滿後的申報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申報。
4、資料歸檔
工作完成後將申報資料歸檔。
簡易申報納稅業務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