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申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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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方式是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後,在其申報期限內,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到指定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納稅的形式。
納稅申報的主要方式[1]
第一,直接申報,也稱上門申報,是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自行到稅務機關指定的辦稅服務場所報送納稅申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及有資料。
第二,郵寄申報,是指經稅務機關批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並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的一種申報方式。
第三,數據電文申報,也稱電子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通過與稅務機關接受辦理納稅申報、代扣代繳及代收代繳稅款申報的電子系統聯網的電腦終端,按照規定和系統發出的指示輸入申報內容,以完成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及代收代繳稅款申報的方式。
第四,簡易申報,是指實行定期定額的納稅人,通過以繳納稅款憑證代替申報或簡並徵期的一種申報方式。
第一,申請。納稅人根據自身實際選擇採取直接申報(上門申報)以外的其他納稅申報方式的,需填寫《納稅申報方式申請審批表》報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申報方式申請。
第二,受理、核准。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報送的《納稅申報方式申請審批表》和附報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對不符合條件的,在《納稅申報方式申請審批表》上註明理由,退回納稅人。對未經批准的納稅人原則上按直接(上門)申報方式進行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