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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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賬戶(Foreign Exchange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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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賬戶是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及個體工商戶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賬戶。
外匯賬戶的分類:
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收入來源於貿易、服務等經常項目外匯,如外匯結算賬戶、暫收待付賬戶、境外捐助賬戶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又分為單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與個人外匯結算賬戶
資本項目外匯賬戶的收入來源於資本項目外匯,如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外債專戶、外幣股票專戶等。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又分為資本金外匯賬戶、外債賬戶等。
外匯結算賬戶,用於經常項目項下頻繁的收支結算,如中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結算賬戶。
專項賬戶,用於存放特定外匯收入或用於特定外匯支出的賬戶,如境外捐助賬戶、還貸專戶、臨時賬戶等。
- 按開戶期限劃分為臨時賬戶和長期賬戶。
- 按開戶區域劃分為異地賬戶和本地賬戶。
- 按賬戶的幣別劃分為美元賬戶、港幣賬戶、日元賬戶等各種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幣種賬戶。
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有收匯需求的單位及個人(指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個人或個體工商戶)
設立和使用外匯賬戶,有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1.核准制原則。設立外匯賬戶應當持相應材料向當地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憑當地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設立外匯賬戶批准書》到當地銀行設立外匯賬戶。經過外匯管理機構審批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銀行才能為客戶設立外匯賬戶,併在外匯管理局准許的外匯活動範圍以內,辦理外匯結算。
2.限額管理原則。這是目前結售彙總體原則的體現,允許設立賬戶保留外匯雖然是結售匯原則的一個特例,但並非意味著賬戶餘額可以無限度地擴大,因此幾乎所有外匯賬戶都有限額控制或結匯條件的設置。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管理作為結售匯制度的配套措施,在保障結售匯制度順利實施的前提下,允許企業保留一部分外匯,減少買賣差價及手續費的損失,有利於企業資金調配,給企業的結算提供了方便。外匯賬戶中暫時閑置不用的外匯資金,可以在賬戶中存儲,經過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也允許轉作外匯定期存款,這是企業合理經濟行為。未經當地外匯管理局批准擅自將外匯賬戶內資金轉存定期存款,是一種逃避限額管理行為。
3.真實性原則。各類賬戶都有各自的收支範圍,不能互用和轉作他用,如經費專戶不能作為外匯結算賬戶使用;外匯保證金賬戶是銀行為規避風險、為信用證結算方式設立的專用賬戶,直接在外匯保證金賬戶上辦理外匯收付。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外匯賬戶的使用及其真實性進行事後核查,實行年檢制度。經年檢合格的賬戶,准許繼續使用;經審核不合格的賬戶,如違規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後允許其繼續使用,如違規情節較重的,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暫停使用的外匯賬戶,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用於外匯的收付。
4.合規性原則。涉匯單位的外匯賬戶只能設立一個,各種不同的幣種在同一個銀行視為一個賬戶,設立第二個以上賬戶必須經過當地外匯管理局批准。未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同一家銀行或在不同的銀行不能多頭開戶o
5.專有性原則。外匯賬戶由批准的設立者專用,不得將賬戶出借、串用和轉讓給他人使用。
單位在向銀行申請開戶時應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1. 外匯登記證
2. 營業執照正本及複印件
3. 預留銀行的印鑒及經辦人員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 企業的法人代碼證
5.開戶申請
6. 外商投資企業開立資本金需提供由外管局簽發的開戶核准件
1. 下列外匯可存入本存款賬戶
(1)由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匯入、攜入或寄入可自由兌換的外匯。如為外鈔,需按當日的外鈔買入牌價和外匯賣出牌價套算成外匯入賬。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幣票據,需經銀行辦理托收,收妥後方可入賬。
(2)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保存的外匯。
(3)外商投資企業所持有的外匯。
(4)國外金融機構持有的外匯。
(5)其他符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外匯。
2. 本賬戶的存款幣種
美元、港幣、日元、英鎊、歐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新加坡元等,以其他外幣存入,按存入日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上述任意一種貨幣入賬。
3. 本賬戶的其他功能
(1)可匯款至境外。匯出款項的貨幣種類原則上應與外幣存款的貨幣種類相同,如匯出其他種類貨幣的外匯,按外匯買賣辦理。
(2)可轉入本單位在存款銀行或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其他外幣存款賬戶。
(3)根據存款單位所屬人員的離境需要,可憑有關證明酌情提取外鈔。
註:本頁面提供信息僅供參考,具體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規定為準,最終解釋權屬中國工商銀行。
一、項目名稱:外匯賬戶的開立、 變更、關閉、撤銷以及賬戶允許保留限額核准
二、設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年國務院193號令);
2、《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髮【1997】416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87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國際承包工程等項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90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義烏市境外駐華商務機構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批覆》(匯復【2003】113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關於調整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06】19號)。
三、申請材料:
(一)開戶提交材料:
1、填寫《外商投資企業開立資本金賬戶申請書》;
2、外匯登記證原件(驗後返還);
3、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如合資合同、章程中關於資金到位進度的條款、投資方關於繳付投資款的書面通知等)。
(二)賬戶變更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基本情況、變更事項及其原因等);
2、外匯登記證原件(驗後返還);
3、企業應提供商務部門關於資本變動的批覆、變更後的批准證書及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或營業執照副本;
4、企業如發生賬戶遷移,應提供能反映原外匯賬戶貸方累計出資情況的進賬單及餘額的對賬單;
5、企業如以其外債轉增資本,應提供外匯局出具的外債註銷證明;
6、原開戶資本金賬戶核准件(驗後返還);
7、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註:3、4、5、6驗原件留複印件。
四、辦理流程:外匯局不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開立、變更、關閉進行核准。境內機構凡已辦理過基本信息登記手續的,或已經開立過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及資本項目外匯帳戶的,如需開立新的經常項目外匯帳戶,可持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或社團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凡未辦理機構基本信息登記的,應持以上資料到外匯局進行機構基本信息登記。
異地企業在咸陽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應在咸陽外匯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手續。
五、辦理期限:資料齊全,即時辦理;
六、實施機關:國家外匯管理局
外國投資者辦理專用外匯賬戶的變更和註銷,應向外匯局提交以下資料:
(1) 外國投資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書面申請(說明變更事項及原因)
(2) 外匯登記證原件(驗後返還)
(3) 退回原開戶核准件企業聯,銀行聯(如銀行已歸檔,不能退回,則應提供銀行銷戶通知)
(4) 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在材料審核無誤後,外匯局將為企業辦理專用外匯賬戶的變更或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