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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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存款(Foreign Exchange Depos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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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存款又稱“外幣存款”,是指以可兌換貨幣表示的在銀行帳戶里的各種存款。從銀行方面來說,外匯存款是其接受顧客的外幣現金、外幣匯票或支票等信用工具,並對顧客負有定期或不定期償付義務的受信行為,即對存戶發生了債務;而從銀行的顧客來說,則是以外幣現金、外幣匯票或支票等信用工具寄存銀行,並可定期或不定期向銀行收回的授信行為,即對銀行取得外匯債權。
開辦外匯存款業務,是我國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存款銀行)籌集外匯資金和擴大外匯資金來源的重要渠道,也是它所經營的一項基礎業務。而將外匯資金存入銀行,則是企業和個人運用外匯資金並取得利息收入的一種方式,也是企業從事其他外匯業務所要採取的一種基本手段。
從存款銀行來說,其所吸收的各項外匯存款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常見的有如下幾種:
(一)單位外匯存款和個人外匯存款
從開戶對象劃分,可分為單位外匯存款、個人外匯存款。
1、單位外匯存款是指在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包括外國駐華機構及外商投資企業)及在境外的中外企業、團體等單位存放在我外匯指定銀行里的各項外匯存款。
2、個人外匯存款是指在我國境內的居民(包括中國居民及在華的外國人、海外華僑、港澳台同胞等)及我國派駐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從事學習、工作、進修、科研、講學等人員以及其他個人(如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外國人、華僑及港澳台同胞)以可兌換貨幣(外匯及外鈔)存入我外匯指定銀行的各類外匯存款。
目前,中國銀行根據對存款的管理要求不同,將上述單位及個人外匯存款劃分為甲種外幣存款、乙種外幣存款、丙種外幣存款和外債專戶存款。甲種外幣存款和外債專戶存款主要是單位外匯存款,乙種外幣存款和丙種外幣存款主要是個人外匯存款。除中國銀行外,其他外匯指定銀行開辦外匯存款業務、沒有按中國銀行的分類標準進行分類,即一般只根據開戶對象分為單位外匯存款和個人外匯存款(儲蓄存款)兩大類。
(二)國內同業外匯存款和國外同業外匯存款
對於同業的外匯存款,從存款對象所處地點不同,可分為國內同業外匯存款與國外同業外匯存款。
1、國內同業外匯存款是指國內各金融機構在同業里的各項外匯存款。如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中國銀行開立的外匯存款帳戶里的各項外匯存款。
2、國外同業外匯存款是指國外銀行(含在國外及港澳地區的華資銀行)在我國外匯指定銀行存放的外匯人民幣或其他可兌換貨幣的存款。
目前,此類存款除外匯人民幣存款外,主要還有美元存款和英鎊存款等。美元存款除美國銀行外,其他國家的銀行在我外匯指定銀行的美元存款及透支額均要計算利息;外匯人民幣帳戶存款不計息,透支計息;英鎊存款及透支額則要計息。這類存款帳戶的開立,一般由總行統一掌握,並由總行接受開戶和記帳。
(三)定期外匯存款和活期外匯存款
從存款的期限不同來劃分,可分為定期外匯存款和活期外匯存款。
1、定期外匯存款是指存款銀行與顧客約定至某一固定時間始可提用的外匯存款。目前,定期外匯存款主要是採取整存整取的方式,外匯存入銀行時,由銀行根據存款數額開發記名式存單交給單位或個人,單位或個人必鬚根據存入時約定的不同存期檔次(目前主要有3 個月、半年、1 年或2 年四檔,存款到期可以續存;中國銀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國內金融機構的定期存款分為7 天通知、1 個月、3 個月、6 個月、1 年和2 年六檔),到期憑存單支取。
2、活期外匯存款根據存取方式不同又分為支票戶存款和存摺戶存款,支票戶憑送款單或其他收款憑證存入,憑支票或其他付款憑證支取,如外貿企業由於代理進口的需要而在銀行開立的進口保證金帳戶以及企業借入外債而在銀行開立的外債專戶存款等,就屬於這類支票戶存款;存摺戶存款則憑存摺和存取款憑條存取,如個人的活期外匯存款,就屬於這類存摺戶存款。
(四)外鈔戶存款和外匯戶存款
從存入的資金形態不同來劃分,可分為外鈔戶存款和外匯戶存款。
外鈔戶存款,即是外幣現鈔的存款,這類存款,顧客一般可隨時支取外幣現鈔,但要在存滿3 個月後,方可委托存款行根據需要並通過審批和鈔買匯賣手續予以匯出。外匯戶存款則可隨時委托存款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直接予以匯出,單位外匯存款一般都屬外匯戶存款,而個人的外匯存款則有外匯戶存款和外鈔戶存款的區別。
根據我國有關的外匯管理規定,單位及個人持有以美元、英鎊、德國馬克、日元、港元、法國法郎等六種可自由兌換貨幣表示的外匯(含現鈔),可以按規定直接辦理外匯戶存款或外鈔戶存款,如持有以加拿大元、荷蘭盾、瑞士法郎、比利時法郎等四種貨幣表示的外匯(不含現鈔,這四種貨幣的現鈔可按存入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人民幣匯率折成上述六種貨幣之一開立外鈔戶),單位或個人主動要求時,可以存入外匯戶,暫不辦理外鈔戶存款;以其他可兌換貨幣表示的外匯(含現鈔),由存款單位或個人自由選擇上述六種貨幣之一按存入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人民幣匯價折算入帳。
此外,單位由於業務需要而持有外匯兌換券或外匯人民幣,可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兌換券帳戶或外匯人民幣帳戶。
目前,我國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在計付存款利息的過程中,一般按以下規定辦理:
1、單位及個人在銀行的外匯存款,除國際組織給予援助和捐獻以及國家財政部門撥給的行政經費等項外匯存款以及除境內機關、團體、企業外的其他單位的活期外匯存款支票戶不計息外,其他各項外匯存款均予計息。
2、計算利息的基本公式是:利息=本金×存期×利率。其中本金是指以允許存入的貨幣表示的在存款帳戶里的本金部分。存期是指存款的時間,不分月大、月小、閏年、平年,每個月均按30 天計算(大月的31 日與30日視同一天),一年按360 天計算;此外,計算利息時,存款天數一律算頭不算尾,即從存入日起息,算至取款日的前一天,支取日不計息。利率是利息對本金的比率,分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我國對外公佈的外幣存款利率是以年利率表示。
3、外匯專戶活期存款里的外匯兌換券存款,按人民幣活期存款計付人民幣利息。
4、定期存款按存入時訂定的利率計息,如提前支取,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如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5、活期外匯存款及定期外匯存款不論利率調整與否,一律按存入時銀行公佈的存款利率計息。
6、存款利息計算時,本金以“元”(或與“元”相類似的貨幣單位,如德國馬克、瑞士法郎等)為起息單位,元以下不計息。利息算到分位,分以下四捨五入。
7、各種定期存款到期日均以對年、對月、對日為準。如遇到期日是例假,銀行不對外辦公,則可提前一日支取,視同到期計算利息。
此外,中國銀行開辦的丙種外匯存款,還採用定活兩便的方式,開戶時不寫明到期日,假如實存天數達到定期存款的相應檔次,則視同該檔次的定期存款,並按該檔次的利率九折計息。如果實存天數不足最低檔次,則視同活期存款,並按活期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