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資本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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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資本金賬戶(Foreign exchange capital ac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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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資本金賬戶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而設立的賬戶,其收入為中外投資方以外匯投入的資本金,支出為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和經外匯局批准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
企業開立外匯資本金帳戶後,應將已投入尚未用完的資本金轉入外匯資本金帳戶,外匯資本金帳戶只限於投資款。投入的資本金已經用完的企業不再開立外匯資本金帳戶。
(一)辦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年國務院532號令);2、《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銀髮【1997】416號);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4、《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發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匯專用賬戶的開立和募股收入結匯審批許可權的通知》(匯發【1999】380號);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7、《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佈施行<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匯發〔2002〕95號);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18號);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匯發〔2001〕150號);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 [2004]104號);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號)。
(二)審批程式:
客戶提交辦理業務所需的申請材料→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認真審核,依法處理。(責任人:經辦員、覆核員;時限:5個工作日內)→外匯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責任人:經辦員、覆核員、股室負責人;時限:20個工作日內)→外匯局以書面形式,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三)申報材料:
開立時需提供的申請材料:1、書面申請(註明開戶銀行、幣別、聯繫人、聯繫電話);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外匯局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它資料。
變更、關閉時需提供的申請材料:1、書面申請(基本情況、註明變更事項及原因等);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3、外匯資本金賬戶原開戶核准件(企業聯);4、企業因增資或減資導致的賬戶變更,還應提交商務部門批准文件和變更後的批准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5、驗資報告(凡驗資報告為2002年5月1日以後出具,須附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回函);6、最近5個工作日銀行出具的外匯資本金賬戶對賬單;7、如發生賬戶遷移,提供能反映原外匯賬戶貸方累計出資情況及餘額的對賬單。備註:資本金賬戶關閉僅提供第1-3項。
(四)承諾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