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對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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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對外擔保(“海外融資擔保”)是一種針對具有融資性質的主合同而提供的擔保,主要包括為借款、債券發行、融資租賃等提供的擔保。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2010年7月3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我國對境內機構的對外擔保實施餘額管理或者逐筆核准的兩種管理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局”)對於境內銀行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實行餘額管理,而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以逐筆核准為主,具備一定條件的可以實行餘額管理。
具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對外擔保餘額指標。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內,銀行可自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無須逐筆向外匯局申請核准。外匯局主要依據銀行本外幣合併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或外匯凈資產規模等為銀行核定指標。外匯局可參考銀行上年度對外擔保履約和對外擔保合規情況、執行外匯管理規定考核情況、當年度業務發展計劃,以及當年度國家國際收支狀況和政策調控需要等進行相應調整。單家銀行的指標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本外幣合併的實收資本或營運資金的50%,或者其外匯凈資產數額。
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應嚴格控制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範圍內,被擔保人不受與境內機構的股權關係、凈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等限制,但應符合國家有關擔保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監管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