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对外担保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融资性对外担保(“海外融资担保”)是一种针对具有融资性质的主合同而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为借款、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提供的担保。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年7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我国对境内机构的对外担保实施余额管理或者逐笔核准的两种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对于境内银行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实行余额管理。
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内,银行可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无须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外汇局主要依据银行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或外汇净资产规模等为银行核定指标。外汇局可参考银行上年度对外担保履约和对外担保合规情况、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当年度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当年度国家国际收支状况和政策调控需要等进行相应调整。单家银行的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
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应严格控制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被担保人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但应符合国家有关担保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