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清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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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清算制度(clearing system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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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城市各銀行對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據,按照規定時間通過票據交換所集中進行交換並清算資金的一種制度。又稱票據交換制度。
歷史沿革:18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較快,銀行機構增多,業務擴大,各家銀行收進客戶交存別家銀行的票據越來越多,銀行每天要派人向相關銀行收取款項以結清債權債務這種方式耗資較大,既不方便也不安全。在英國倫敦最早出現了集中的票據交換。初由兩家銀行的收款員自行商議,相互交換所持對方銀行的票據,軋抵應收、應付的款項。此後其他一些銀行的收款員也參加了這項活動。1773年經過各銀行協議達成一致意見,成立了票據交換所,並規定了相應的制度。其後,美國、法國、日本、德國等也先後建立了票據交換制度。
西方各國中央銀行法都賦予中央銀行主持全國票據清算的職能。中央銀行執行票據清算的過程是:各商業銀行都必須在中央銀行開立存款準備金帳戶,並保有足夠的支付餘額,各商業銀行之間發生資金往來,經過清算後出現的差額,通過中央銀行劃撥轉帳的方式結清債權債務。
中央銀行清算業務大體上分三類:
A.集中票據交換,通過組織票據交換所進行。有些國家由各銀行聯合舉辦,如加拿大的票據清算協會;有些國家由中央銀行舉辦,如日本。不管採取上述哪種形式,最後都通過中央銀行轉帳。
B.集中清算交換的差額,各家銀行都在中央銀行開立帳戶,保管準備金。各行之間應收應付的差額,利用這個帳戶劃轉。
C.辦理異地資金轉移,提供全國性的清算職能。
由於各國的銀行組織體系和使用票據的方式不同,具體做法也不一樣。在英國,以倫敦為全國的結算中心;在美國,由各聯邦儲備銀行代收外埠支票,以華盛頓為全國的最後清算中心;在法國和德國,利用中央銀行遍佈全國的分支機構,建立轉帳帳戶,為銀行界的客戶服務。
如果只有兩家銀行參加結算,則可彼此直接交換其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結算付其差額。在債權債務結算涉及多家銀行的情況下,不可能採用每一對結算關係銀行相互直接結抵的辦法,而可將兩銀行結抵差額的原理擴大應用於所有參加清算的銀行,使之相互軋抵而僅僅收支其差額。由於任一銀行的應收總額一定是所有其他債務銀行的應付款;任一銀行的應付總額一定是所有其他債權銀行的應收款。因此,各行應收差額的總和,一定等於各行應付差額的總和,僅收付共軋抵差額,即可清算結單。
②疏通城鄉結算渠道,促進橫向經濟聯繫,加快商品流通速度;
③集中清算銀行內部資金,有利於各專業銀行合理安排和使用資金,有利於中央銀行掌握資金動向,有效地進行巨集觀金融調控;
④有利於提高銀行內部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根據美國《聯邦儲備法》,聯邦儲備具有主持全國各銀行之間的清算往來、執行清算中心的職能。聯邦儲備組織、管理並監督全國清算系統,提供票據清算工具,制定有關清算紀律和清算的收費標準。
具體他講,聯邦儲備有48 個清算中心,25 個聯邦儲備銀行分行的清算中心和11 個分佈在儲備銀行分支網路顧及不到地區的清算中心。在這48 個清算中心的基礎上,形成了聯邦儲備的三級清算系統,即以華盛頓聯邦儲備委員會為中心對12 個聯邦儲備銀行的一級清算系統,以各儲備銀行為中心對儲備銀行分行和聯邦儲備地區清算所的二級清算系統,以各儲備銀行分行和聯邦儲備地區清算所為中心對本埠銀行和金融機構的三級清算系統。一級清算系統負責全國範圍的、不同儲備區之間的外埠清算,二級清算系統負責本儲備區範圍內、不同地區之間的外埠清算,三級清算系統負責本埠的票據清算。需要提出的是,聯邦儲備執行清算中心的職能並不是壟斷全國的清算業務。
除了聯邦儲備的清算系統以外,美國還有一些全國性的清算公司也辦理票據清算業務。據統計,1952—1982 年間,通過聯邦儲備清算系統辦理的清算業務占全國票據清算額的40%左右。
日本銀行(中央銀行)和民間銀行都是自成聯行系統,它們之間的資金往來都是通過民間銀行在日本銀行開立的活期存款帳戶進行清算的。日本銀行只對民間總行而不直接對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清算。各民間銀行對所屬分支機構在資金清算上自成系統,但在各民間銀行之間不能互相直接清算,只能通過日本銀行。
同地結算通過票據交換辦理,每天在規定的票據交換時間,各金融機構把收入的票據拿到交換所進行交換。在票據交換所,將每個金融機構提出的票據金額和收回的票據金額集中計算,然後通過各自在日本銀行開立的活期存款帳戶劃撥結算。
異地結算主要是彙總結算,必須通過日本銀行進行。也就是說,把各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轉成日本銀行同各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然後通過在日本銀行開立的帳戶清算。例如,東京富士銀行要匯款到大阪住友銀行,必須由東京富士銀行將匯款存入在東京的日本銀行,再由大阪的日本銀行付款給大阪的住友銀行。
中國的票據清算制度最早出現於清朝末年。上海的錢莊之間互相代收的票據,採取派專人攜帶匯劃帳簿到對方錢莊,將應收付的票款互相抵消以後,使用現銀清算差額1890 年在上海成立上海錢業匯劃總會,使用“公單”通過匯劃總會完成票據交換。這種公單是錢莊在票據清算中用來劃抵彼此收、解款項的憑單。人欠,收進公單;欠人,發出公單。所有公單每晚由各錢莊集中在匯劃總會進行軋算,即所謂“軋公單”。軋算結果,收多於付稱為“軋多”,付多於收稱為“軋缺”,憑條向指定的錢莊收款或解款,也可憑以向同業拆借,調劑資金餘缺。
在中華民國時期,1932年上海成立了銀行業同業公會聯合準備委員會,該會受托辦理票據交換,1933年成立了最早的票據交換所,辦理銀行之間相互代收的票據交換。銀行對錢莊匯劃票據的收付,起初仍委托匯劃錢莊代理。1935年6月發生錢業風潮,銀行準備會與錢業準備庫協定合作辦法:凡銀行每日向錢庫應收款項,一律集中於銀行準備會;錢莊向銀行應收款項一律集中於錢業準備庫。當晚由會、庫彙總軋帳,收付相抵後的差額用轉帳清算。自此,銀行完全與錢莊脫離關係,而有獨立的清算中心。當時的交換制度為定時交換,除星期日及例假日,每日交換兩次。
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中央銀行遷回上海,財政金融特派員辦公署統一了上海各銀行、錢莊的票據交換業務。為改變銀錢兩業各自為政狀況,於1945年11 月1日設立新的票據交換所,各銀行、錢莊一律參加交換,各行莊間交換差額的劃撥清算集中於中央銀行辦理,票據清算制度基本成型。除上海外,武漢、重慶、南京、天津、廣州等城市也建立了交換清算制度,做法基本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上海和各地銀行先後接管了票據交換所。之後,隨著金融體制的演變和經濟改革的進行,票據清算制度逐步有所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