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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清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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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清算制度(clearing system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目录

清算制度概述

  同一城市各银行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票据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制度。又称票据交换制度。

历史沿革:18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较快,银行机构增多,业务扩大,各家银行收进客户交存别家银行的票据越来越多,银行每天要派人向相关银行收取款项以结清债权债务这种方式耗资较大,既不方便也不安全。在英国伦敦最早出现了集中的票据交换。初由两家银行的收款员自行商议,相互交换所持对方银行的票据,轧抵应收、应付的款项。此后其他一些银行的收款员也参加了这项活动。1773年经过各银行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成立了票据交换所,并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其后,美国、法国、日本、德国等也先后建立了票据交换制度。

  西方各国中央银行法都赋予中央银行主持全国票据清算的职能。中央银行执行票据清算的过程是:各商业银行都必须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帐户,并保有足够的支付余额,各商业银行之间发生资金往来,经过清算后出现的差额,通过中央银行划拨转帐的方式结清债权债务。

中央银行清算业务的分类

  中央银行清算业务大体上分三类:

  A.集中票据交换,通过组织票据交换所进行。有些国家由各银行联合举办,如加拿大的票据清算协会;有些国家由中央银行举办,如日本。不管采取上述哪种形式,最后都通过中央银行转帐。

  B.集中清算交换的差额,各家银行都在中央银行开立帐户,保管准备金。各行之间应收应付的差额,利用这个帐户划转。

  C.办理异地资金转移,提供全国性的清算职能。

  由于各国的银行组织体系和使用票据的方式不同,具体做法也不一样。在英国,以伦敦为全国的结算中心;在美国,由各联邦储备银行代收外埠支票,以华盛顿为全国的最后清算中心;在法国和德国,利用中央银行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建立转帐帐户,为银行界的客户服务。

票据清算原理

  如果只有两家银行参加结算,则可彼此直接交换其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结算付其差额。在债权债务结算涉及多家银行的情况下,不可能采用每一对结算关系银行相互直接结抵的办法,而可将两银行结抵差额的原理扩大应用于所有参加清算的银行,使之相互轧抵而仅仅收支其差额。由于任一银行的应收总额一定是所有其他债务银行的应付款;任一银行的应付总额一定是所有其他债权银行的应收款。因此,各行应收差额的总和,一定等于各行应付差额的总和,仅收付共轧抵差额,即可清算结单。

票据清算作用

  ①大大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②疏通城乡结算渠道,促进横向经济联系,加快商品流通速度

  ③集中清算银行内部资金,有利于各专业银行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有利于中央银行掌握资金动向,有效地进行宏观金融调控

  ④有利于提高银行内部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世界主要国家的清算制度

美国的清算制度

  根据美国《联邦储备法》,联邦储备具有主持全国各银行之间的清算往来、执行清算中心的职能。联邦储备组织、管理并监督全国清算系统,提供票据清算工具,制定有关清算纪律和清算的收费标准。

  具体他讲,联邦储备有48 个清算中心,25 个联邦储备银行分行的清算中心和11 个分布在储备银行分支网络顾及不到地区的清算中心。在这48 个清算中心的基础上,形成了联邦储备的三级清算系统,即以华盛顿联邦储备委员会为中心对12 个联邦储备银行的一级清算系统,以各储备银行为中心对储备银行分行和联邦储备地区清算所的二级清算系统,以各储备银行分行和联邦储备地区清算所为中心对本埠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三级清算系统。一级清算系统负责全国范围的、不同储备区之间的外埠清算,二级清算系统负责本储备区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外埠清算,三级清算系统负责本埠的票据清算。需要提出的是,联邦储备执行清算中心的职能并不是垄断全国的清算业务。

  除了联邦储备的清算系统以外,美国还有一些全国性的清算公司也办理票据清算业务。据统计,1952—1982 年间,通过联邦储备清算系统办理的清算业务占全国票据清算额的40%左右。

日本的票据清算制度

  日本银行(中央银行)和民间银行都是自成联行系统,它们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通过民间银行在日本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帐户进行清算的。日本银行只对民间总行而不直接对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清算。各民间银行对所属分支机构在资金清算上自成系统,但在各民间银行之间不能互相直接清算,只能通过日本银行。

  同地结算通过票据交换办理,每天在规定的票据交换时间,各金融机构把收入的票据拿到交换所进行交换。在票据交换所,将每个金融机构提出的票据金额和收回的票据金额集中计算,然后通过各自在日本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帐户划拨结算。

  异地结算主要是汇总结算,必须通过日本银行进行。也就是说,把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转成日本银行同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然后通过在日本银行开立的帐户清算。例如,东京富士银行要汇款到大阪住友银行,必须由东京富士银行将汇款存入在东京的日本银行,再由大阪的日本银行付款给大阪的住友银行。

中国的票据清算制度最早出现于清朝末年。上海的钱庄之间互相代收的票据,采取派专人携带汇划帐簿到对方钱庄,将应收付的票款互相抵消以后,使用现银清算差额1890 年在上海成立上海钱业汇划总会,使用“公单”通过汇划总会完成票据交换。这种公单是钱庄在票据清算中用来划抵彼此收、解款项的凭单。人欠,收进公单;欠人,发出公单。所有公单每晚由各钱庄集中在汇划总会进行轧算,即所谓“轧公单”。轧算结果,收多于付称为“轧多”,付多于收称为“轧缺”,凭条向指定的钱庄收款或解款,也可凭以向同业拆借,调剂资金余缺。

在中华民国时期,1932年上海成立了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该会受托办理票据交换,1933年成立了最早的票据交换所,办理银行之间相互代收的票据交换。银行对钱庄汇划票据的收付,起初仍委托汇划钱庄代理。1935年6月发生钱业风潮,银行准备会与钱业准备库协定合作办法:凡银行每日向钱库应收款项,一律集中于银行准备会;钱庄向银行应收款项一律集中于钱业准备库。当晚由会、库汇总轧帐,收付相抵后的差额用转帐清算。自此,银行完全与钱庄脱离关系,而有独立的清算中心。当时的交换制度为定时交换,除星期日及例假日,每日交换两次。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中央银行迁回上海,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署统一了上海各银行、钱庄的票据交换业务。为改变银钱两业各自为政状况,于1945年11 月1日设立新的票据交换所,各银行、钱庄一律参加交换,各行庄间交换差额的划拨清算集中于中央银行办理,票据清算制度基本成型。除上海外,武汉、重庆、南京、天津、广州等城市也建立了交换清算制度,做法基本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上海和各地银行先后接管了票据交换所。之后,随着金融体制的演变和经济改革的进行,票据清算制度逐步有所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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