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交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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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换所(Cleaning House / Clearing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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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换所是指由金融机构为交换票据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以便利汇票的持票人顺利进行清算。
票据交换所开始时由银行间共同协议设置,随着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现已成为中央银行领导下的一个票据清算机构。
世界上最早的票据交换所是1773年成立于当时票据最发达的英国伦敦。纽约于1853年,巴黎于1872年,大阪于1878年,柏林于1887年也先后成立。
中国最早的票据交换所是在上海出现的。清朝末年,上海旧式的钱庄相当兴盛,钱庄之间代收的票据,采取相互派专人携带汇划帐簿到对方钱庄,使用现银清算差额的办法,很不方便。到了1890年,上海钱业公会成立了汇划总会,改为使用“公单”,通过汇划总会以“公单”交换和转帐结算来清算差额。这是中国早期的票据交换形式,也起到了票据清算中心的作用。中华民国初期,华商银行增设渐多,但无自己的清算机构,其同业间票据收付,是委托钱庄通过汇划总会办理的。之后,上海银行业务日益发达,票据流通逐渐增多,通过钱庄清算,不但资金调度不及时,而且担负风险,万一该钱庄倒闭势必受累。为此,上海银行工会委托银行业联合准备委员会,参照美国票据交换所先例,筹办上海银行业自己的票据清算机构,其间克服了当时钱庄与外商银行的种种阻挠和反对,终于1933年1月10日,成立了中国第一家新型的票据交换所。
最初,票据交换所只是把参与票据清算的各家银行集中起来,由它们自行分别办理票据交换和结清应收应付款。这样,每家银行都必须与其他银行逐一办理票据交换。但后来人们发现,任一银行的应收款,一定是其他银行的应付款;任一银行的应付款,也一定是其他银行的应收款。各银行应收款项的总和一定等于各银行应付款项的总和。因此,各家银行无须相互间结清差额,而是进行多边净额结算,所有参加交换的银行分别支付或收入自己银行的应付款或应收款净额就可以了,所以,所有银行只需支付或收入一次。
以【表1】为例:
表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甲乙丙丁各家银行相互之间都有应收应付款,经过多边净额结算,最终,只需甲和丙银行各拿出10个单位支付给乙银行,总共350个单位的结算就全部结清。根据这种原理,票据交换有以下步骤:
1.入场前,各银行先将应收票据按付款行分别归类整理,并计算出向各付款行分别应收的款项金额及汇总金额,填票据交换结算表。
2.入场后,各银行一方面将应收票据分别送交各有关付款行,一方面接收他行交来的本行应付款票据,核对、计算应付各行款项金额及应付总金额,填交换票据计算表。
3.各银行根据交换票据计算表,比较本行应收、应付款总额,计算出应收应付净额后,填具交换差额报告单,并凭报告单与交换所的总结算员办理最后款项支付。
我不知道为什么要甲和丙各付10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