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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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調控是指國家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調節金融市場,保證金融體系穩定運行,實現物價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
金融調控是巨集觀經濟調控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經濟生活中,金融調控職能主要是由中央銀行來履行。中央銀行通過貨幣政策為調控貨幣總量及其結構,通過保持貨幣供求總量和結構的平衡來促進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均衡。1993—1999年,我國執行的是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1999—2007年我國執行的是穩健的貨幣政策,從2008年起,我國開始執行從緊的貨幣政策。從緊貨幣政策是為防止經濟增長過熱和通貨膨脹所採取的巨集觀調控政策,其內涵一是人民銀行通過貨幣政策工具減少貨幣供應量,控制信貸規模過快增長;二是嚴格限制對高耗能、高污染和產能過剩行業中落後企業貸款投放,加大對“三農”、中小企業、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等薄弱環節的支持。
一是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中央銀行運用基礎利率、存款準備金率及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等貨幣政策工具,調節貨幣供求以實現巨集觀經濟調控目標。根據 1995年頒佈實施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我國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穩定。既要遏制通貨膨脹,又要防止通貨緊縮。
二是制定和實施匯率政策。匯率政策的主要內容包括選擇適當的匯率機制,促進人民幣匯率達到合理均衡水平並保持基本穩定,使國民經濟在對內對外兩方面同時實現平衡。
三是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化解金融系統性風險,防範金融危機,是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實現調控目標的基本前提。
一是加強貨幣政策與其他巨集觀政策的協調配合,健全金融調控體系。加強金融調控與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產業政策、地區政策等戰略引導政策以及財政政策、稅收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社會保障政策等財稅政策的協調配合。
二是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機制。
三是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理順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進一步推進貸款利率市場化,逐步放開城鄉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上限,簡化貸款基準利率期限檔次。引導金融機構提高貸款定價和風險管理能力。鼓勵金融機構用好存款利率下浮政策,加強負債管理,逐步放開大額、長期存款利率。簡化並逐步放開小額外幣存款利率的上限管理,實現境內小額外幣存款利率的市場化。
四是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根據市場發育狀況和經濟金融形勢,不斷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尤其是商品與服務貿易收支基本平衡。
五是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具體步驟可分為:第一步,進一步放寬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限制,支持企業“走出去”。第二步,探索利用外資新方式,逐步放寬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於境內的限制。第三步,研究進一步放鬆境外機構和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上的融資限制,優化國內資本市場結構。第四步,努力拓寬境內外匯資金投資渠道。
具體步驟可分為:第一步,進一步放寬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限制,支持企業“走出去”。第二步,探索利用外資新方式,逐步放寬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於境內的限制。第三步,研究進一步放鬆境外機構和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上的融資限制,優化國內資本市場結構。第四步,努力拓寬境內外匯資金投資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