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金融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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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金融調控是指一定地域範圍內的金融調控。這裡的區域概念從根本上說是指經濟區域。但是, 由於我國目前的區城是按行政標準劃分, 而且在長期內難以改變,同時,由於歷史和政治的原因。我國的行政區域(如省、市等)在客觀上已形成了具有相對獨立性,具有一定特色和優勢的區域經濟, 困此區域金融調控也可以行政區域作為實施的對象。[1]
區域金融調控的特征[1]
區域金融調控作為一種局部範圍的中觀金融調控, 它具有不同於全局性的巨集觀金融調控的特征,這些特征主要有:
(1)調控目標的從屬性。區域金融調控是巨集觀金融間接調控體系中的一個子系統。根據現代系統論和控制論的原理,子系統應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調控目標和功能, 但子系統的控翩目標又必須受該控制系統總目標的約束,否則,過分強調子系統的獨立性,總目標就無法實現,而片面強調總目標的支配性, 則予系統就會失去應有的功能。區域金融調控目標的從屬性特征,要求在區域金融調控中處理好全局的巨集現金融調控和局部的區域金融調控的關係。巨集觀金融決策要具有一定的彈性,給區域金融決策以一定的伸縮性,區域金融抉策和調控則要服從巨集觀決策的總體要求, 不能與巨集觀決策相矛盾,否則就會出現金融侗控體系的內部摩擦, 使金融調控構效率銳減。
(2)調控體系的層次性。區域金融調控本身也是一十相對獨立的調控體系,在這個調控體系中, 一級分行、二級分行乃至交行的金融調控都屬於區域金融調控的範疇,困此區域金融調控內部是一種分層次的金融調控。我國目前為省、市、縣三個層次的區域盒調融控, 母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 金融機構要按經濟區劉設置,則會形成大經濟區、小經濟區的分層敬區域金融調控體系。區域金融調控的層次性特征,要求處理好區域內部不商層狄的金融調控關係, 建立超不同層次之間互相依從 互相制街的調控機制, 使之能根據不同層次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 發揮區域金融調控的功能。
(3)調控方式的差異性。區域金融調控是為區域經濟發展服務的,但是由於區域經濟條件的差異性和發展的不平衡性,不同區域承擔著不同的功能,其經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處於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職能和捶務要求有不周的調節方式, 因此區域金融的調控方式必然具有差異性特征。如對經濟特區可以在利率和匯率瞥制以及資本流動等方面較早地推進“自由化”昀金融調節管理方法,對資源開發醫及邊疆地區的資金流動、貸款規模及利率菩方面,則可以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金融調控的差異性特征, 要求處理好區域問柏經濟金融關係,在金濟佈局和管理方式的選擇等方面適應不同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
(4)調控內容的開放性。在商品經濟社會,國民經濟也應當是開放經濟。但一國經濟的開放與區域經濟的開放具有不同的意義。區域不僅存在外資的流出人,還存在區域間的資僉流動和資源流動, 貨幣在區域間的流進流出, 使區域金融調控的效應在區際之間具有較強的傳遞性。同時, 區域的平衡只能是一種非均衡性的平衡, 即它必須考慮區際間妁資金和商品流出人才能平衡, 這與國民經濟柏平衡相比也更具有開放性。困此, 區域金融調控必然是開放性的調控。區域金融調控的開放性特征, 要求各區域在金融調控中都要服從客觀調控目標的制約, 要避免區域封鎖, 這樣才有利於各區域的經濟發展。
區域金融調控的模式[2]
區域金融調控的主體分為國家主體和地方主體,而且它們的調控目標也不盡然一致,因此在考慮區域金融調控模式時首先要考慮區域金融調控的主體選擇。
(一)以國家為主的區域金融調控模式。現有的理論研究和實踐證明,大國的金融活動和大國的經濟一樣都存在區域性,也即區域之間存在著差異。區域間的經濟和金融差異就要求金融調控必須區域化。以國家為主的區域金融調控模式就要發揮國家巨集觀金融調控的主體作用,通過各種調控政策區域化的方式來實現區域金融調控的目的。具體而言,以國家為主的區域金融調控模式要註意以下幾點:
1、金融政策區域化。在區域化視角下,一國金融政策的制定不應是簡單統一的“一刀切”,而應根據各個時期、各區域經濟運行情況的客觀需要,採取有差別的區域化的金融政策。簡單統一性貨幣信貸政策固然可以保持巨集觀調控的一致性,但在經濟基礎條件與市場環境差異較大的不同區域,它將產生不同的經濟績效,不利於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相反會損害區域市場經濟的自由發展,形成地域間的“剝削”,引起經濟區域間的不同產出,加劇區域經濟發展的“馬太效應”,最終要付出巨額的制度成本。只有實行有差別的區域化的金融政策,才能有效地防止上述問題的發生。具體而言,金融政策的區域化應該包括:有差別的區域存款準備金政策、有差別的區域利率政策、有差別的區域公開市場操作政策、有差別的區域再貼現政策、有差別的區域金融服務政策等。
2、金融監管區域化。由於區域問的金融體系完善程度不同,發達地區金融體系完善的條件下,對金融監管的化解渠道和方法自然較多,而金融體系不完善的欠發達地區,其渠道和方法自然較少,因此統一的監管政策使其實際績效在區域間表現為發達地區金融監管較松,欠發達地區金融監管較嚴。因此,加強區域金融調控就應該實行有差別的區域化的金融監管。
3、金融調控組織與責杈體系區域化。一國金融組織制度的構造,既要體現國家巨集觀金融管理和調控的要求,也要體現國內各區域經濟平衡、協調發展的要求。中央巨集觀金融調控部門在實行統一的調控法規,完善統一巨集觀金融調控與監管體系建設的同時,必須構築能體現區域特點的中觀金融調控與監管體系。具體來說,應該給予各區域中央銀行這樣兩項權力:第一,在金融政策區域化前提下,賦予區域中央銀行一定的地方金融政策制定權;第二,在金融監管區域化前提下,賦予區域中央銀行一定的地方金融監管政策制定與自主權。
(二)以地方為主的區域金融調控模式。在區域化視角下,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調控部門應該擁有自主調控本區域內金融活動的權利。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調控部門可以根據中央金融調控部門的金融調控政策,以及本區域的經濟運行和金融運行狀況,在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制定出適合本區域的具體的金融政策和監管措施,完善區域內的金融調控機構與責權體系,通過實施區域內的金融調控更好地促進本區域內金融的健康運行乃至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其具體途徑包括:制定適合本區域的存款準備金政策、利率政策、再貼現政策、金融服務政策等;建立健全本區域內的金融監管體系,制定適合本區域的具體的監管法規等。
在具體調控方法層面,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調控部門雖然應該擁有更多的區域金融調控自主權,但是這種放權不可能也不應該是無節制的。因為地方政府和地金融調控部門與中央政府和中央金融調控部門畢竟是有區別的,他們不可能像國家巨集觀金融調控那樣,可以根據情況靈活運用再貼現率、存款準備金率、公開市場操作等間接調控工具和其他間接信用控制手段,地方為主體的區域金融調控的方法只能更多地依靠一些直接調控方式。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調控部門可以更多地運用直接調控方式,針對區域經濟中的信用結構和質量進行調節控制,通過影響信用的方向和用途來達到調控目標,如直接信用控制、不動產信用控制和消費信用控制。這些金融調控措施和方法雖然中央金融調控部門也可以運用,但是由於區域金融調控的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具體調控中比中央部門更加能夠找到和抓住明確的、針對性的市場主體,以及可觀察的中觀或微觀經濟、金融指標,所以其實施效果將會更加可控和明顯。
實施金融調控的地方政府在加強金融調控力度的同時,應該加強對自身調控體系和調控工具的建設。比如,在中央銀行放權的基礎上區域“央行”建立健全區域內的金融調控組織體系,完善金融巨集觀調控的市場基礎,培育和發展具有生機和活力的金融微觀主體;建立區域金融調控的實施、評價體系,及時評估、總結調控措施的效果,檢查區域調節與巨集觀調控的協調程度,依據區域經濟、金融參數在調控期內的變化,及時對區域金融調控的具體措施進行糾正;建立區域經濟、金融發展的計量經濟學模型,判別區域金融調控的效果和調整方向,確定區域金融的調控方案。
(三)國家和地方相結合的區域金融調控模式。以國家為主體的區域金融調控和以地方為主體的區域金融調控都各有利弊,任何單純的以國家為主體或以地方為主體的區域金融調控都將難以實現最好的區域金融調控效果,將二者結合起來從理論和西方國家的實踐經驗來看都是最佳的選擇。
實施國家和地方相結合的區域金融調控模式,就是將上述兩種模式的優越結合起來,但是二者要結合好的關鍵在於:一方面既要發揮原有的中央金融調控的權威性,保持和維護國家整體金融安全穩定,但同時也要使中央金融調控部門充分考慮到各地區的經濟和金融差異,給予各地區充分的靈活自主權,還要照顧到對欠發達地區的金融支持;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調動和發揮各級地方政府在區域金融調控中的積極性,使區域金融調控在各區域都能得到切實的貫徹落實,達到區域金融調控的最佳效果,但同時也要通過國家和地方的結合,適當地約束地方政府對區域金融調控的不良干預,削弱地方政府將區域金融財政化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