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信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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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信用控制(direct credit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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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在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之外,尚有質的控制,或稱選擇性政策工具和其它政策工具,如直接信用控制和間接信用控制、消費者信用控制、證券信用控制、不動產信用控制、優惠利率等貨幣政策工具。
直接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銀行基於質與量的信用控制目的,依據有關法令,對商業銀行創造信用業務加以各種直接干預的總稱。
其中,比較重要的有信用分配、直接干涉、流動性比率、利率最高限額、特別存款等。
信用分配是指中央銀行根據金融市場狀況及客觀經濟需要,權衡輕重緩急,對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加以合理分配和限制等措施。
目前發展中國家的中央銀行,鑒於本國亟待投資的對象很多、對資金需求非常迫切但資金不充裕的現狀,根據經濟建設的輕重緩急程度,以資金限制的方式,直接分配資金給重要的對象。這就是目前許多國家通常採用的信用分配措施。
直接干涉也稱為直接行動,是指中央銀行以“銀行的銀行”身份,直接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施以合理的干預,中央銀行直接干預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放款的額度;直接干涉商業銀行對活期存款的吸收,對業務經營不當的銀行拒絕再貼現,或採取高於一般利率的懲罰性利率;明確規定各家銀行的放款或投資的範圍,以及放款的方針;等等。
流動性比率或稱可變流動資產準備金率,指流動資產與存款的比率(例)。中央銀行為了限制商業銀行擴張信用,可以規定流動資產與存款的比率(例)。一般而言,資產的流動性大,商業銀行的收益率就低。為了保持中央銀行規定的流動性比率,商業銀行要縮減長期性放款,擴大短期放款,還必須保持部分應付提現的資產。
利率最高限額是規定商業銀行對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所能支付的最高利率。它可以防止銀行為吸收存款過分提高利率和為謀取高利潤而進行風險投資和放款,從而控制銀行的貸款能力和限制貨幣供應量。但在通貨膨脹較嚴重的情況下,採用最高利率限額,則可導致存款流出金融機構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