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金融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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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金融调控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金融调控。这里的区域概念从根本上说是指经济区域。但是, 由于我国目前的区城是按行政标准划分, 而且在长期内难以改变,同时,由于历史和政治的原因。我国的行政区域(如省、市等)在客观上已形成了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一定特色和优势的区域经济, 困此区域金融调控也可以行政区域作为实施的对象。[1]
区域金融调控的特征[1]
区域金融调控作为一种局部范围的中观金融调控, 它具有不同于全局性的宏观金融调控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有:
(1)调控目标的从属性。区域金融调控是宏观金融间接调控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根据现代系统论和控制论的原理,子系统应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控目标和功能, 但子系统的控翩目标又必须受该控制系统总目标的约束,否则,过分强调子系统的独立性,总目标就无法实现,而片面强调总目标的支配性, 则予系统就会失去应有的功能。区域金融调控目标的从属性特征,要求在区域金融调控中处理好全局的宏现金融调控和局部的区域金融调控的关系。宏观金融决策要具有一定的弹性,给区域金融决策以一定的伸缩性,区域金融抉策和调控则要服从宏观决策的总体要求, 不能与宏观决策相矛盾,否则就会出现金融侗控体系的内部摩擦, 使金融调控构效率锐减。
(2)调控体系的层次性。区域金融调控本身也是一十相对独立的调控体系,在这个调控体系中,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乃至交行的金融调控都属于区域金融调控的范畴,困此区域金融调控内部是一种分层次的金融调控。我国目前为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区域盒调融控, 母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金融机构要按经济区刘设置,则会形成大经济区、小经济区的分层敬区域金融调控体系。区域金融调控的层次性特征,要求处理好区域内部不商层狄的金融调控关系, 建立超不同层次之间互相依从 互相制街的调控机制, 使之能根据不同层次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 发挥区域金融调控的功能。
(3)调控方式的差异性。区域金融调控是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但是由于区域经济条件的差异性和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同区域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其经济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职能和捶务要求有不周的调节方式, 因此区域金融的调控方式必然具有差异性特征。如对经济特区可以在利率和汇率瞥制以及资本流动等方面较早地推进“自由化”昀金融调节管理方法,对资源开发医及边疆地区的资金流动、贷款规模及利率菩方面,则可以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金融调控的差异性特征, 要求处理好区域问柏经济金融关系,在金济布局和管理方式的选择等方面适应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
(4)调控内容的开放性。在商品经济社会,国民经济也应当是开放经济。但一国经济的开放与区域经济的开放具有不同的意义。区域不仅存在外资的流出人,还存在区域间的资佥流动和资源流动, 货币在区域间的流进流出, 使区域金融调控的效应在区际之间具有较强的传递性。同时, 区域的平衡只能是一种非均衡性的平衡, 即它必须考虑区际间妁资金和商品流出人才能平衡, 这与国民经济柏平衡相比也更具有开放性。困此, 区域金融调控必然是开放性的调控。区域金融调控的开放性特征, 要求各区域在金融调控中都要服从客观调控目标的制约, 要避免区域封锁, 这样才有利于各区域的经济发展。
区域金融调控的模式[2]
区域金融调控的主体分为国家主体和地方主体,而且它们的调控目标也不尽然一致,因此在考虑区域金融调控模式时首先要考虑区域金融调控的主体选择。
(一)以国家为主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现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大国的金融活动和大国的经济一样都存在区域性,也即区域之间存在着差异。区域间的经济和金融差异就要求金融调控必须区域化。以国家为主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就要发挥国家宏观金融调控的主体作用,通过各种调控政策区域化的方式来实现区域金融调控的目的。具体而言,以国家为主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要注意以下几点:
1、金融政策区域化。在区域化视角下,一国金融政策的制定不应是简单统一的“一刀切”,而应根据各个时期、各区域经济运行情况的客观需要,采取有差别的区域化的金融政策。简单统一性货币信贷政策固然可以保持宏观调控的一致性,但在经济基础条件与市场环境差异较大的不同区域,它将产生不同的经济绩效,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相反会损害区域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形成地域间的“剥削”,引起经济区域间的不同产出,加剧区域经济发展的“马太效应”,最终要付出巨额的制度成本。只有实行有差别的区域化的金融政策,才能有效地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具体而言,金融政策的区域化应该包括:有差别的区域存款准备金政策、有差别的区域利率政策、有差别的区域公开市场操作政策、有差别的区域再贴现政策、有差别的区域金融服务政策等。
2、金融监管区域化。由于区域问的金融体系完善程度不同,发达地区金融体系完善的条件下,对金融监管的化解渠道和方法自然较多,而金融体系不完善的欠发达地区,其渠道和方法自然较少,因此统一的监管政策使其实际绩效在区域间表现为发达地区金融监管较松,欠发达地区金融监管较严。因此,加强区域金融调控就应该实行有差别的区域化的金融监管。
3、金融调控组织与责杈体系区域化。一国金融组织制度的构造,既要体现国家宏观金融管理和调控的要求,也要体现国内各区域经济平衡、协调发展的要求。中央宏观金融调控部门在实行统一的调控法规,完善统一宏观金融调控与监管体系建设的同时,必须构筑能体现区域特点的中观金融调控与监管体系。具体来说,应该给予各区域中央银行这样两项权力:第一,在金融政策区域化前提下,赋予区域中央银行一定的地方金融政策制定权;第二,在金融监管区域化前提下,赋予区域中央银行一定的地方金融监管政策制定与自主权。
(二)以地方为主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在区域化视角下,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调控部门应该拥有自主调控本区域内金融活动的权利。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调控部门可以根据中央金融调控部门的金融调控政策,以及本区域的经济运行和金融运行状况,在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制定出适合本区域的具体的金融政策和监管措施,完善区域内的金融调控机构与责权体系,通过实施区域内的金融调控更好地促进本区域内金融的健康运行乃至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具体途径包括: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利率政策、再贴现政策、金融服务政策等;建立健全本区域内的金融监管体系,制定适合本区域的具体的监管法规等。
在具体调控方法层面,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调控部门虽然应该拥有更多的区域金融调控自主权,但是这种放权不可能也不应该是无节制的。因为地方政府和地金融调控部门与中央政府和中央金融调控部门毕竟是有区别的,他们不可能像国家宏观金融调控那样,可以根据情况灵活运用再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等间接调控工具和其他间接信用控制手段,地方为主体的区域金融调控的方法只能更多地依靠一些直接调控方式。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调控部门可以更多地运用直接调控方式,针对区域经济中的信用结构和质量进行调节控制,通过影响信用的方向和用途来达到调控目标,如直接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和消费信用控制。这些金融调控措施和方法虽然中央金融调控部门也可以运用,但是由于区域金融调控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具体调控中比中央部门更加能够找到和抓住明确的、针对性的市场主体,以及可观察的中观或微观经济、金融指标,所以其实施效果将会更加可控和明显。
实施金融调控的地方政府在加强金融调控力度的同时,应该加强对自身调控体系和调控工具的建设。比如,在中央银行放权的基础上区域“央行”建立健全区域内的金融调控组织体系,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的市场基础,培育和发展具有生机和活力的金融微观主体;建立区域金融调控的实施、评价体系,及时评估、总结调控措施的效果,检查区域调节与宏观调控的协调程度,依据区域经济、金融参数在调控期内的变化,及时对区域金融调控的具体措施进行纠正;建立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的计量经济学模型,判别区域金融调控的效果和调整方向,确定区域金融的调控方案。
(三)国家和地方相结合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以国家为主体的区域金融调控和以地方为主体的区域金融调控都各有利弊,任何单纯的以国家为主体或以地方为主体的区域金融调控都将难以实现最好的区域金融调控效果,将二者结合起来从理论和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都是最佳的选择。
实施国家和地方相结合的区域金融调控模式,就是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越结合起来,但是二者要结合好的关键在于:一方面既要发挥原有的中央金融调控的权威性,保持和维护国家整体金融安全稳定,但同时也要使中央金融调控部门充分考虑到各地区的经济和金融差异,给予各地区充分的灵活自主权,还要照顾到对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支持;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地方政府在区域金融调控中的积极性,使区域金融调控在各区域都能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达到区域金融调控的最佳效果,但同时也要通过国家和地方的结合,适当地约束地方政府对区域金融调控的不良干预,削弱地方政府将区域金融财政化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