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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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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行政区域)

行政区划(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目录

什么是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1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一般说来,行政区划是以在不同区域内,为全面实现地方国家机构能顺利实现各种职能而建立的不同级别政权机构作为标志。行政区划的层级与一个国家的中央地方关系模式、国土面积的大小、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状况等因素有关。

  中国的行政区划是国家根据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将全国的地域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区划以国家或次级地方在特定的区域内建立一定形式、具有层次唯一性的政权机关为标志。行政区划因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而不同。

行政区划的划分原则

  某些国家在一级政权内部,为了实现某一单项职能的管理而划分的区域,作为一种行政区划。

  按地域划分行政区而不依氏族划分部落,这是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一个基本特点。各国的行政区划有不同的划分和名称。不论何种类型的国家,行政区划的划分总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并考虑政治、经济、民族、人口、国防、历史传统等各方面的因素。

  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主要根据以下原则:

  ①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②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③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还要综合考虑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和国防需要等条件,科学地、合理地确定行政区划,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行政区划的连续性

  行政区划虽因国家本质不同而有其明显的阶级性,但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中国从秦代(公元前221~前207)建立统一国家并施行郡县制以来,历代行政区划虽有变更,但变化并不太大。英、法、美等国的行政区划是从19世纪继承发展下来的。另外,在同一个政权下,由于政治、经济、民族等情况的变化,在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也会有所调整和变更。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有些国家有人倡议改革行政区划,提出了匀称、精简以及地理上的某些标准;有的还提出了如何有利于对公职人员进行管理等问题,但改革的实际措施很少。

中国行政区划

   一、中国行政区划的审批机关

  (1)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

  (2)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界线的变更,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重要变更;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审批:县级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的设立、撤销、更名或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二、中国行政区划名称

  (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名称: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

  (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名称: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林区、特区;

  (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名称: 乡、民族乡、镇、街道、苏木、民族苏木、(乡级)管理区、(县辖)区、(县辖)市(台湾省专设);

  (五级行政区)村级行政区名称: 村、社区、(村级)管理区;

  (六级行政区)组级行政区名称:村民小组、社区居民小组。

  在中国省、县、乡三级为基本行政区。

  三、中国行政区划的政府机关名称

  (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政府机关名称:省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政府机关名称:地区行政公署、盟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

  (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政府机关名称: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市辖)区人民政府、林区人民政府、特区人民政府;

  (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政府机关名称:乡人民政府、民族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人民政府、民族苏木人民政府、(乡级)管理区委员会、(县辖)区公所、(县辖)市政府(台湾省专设);

  (五级行政区)村级行政区政府机关名称: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级)管理区委员会;

  (六级行政区)组级行政区政府机关名称:村民小组委员会、社区居民小组委员会。

  在中国省、县、乡三级的政府机关为基本行政区政府机关。

  四、中国行政区划的单位数量

  (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共34个,其中: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共337个,其中:17个地区、3个盟、30个自治州、287个(地级)市;

  (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共2882个其中:1479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379个(县级)市、近900个(市辖)区、1个林区、2个特区;

  (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近42000个其中:近14500个乡、1092个民族乡、近20000个镇、近6200个街道、181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2个(乡级)管理区、近50个(县辖)区、(县辖)市(台湾省专设);

  (五级行政区)村级行政区共N个村、社区、(村级)管理区;

  (六级行政区)组级行政区共N个村民小组、社区居民小组。

  五、中国行政区划的排序

  (1)照顾到历史习惯和分片汇总的需要,仍保留六个大区的概念,但大区不作为实体。

  (2)大区内按直辖市在前,区内各省、区基本按现行习惯排列,以便使已经积累的经济资料调整工作量减到最少限度。

  (3)香港、澳门、台湾排在全国最后。按照上述原则,新的排列顺序如下:1北京市,2天津市,3河北省,4山西省,5内蒙古自治区,6辽宁省,7吉林省,8黑龙江省,9上海市,10江苏省,11浙江省,12安徽省,13福建省,14江西省,15山东省,16河南省,17湖北省,18湖南省,19广东省,20广西壮族自治区,21海南省,22重庆市,23四川省,24贵州省,25云南省,26西藏自治区,27陕西省,28甘肃省,29青海省,30宁夏回族自治区,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2香港特别行政区,33澳门特别行政区,34台湾省。

  六、中国行政区划的分区

  (1)按地理划分:七大地理区

  华北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华东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

  华中地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华南地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西南地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西北地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港澳台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注:华南地区包括广东、广西、海南、香港、澳门等地,其中,港澳两地因特殊性常单独列出为港澳台地区。

  (2)按经济划分:三大经济区

  东部地区:北京市(京)、天津市(津)、河北省(冀)、辽宁省(辽)、上海市(沪)、江苏省(苏)、浙江省(浙)、福建省(闽)、山东省(鲁)、广东省(粤)、海南省(琼)、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台湾省(台),共14个省、市、区。

  中部地区: 山西省(晋)、吉林省(吉)、黑龙江省(黑)、安徽省(皖)、江西省(赣)、河南省(豫)、湖北省(鄂)、湖南省(湘),共8个省、市、区。

  西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重庆市(渝)、四川省(川或蜀)、贵州省(贵或黔)、云南省(云或滇)、西藏自治区(藏)、陕西省(陕或秦)、甘肃省(甘或陇)、青海省(青)、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共12个省、市、区。

  (3)《中国统计年鉴》所涉及的区域划分

  东部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共10省(市);

  中部地区: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共6省;

  西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12省(区、市);

  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共3省。

  七、中国行政区划历史起源

  在原始社会,人们以原始群、血缘公社、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等组织为单位,进行生产、生活,没有地域区划的概念,即所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礼记?礼运篇》)。简单地说,人既是自然的人,又是社会的人,需要在一定的地域空间上生存生活,并要与其他人打交道,为了能使大家平等和谐地共同生存下去,就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约束,而且还需要有人来执行这些规则和约束,即管理者。人类出现伊始,形成氏族社会,是按部落实行管理的,有亲缘关系的一群人聚集在一起。也就是说,有一群人,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遵循一定的规则进行活动,有些人由于有身体或经验方面的优势而成为头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剩余产品日益增多,逐渐有了分工,分配也变得复杂起来,需要有人专门进行管理工作,这时人、地、管理者及规则已具备,开始有了行政区划的雏形。随着国家的产生,行政区划渐渐明确和固定下来。

  行政区划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按地域划分行政区而不依氏族划分部落,这是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一个基本特点。不论何种类型的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总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同时顾及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地理、人口、国防、历史传统等多方面的因素。随着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资本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便于统治劳动人民,分化少数民族。

世界行政区划的体制

  行政区划的体制,有些国家在宪法中作了规定。如:《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国本土的行政区划分为省、市镇两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分为道(直辖市)、市(区)、郡3级。行政区划的建立和变更,一般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划分为省、县、乡,它同时列举了省的名称,还规定了成立或变更省、县、乡的法定程序。《菲律宾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省、市、自治市或区的变更,须经有关地区或几个地区举行的公民投票的多数票赞成。日本是都、道、府、县为一级行政区划,下设市、町(相当于镇)、村。美国划为州和特区,州以下设县和郡,县和郡下设市、镇。法国分省、区、乡、市镇。大区是经济区划。挪威全国设19个行政区(Fylke),下设433个市政局(komm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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