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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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金融機構應根據合理需要的原則,辦理人民幣的券別調劑業務。
2、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
3、禁止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4、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刷、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6、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攜帶人民幣實行限額管理。
7、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 (1)外匯收支對人民幣流通的影響
①外匯收支的變動。開放條件下,我國的對外經濟關係主要反映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國際收支在多數情況下表現為一種外匯收支,其本身就是一種相對獨立的貨幣收支過程。但是它與人民幣流通有著密切聯繫。
②)國際儲備的變動。我國實行相對穩定的匯率制度,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實行的是銀行售匯、結匯制,因此對外經濟往來而形成的某一時期的外匯收支順差,國際儲備增加,會導致人民幣供給量的增加,反之則相反。
③人民幣匯率水平變動。如果人民幣匯率下調,同樣的外匯收入相應地要多供應人民幣。
④即使在外匯收入平衡、外匯儲備不變的情況下,外匯收支也可能在結構上影響人民幣流通。如果外匯收入主要依靠壓縮國內消費品,而進口主要是生產技術,那麼則可能給國內消費品市場和現金流通帶來壓力。
- (2)資金融通對人民幣流通的影響
在國外發行債券,向國外借款和吸收存款,以及在國內吸收外幣存款都會形成外匯收入。由此增加的外匯收入,如果以信貸方式貸給經濟單位,則不會引起國內的貨幣投放而增加貨幣流通數量。如果不是以信貸的方式而是以出賣的方式售給經濟單位,則可能會影響貨幣流通,這取決於購買外匯的資金來源。如果購買外匯的資金來源是已經處於流通的貨幣,那麼由於銀行的出售會使貨幣流回銀行,從而減少流通中的貨幣量;如果購買外匯的資金來源是銀行貸款,則流通中的貨幣量不發生變化,因為由貸款而投放的貨幣又由出售外匯而流回銀行。
向國外借款,在國外發行債券,在國外吸收存款,都需要還本付息,因而在還本付息時都要增加外匯支出。作為還本付息支出的外匯,如果直接來自國外,則不增減國內貨幣流通量。如果靠國內銀行提供,則對國內貨幣流通的影響要看是以信用方式提供還是以買賣方式提供,而且要看買匯的資金來源。國內經濟單位無論以什麼方式獲得外匯,外匯都是以世界貨幣來使用的。如果用於購買商品運回國內,則會增加進口,使國內商品供應增加,從而增大貨幣迴流的能力。
- (3)外匯對貨幣流通的間接影響
外匯對貨幣流通的間接影響,主要源於使用外匯的配套資金的增加,從而引起貨幣投放的增加,如利用外資建設某一項目,在使用外來投資過程中,相應的需要本幣的投放。利用外資需要配套資金對貨幣流通的影響是額外增加對商品的需求。假設在沒有引進外資的情況下,社會對商品的需求是平衡的,而現在由於引進外資需要國內提供商品配套,則自然使商品的供求存在缺口。
人民幣流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1]
人民幣流通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環節.即人民銀行環節、金融機構環節和社會環節。
- (一)人民幣流通中呈現出主幣多、輔幣少的結構性矛盾。
據調查,當前除部分大中城市輔幣流通正常外.大部分中小城市和農村鄉鎮地區輔幣流通量偏小.不能滿足市場需求,形成小票緊缺,嚴重影響了經濟發展和老百姓生活的正常秩序,導致我國部分城市和地區已經出現專門以換輔幣謀利的人員。
- (二)人民幣券別眾多,版別混雜。
由於歷史的原因,目前.在市場流通的人民幣主要為第四套和第五套人民幣,券別共有24種。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幣的共同在市場流通,不利於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管理工作,不利於金融機構現金整點、清分和繳庫工作,並且給人民群眾日常生活中識別假幣增添了複雜性和不確定性。
- (三)人民幣管理工作“頭重腳輕”日益突出。
人民銀行地市級以上的分支機構有專門負責人民幣發行、管理部門,縣級人民銀行此項工作則由其他部門人員兼職.當前人民銀行縣支行發行庫已多數按區域進行撤並、整合,這種“倒金字塔”的工作管理模式導致人民幣管理辦法難以真正在基層得到落實.已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 (四)金融機構沒有發揮促進人民幣流通工作應有的義務。
具體表現在:一是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拒絕兌換殘損人民幣的現象較多:二是金融機構臨櫃人員拒絕為客戶鑒定人民幣真偽;三是部分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未配備驗鈔機與客戶的假幣糾紛較多:四是部分金融機構存在拒辦客戶大量存輔幣業務。
- (五)人民幣損毀現象嚴重。
損毀人民幣、不愛護人民幣,是缺乏社會公德和法律意識的表現。人民幣作為我國的法定貨幣.已被納入法制保護範疇,在公佈的《中國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愛護人民幣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任何故意損毀人民幣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都應受到法律處罰。但在現實生活中不註意人民幣的保存致使人民幣損毀或故意損毀人民幣的現象還十分普遍。
- (六)人民幣制假、販假犯罪活動日益猖獗。
目前.制假人民幣犯罪主要呈以下特點:一是人民幣制假犯罪組織化,模擬程度提高,券別趨於多樣化。近年來,犯罪分子在假幣在印刷製作上技術性和欺騙性更高,小到1元硬幣,大到百元紙鈔,部分已達到以假亂真的程度。同時,其組織性化程度不斷提高,部分巳發展形成購、運、售和使用分工合作的封閉式組織體系,這使其隱蔽性和市場破壞性大大增加,使得案犯往往難於被髮現,增加了打擊難度;二是城市和農村交匯處成為假幣“集散地”。農村和城鄉交匯處是假幣犯罪活動的猖獗地帶.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農民識別能力有限和貪圖發財的弱點。使用假幣高價收購農副產品或者直接向他們出售假幣,從而將大量假幣投向農村,以致農村區域的假幣流通量快速增長.假幣存量逐年積多。
人民幣流通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1]
- (一)人民幣管理體系不完善。
人民幣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它需要專門的組織機構、專職的人員和專項經費用才能得以正常運轉。需要一個務實的指導思想、一整套完備的制度、嚴密的操作規程、科學的監控指標體系才能管理到位。然而,目前人民幣管理體系尚不完備,很多方面還是靠感覺、憑經驗、發文件在操作,人民幣管理規律性的東西並沒有挖掘、總結出來.人民幣管理工作總是處於被動應付狀態。
- (二)造成主輔幣供求失衡的主要原因有兩點。
一是由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主要業務定位在大中城市,縣市和廣大農村鄉鎮城區機構和營業網點呈萎縮狀態,加上基層金融機構庫容小.在貨幣投放過程中對本地區經濟發展和小面額貨幣的實際需求考慮不足,往往對大面額票幣投放多,對小面額貨幣投放少:二是硬幣沉澱嚴重。因硬幣較重,面額小,不便於攜帶和容易丟失和學生儲蓄等原因而沉澱下來: 三是大型集貿市場、超市、客運公司以及部分商家由於經營的需要,囤積硬幣。
- (三)人民幣反假宣傳不到位,社會公眾反假幣整體意識未提高。
一是宣傳面較窄。以往的人民幣反假幣宣傳主要集中在城區,對農宣傳極為不夠,有的地方根本未曾涉及.近八成的人成缺乏假幣辨別能力,防範意識也較差;二是社會公眾反假幣意識普遍不高。大部分居民收到假幣後不是主動上繳,而是想方設法將其用出;三是假幣處理方法告知不清。以致部分人收到假幣後不知作何處理。(
- (四)反假幣合力未形成。
打擊力度不夠。打擊和堵截假幣需要金融機構和公安等部門多方面的配合。而目前這方面的協調機制較為欠缺。一是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儲業務時。為避免麻煩和糾紛.在發現假幣沒有嚴格按照人民銀行的授權予以沒收,對發現的大宗假幣線索未履行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義務:二是案件偵破與審判的協調性不夠。犯罪公訴和審判力度不大。從近年假幣犯案的審判結果看,呈現出“公安抓人。檢察、法院放人”的局面.大部分案犯在繳納罰款後得以輕判或判緩。使得假幣犯罪活動肆無忌憚。三是反假幣工作沒有社會各階層的共同參與。聯合反假體系尚未形成。
人民幣流通問題的解決建議[1]
- (一)探索和建立科學合理的人民幣投放結構體系。
人民銀行各級分支機構要加強對本地區經濟、金融發展和運行的趨勢預測和分析.探索和建立科學合理的人民幣幣種投放結構,以適應貨幣流通規律的客觀要求。一是加強發行基金的調撥力度及發行基金結構的調整力度。確保現金供應和順暢流通。二是根據市場的需求。合理擺佈人民幣投放,並調劑各種券別的比例結構,樹立超前服務意識,提高金融服務水平;二是加快第四套人民幣回籠速度,加大第五套人民幣的發行和投放.實現第五套人民幣單一流通;三是積極創造條件搞好硬幣流通的環境建設。提高硬幣防偽性能,疏通硬幣流通渠道,改造和完善硬幣自動服務及清分、包裝設施逐步實現小面額貨幣的硬幣化。
- (二)採取措施解決輔幣短缺的問題。
一是加大輔幣投放和回籠力度。各金融機構按照規定不得拒絕辦理輔幣存儲業務,要面向社會開展無償兌換零幣業務,激活存量,儘量減少硬幣的沉澱數量.提高硬幣回籠率和使用率,讓沉澱的硬幣儘快流通起來;二是做好市場調研,平衡主輔幣。人民銀行要定期開展市場輔幣需求量調查,按照貨幣流通市場的實際需要,做到“有的放矢”.適時調撥。在小面額貨幣投放過程中應側重對農村市場供應,保證農村市場對小面額貨幣的合理需求;三是農村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市場小面額貨幣的投放力度。糾正在小面額貨幣投放過程中重城鎮,輕農村的做法。同時要做好小面額貨幣的回籠和調劑工作。儘快緩解農村市場主輔幣比例失調的矛盾。
- (三)認真做好殘幣回籠工作。
一是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人民幣管理條例>中規定的無償為群眾兌換殘幣的職責,加強和改善金融服務,加大殘幣回收力度.積極開辦殘幣兌換業務,做好殘幣回籠工作;二是要加強對農村銀行機構出納人員的人民幣兌換業務培訓。學好用好《不易流通人民幣的挑剔標準》和<殘損人民幣兌換辦法>.正確掌握殘幣兌換標準.提高出納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三是人民銀行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繳存款的管理,加強錢捆質量檢查,嚴把入庫關,對回籠的錢捆按照“五好錢捆”的標準嚴格要求,對不達標的錢捆,要採取拒收入庫的辦法,退回重新整點。
- (四)開展人民幣知識普及工作。
一是加大人民幣法制宣傳力度,讓廣大群眾知曉故意破壞和損毀人民幣是違法行為,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樹立“愛護人民幣光榮、損毀人民幣可恥”的觀念,形成一個全社會都來愛護和保護人民幣的良好氛圍;二是加強反假人民幣的宣傳力度。認真分析和及時解決反假幣宣傳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掃除反假幣宣傳工作中的盲區,全面提高群眾防範意識和辨別假幣的能力,加強對減少群眾在經濟活動中因誤收假幣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創造安全,穩定的人民幣流通環境。
- (五)加強對金融機構履責行為的監管。
一是人民銀行管理部門要運用法律手段,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加大金融機構違反<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行為的監管力度,依法嚴肅查處金融機構“拒絕兌換殘損人民幣、拒絕收存零幣、拒絕鑒定人民幣真偽”的違規行為。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設立舉報電話.向社會公開承諾,金融機構有違反<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行為的,群眾可以舉報,人民銀行一經查實,按<人民幣管理務例>第四十二務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二是要督促金融機構在營業網點配備基本的假幣鑒別儀器,無償為公眾提供服務,把營業網點作為反假人民幣的主陣地:三是人民銀行要完善和落實反假幣獎勵制度,設立反假幣專項經費。充分調動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收繳假幣的積極性.不斷規範假幣收繳和解繳程式,使反假人民幣工作制度化。
- (六)建立反假聯動機制,促進反假幣合力形成。
一是人民銀行要積極協調公安司法部門及金融機構反假人民幣工作,定期研究、解決反假幣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協調有關部門統一行動,保證反假幣工作的順利進行;二是要加強假幣案偵破、公訴和審判的聯動,做到除惡務盡。公安部門要認真研究犯罪動向,開展專案戰役,檢查嫌疑人員,持續加強對假幣運輸、購銷案件的偵破和對犯罪分子的追逃;檢察機關要加強假幣嫌疑犯的批捕和起訴;法院要做好假幣罪案的審判工作,加大量刑力度。讓不法分子得到應有嚴懲;三是建立假幣信息情報站。充分調動金融機構、廣大群眾積极參与的打擊假幣犯罪活動,加強對假幣犯罪的舉報受理工作。堅決抵制非法使用假幣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防假幣進入流通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