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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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管理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對人民幣紙幣和硬幣的發行、流通、銷毀、反假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政策規定和建立的一整套監督執行機制。它包括人民幣發行基金管理、流通中人民幣管理、人民幣形象管理和反假人民幣管理。
- (一)人民幣發行基金管理
人民幣的發行實行高度集中統一和嚴格的計劃管理。人民幣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保存的未進入流通的人民幣。發行基金與現金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它們既有聯繫又有本質區別。兩者之間的聯繫在於可以相互轉化,在按制度規定的手續操作下,發行基金從發行庫進入金融機構的業務庫後成為現金;現金從業務庫交存到發行庫後又成為發行基金。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1)性質不同。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供發行的準備基金,是未發行的貨幣;現金是國家以法律賦予強制流通的現實貨幣。
(2)所有權不同。發行基金的所有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的所有權屬於有現金收入的社會各經濟主體。
(3)運動形式不同。發行基金是憑上級發行庫簽發的調撥命令而發生運動,沒有調撥命令,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現金是根據持有人的需要,伴隨著商品流通、勞務提供而流通的。
為保證貨幣發行工作的順利進行,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以保管人民幣發行基金。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不得干擾、阻礙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
- (二)流通中人民幣的管理
1.殘損人民幣的回收與銷毀。殘損人民幣的流通影響國家法定貨幣的形象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影響市場交易和人民的利益,不利於識別貨幣的真偽,所以必須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和銷毀。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所規定的標準,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2.禁止代幣票券的發行和流通。代幣票券是單位或個人發售,蘊含一定價值,代替人民幣在一定環境中充當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用於購物或消費的憑證。儘管代幣票券不是假人民幣,但代幣票券的發行危害極大,必須予以禁止。《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人民幣管理條例》也做了相同的規定,這有力地維護了人民幣的法定地位和社會信譽。
3.人民幣出入境管理。人民幣出入境經歷了由禁止到逐步放開的過程。建國初期,我國禁止人民幣出入境,後來隨著形勢的變化,從1954年起,對人民幣出入境實行限額管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人民幣出入境限額逐步擴大。從1993年3月1日起,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攜帶人民幣的限額為6000元。在開放邊民互市和小額貿易的地點,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入出境,攜帶人民幣的限額可根據實際情況,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現為分行或中心支行)會同海關確定,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海關總署批准後實施。
逐步放寬對人民幣出入境的管理,符合客觀形勢,在不超過限額的情況下,攜帶人民幣出入境無須申報,簡化了海關手續,方便了絕大多數旅客的正常往來,有利於邊貿發展,為將來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積累了管理經驗;有利於發展與港、澳、臺地區的關係;由此形成的民間匯價,可作為官方匯價管理的參考。
4.錢幣市場管理。改革開放以來,群眾性的錢幣收藏活動方興未艾,各地陸續出現和建立了經營錢幣的市場。但是,隨著集幣熱的升溫,非法倒買倒賣人民幣的問題比較嚴重。一些人以盈利為目的,高價炒買炒賣某些面額、種類的人民幣,危害很大。它嚴重地影響了人民幣作為我國法定貨幣的嚴肅性,破壞了我國貨幣發行的高度集中統一,影響了人民幣的正常流通。因此,必須加強管理,依法打擊非法買賣人民幣的行為。
- (三)人民幣形象管理
人民幣形象管理主要是採取一些積極的宣傳措施和法律手段,教育和引導公民愛護人民幣。愛護人民幣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和義務。愛護人民幣,對保持人民幣的整潔、便利流通、防假和維護國家貨幣的信譽具有重要意義。
《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1)故意毀損人民幣;
(2)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
(3)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 (四)反假人民幣管理
假人民幣包括偽造的人民幣和變造的人民幣。假人民幣的流通,損害了人民幣法定貨幣的地位和良好信譽,妨礙了人民幣的正常流通,損害了國家和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深入持久地開展反假人民幣工作。
近些年來,反假人民幣鬥爭形勢嚴峻。黨中央、國務院對反假貨幣工作非常重視。經國務院批准,1994年11月,成立了由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人為召集人、各有關單位主管負責人參加的“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繫會議”制度,組織、領導全國反假貨幣工作,研究、制定反假貨幣鬥爭的方針、政策、法規、辦法,下設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辦公室。其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由地方政府牽頭,也設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負責本地的反假貨幣工作。目前,反假貨幣工作成績顯著,並已納入法治軌道。這項工作需要各部門和全社會的支持和共同努力,持續地進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