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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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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貨幣((Legal Tender,Fiat Money,Flat Money),簡稱法幣,又稱不兌現紙幣。

目錄

法定貨幣簡介

  法定貨幣(Flat Money)是指貨幣沒有用上一些有價值的實物作為貨幣的本位,法定貨幣不代表實質商品或貨物,發行者亦沒有將貨幣兌現為實物的義務,只依靠政府的法令使其成為合法通貨的貨幣。法定貨幣的價值來自擁有者相信貨幣將來能維持其購買力,但貨幣本身並無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如當今的紙幣。只有在公眾相信它會被接受時,法定貨幣才會生效。   部分發行法定貨幣的國家或銀行,會將其法定貨幣與一種或數種外幣掛鉤,並以政府外匯儲備維持其匯價在一定的水平。亦有法定貨幣是沒有任何錨,其價值是自由浮動,倚靠發行者控制發行量來維持。

  在歷史上,政府強制規定紙鈔以及非稀有金屬﹝如銅、鎳等材質﹞的硬幣為法定貨幣之前,大多數流通的貨幣也具有一定的內在價值,例如金幣、銀兩,此種貨幣稱為商品貨幣Commodity Money

  許多人認為法定貨幣沒有錨。張五常認為不對。其實,法幣也是有錨的,法幣的錨乃是經濟的CPI指數物品籃子。而如果貨幣量的變動要同時考慮價格水平之外的其它經濟目標,那麼就是給貨幣下了多個錨。[1]

法定貨幣的產生[2]

  像干預金融制度一樣,政府也干預貨幣本位,最重要的干預可能是建立法定貨幣。一般是出於財政原因,當政府進行干預而授予某家銀行壟斷特權時,這種過程通常就開始了,我們已經討論了英格蘭銀行的重要情形。該銀行從一文不名的政府手中購買特權,這些特權又導致了其他銀行通常用英格蘭銀行的債務來清償它們的債務的金字塔型的制度,而英格蘭銀行自身繼續用黃金清償其債務。最終,政府會進行干預以打破特權銀行的債務和錨商品之間的聯繫。在英國的情形中,政府對英格蘭銀行信用的過度需求使後者不459能維持用現金支付,而政府在1797年的干預使英格蘭銀行的無清償能力合法化,並命令它停止這種支付。貨幣成為不可兌換性的,並且一直保持這樣,直到1821年,可兌換性又重新恢復了,但是在1914年又受到壓制。不斷增加的政治干預使以後恢復可兌換性的努力很少取得成功,並隨著20世紀70年代早期佈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任何與黃金的正式聯繫也最終被放棄了。

  在美國曆史上,政治壓力削弱了與黃金聯繫的同樣過程也是很明顯的。在19世紀,美國政府多次進行干預以壓制可兌換性,並最終恢復了它。最顯著的情形是隨著1861年國內戰爭的爆發而發生的。當時,聯邦政府對銀行信用的需求迫使主要的商業銀行放棄可兌換性。直到1879年,美國一直維持不可兌換的綠背紙幣(1861年美國聯邦政府發行的法定貨幣。——譯者註)本位。然後,在1933年之前,一直沒有干預地維持著黃金本位。當1913年聯邦儲備建立時,其意圖是讓聯邦儲備在該本位下運營。然而在一年之內,國際黃金本位就崩潰了,聯邦儲備很快就成為惟一的依然和黃金相聯繫的主要中央銀行。此時,聯邦儲備發現它自己具有比黃金本位下的中央銀行通常所具有的更多的決策權,但是它不清楚該做什麼。甚至在20世紀20年代,在恢復國際黃金本位的、註定要失敗的努力之後,它依然具有相當大的決策權。它再次具有很大的決策權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當時,國際黃金本位,作為佈雷頓森林體系的修正形式被重新建立。在戰後,受到政府自身的鼓勵,聯邦儲備開始實施比所允許的長期制度中更為擴張的貨幣政策。聯邦儲備的黃金存量因此而逐漸下降,並且當其受到被強制執行的黃金儲備要求的約束時,它游說國會廢除這種要求。國會這樣做了,並且黃金交換本位原則的剩餘部分也被進一步地削弱了。然而,受到黃金交換本位約束的聯邦儲備的自由度的增加,也減少了它抵制政治影響的能力,並且聯邦貯備處在不斷增加的、“滿足”約翰遜統治的巨大開支的壓力之下。聯邦儲備對這種壓力以及持續的黃金流出量只提供了微弱的抵制;不可避免的結果是,聯邦儲備銀行再也不能維持黃金的美元價格,黃金交換本位最終在20世紀70年代早期被放棄。至此,在歷史上是第一次,處於和平時期法定本位的主要國家不再有恢復可兌換性的嚴格意圖。

  法定貨幣的建立意味著貨幣本位性質的根本改變。以前,貨幣本位一直將貨幣的價值與一種或多種貴金屬的價值相聯繫,而維持這種聯繫的需要,嚴重地限制了政府或中央銀行實施自己貨幣政策的能力(或至少這樣做以維柏¨持商品聯繫)。像英格蘭銀行這樣的中央銀行可能有能力操縱利率,但是這樣的能力被需要維持可兌換性所限制。該制度儘管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全的,但也是極為自動的,而參與中央銀行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保證它們繼續維持可兌換性。但是一旦可兌換性被廢除,中央銀行不再必須滿足任何外部約束,它或多或少地能自由地做它希望做的事情。這種新確立的自由與貨幣本位的改變相聯繫。以前,價格水平一方面被貨幣發行的可兌換性規則固定,另一方面,被市場上對“錨”商品的供給和需求所固定。但是現在,價格水平由市場上對中央銀行“基礎貨幣”的供給和需求決定,既清楚又簡單,並且價格水平與任何單個商品價格之間的聯繫分開了。對於給定基礎貨幣的任何需求,價格水平由中央銀行選擇投放的基礎貨幣數量來決定,並且中央銀行能發行與它所希望發行的貨幣一樣多的基礎貨幣。因此,價格水平由中央銀行的政策決定,而我們必須考察是什麼決定了這種政策,以及它的影響是什麼。

法定貨幣的發展[3]

  雖然貨幣體系最初基於商品,但從商品貨幣到法定貨幣的轉變是一個穩定的、全球化趨勢。法定貨幣並不代表任何有形的商品,而是由法律作為支撐,要求人們在一切交易中予以接受。即使在商品貨幣時期,通常也存在以銀行券為形式的黃金流通,且數量往往大於真正存在的黃金數量。從效果上看,這些就是法定貨幣,因為如果所有銀行券持有者都同時要求兌換黃金的話,世界的黃金存量將無法滿足需求。由黃金作為部分支撐的鈔票系統是現代支付系統的起源,在現代支付系統中,貨幣100%都是不可兌換的。

  中世紀把黃金委托給金匠的業務是紙幣的起源,紙幣最初表示對存放在金匠處的黃金的一種索取權。銀行券類似於支票,不同之處只是它可以從一人之手轉移到另一人之手。商業銀行沒有理由不發行銀行券,歷史上的確曾有私人鈔票得以流通的時期。然而在多數社會中,發行銀行券是政府的壟斷權力。發行貨幣是一種創造財政收入的活動。在一些社會中,創造貨幣幾乎是財政收入的唯一來源,因為這些政府缺乏有組織、有效率地稅收征收系統,從而課稅能力不足。

  20世紀30年代以前,貨幣一直普遍地由商品作為支撐,或至少部分地由商品作為支撐。從19世紀開始,黃金在相當長的時期中是主流的商品貨幣。流通的貨幣部分採取金幣的形式,但貨幣多數是由代表黃金索取權的紙幣所構成。可以轉換為黃金的國家通貨被稱為按金本位制運作。在金本位制流行的時候,多數國家承諾可以按照固定的價格將本國的通貨兌換為黃金。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多數國家同意維持一個固定的黃金交換率,但這個制度同時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允許一個國家針對國內外匯短缺的情況,周期性地調整它們的黃金交換率。1973年,浮動匯率制建立,從那時起,除了美國政府的信用外,美元價值就沒有了任何其他支撐。

  只要政府想要保持紙幣和黃金之間的可轉換性,那麼政府創造更多貨幣的能力就會受到限制。中央銀行必須保持相當數量的黃金儲備,以滿足公眾的需求。這就好比今天的私有銀行由於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儲備,從而創造存款的能力受到限制一樣。在20世紀30年代,金本位制無可輓回地、一個接一個地崩潰了,世界上所有國家都喪失了轉換本國通貨的能力,因此,影響國家創造貨幣的限制因素也不復存在了。在過去60年中,世界貨幣制度已經逐漸走向純粹的法定貨幣制度。隨著世界貨幣制度1973年轉變到浮動匯率制,現在除了政府的選擇外,流通中每種貨幣的數量已經不受其他什麼限制了。

不兌現紙幣的特點[4]

  貨幣要求具有同質性和匿名性,而不兌現紙幣也具有許多貨幣應該具有而不為實物貨幣所具有的特點:如易識別性、持久性、便攜性,防盜性等。不兌現紙幣和信用不可分割。不兌現紙幣就是一種信用,在這種信用中,國家是債務人,而作為債權人的每個個人被取消了向國家的追索權,但國家以法律和強制力保證其在交換中被接受。

實物貨幣和不兌現紙幣的區別[4]

  實物貨幣和不兌現紙幣的區別在於:實物貨幣本身具有價值,而不兌規紙幣則需要用法律規範和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在交換中被接受,不兌現紙幣如果被廢除了的話,就將一文不值。但不兌現紙幣也有其自身的優越性。

我國的法定貨幣[5]

  我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人民幣主幣以元為單位,主要採用紙幣形式,包括100元、50元、10元、5元、2元和1元六種;人民幣輔幣以角、分為單位,採用紙幣和金屬鑄幣兩種形式,包括5角、2角、1角、5分、2分和1分六種。

  人民幣是我國唯一獨立合法的貨幣。其獨立性體現在:人民幣不同任何一個國家貨幣的幣值固定地聯繫在一起,當外幣升值或貶值時,可以相應的調整人民幣匯率;人民幣不規定含金量人民幣發行幣值穩定的保證,是國家手中掌握的大量商品;人民幣出入境實行限額管理。其合法性體現在:人民幣在我國的主權範圍內,具有無限清償性,唯一能夠用來計價、流通、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收。

  為了維護人民幣的法律地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1)不准發行變相貨幣

  (2)嚴禁各單位模仿人民幣式樣印製內部票券。

  (3)加強對殘缺人民幣的兌換及銷毀管理。

  (4)對於偽造、變造貨幣和販運偽造、變造貨幣的,依法治罪。

  (5)對於超限額攜帶貨幣、擅自運輸和在郵件中夾帶貨幣出入境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 貨幣的本質(謝作詩 李平)
  2. 凱文·多德Kevin Dowd,丁新婭,桂華,胡宇娟譯.競爭與金融:金融與貨幣經濟學新解.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
  3. 羅傑·E·A·法默.巨集觀經濟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1.
  4. 4.0 4.1 梁小民 雎國餘 劉偉 楊雲龍.經濟學大辭典.團結出版社,1994年09月第1版.
  5. 鄔名揚,王成棟主編.中外現代企業制度與中國企業改造.企業管理出版社,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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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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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00.176.* 在 2010年1月21日 06:15 發表

very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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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143.222.* 在 2013年3月28日 07:49 發表

Legal tender和fiât money有什麼區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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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63.19.* 在 2014年8月8日 15:57 發表

白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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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108.* 在 2015年12月25日 17:38 發表

205.143.222.* 在 2013年3月28日 07:49 發表

Legal tender和fiât money有什麼區別啊

就只是兩個不同的名字,其實沒分別

回複評論
183.33.224.* 在 2018年11月18日 21:24 發表

61.15.108.* 在 2015年12月25日 17:38 發表

就只是兩個不同的名字,其實沒分別

那難道是我的教授弄錯了?分明是有分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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