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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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匯制是指境內所有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外商投資企業除外)必須將規定範圍內的外匯收入及時調回境內,按照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率,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具體地說:
1.境內機構取得的下列外匯須全部結匯給外匯指定銀行: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中標收入的外匯;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構外匯;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款)、旅游、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
(7)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
(8)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9)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的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收入;
(12)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國外捐贈外匯包括境外的政府、企業和個人以及聯合國所屬的機構、國際組織、民間組織的捐贈或援助外匯。但是,捐贈或援助協議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可開立外匯帳戶;
(1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結匯的外匯收入。
2.境內機構下列外匯,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根據會計制度按期結算實現的收入,應全部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
(1)經營境外承包工程,佝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具體地說,就是指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的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對外勘測、設計、咨詢、招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可開立外匯帳戶,收入為合同期內境外匯入的上述有關工程項目款,支出為境外上述有關工程項目費用,凈收入按年結匯。
(2)從事代理對外或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待付的外匯。從事代理對外或境外業務的機構是指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其授權單位批准,經營代理進口業務的外(工)貿公司和經國家主管部、委、局批准,從事外輪代理、船務代理、國際貨運代理、船舶燃料代銷、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版權代理、廣告代理(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部門批准)、船檢、商檢代理業務的機構。上述機構代收待付的外匯可向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收入為從事代理業務從境外收入的外匯,支出只能用於支付境外的有關費用;支付境內的有關費用,須結匯後用人民幣支付,其凈收入按季結匯。代理出口項下的收匯,可由代理方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也可將外匯原幣劃轉委托方,由委托方辦理結匯;代理出口項下外商投資企業作為委托方的,代理方應將出口收匯原幣劃轉外商投資企業,這部分外匯收入可進入外匯帳戶,也可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
(3)境內機構暫收待結或暫收待付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款等,可向外匯局申請,開立外匯帳戶,凈收入按年結匯。
(4)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行機構預付的外匯,可開立暫收待付外匯帳戶。其收入只能是國外旅行機構預付的外匯,支出只能是境外旅游者因故不能旅游而退還的外匯款項。該帳戶最高餘額不得超過該旅行社上一年收彙總額的3%,其餘97%的收匯應全部結匯。
(5)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十甲金等可開立暫收待付外匯帳屍,其凈收入按季結匯。
(6)經交通部門批准,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業務的遠洋運輸公司,經經貿部批准從事國際貨運的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內外經營業務所收入的外匯,可開立外匯帳戶,其凈收入按年結匯。
3.下列範圍內的外匯可不結匯,需持外匯局核發的開戶憑證,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1)國家批准專項用於償還境內外外匯債務並經外匯局審核的外匯;
(2)捐贈協議規定用乾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
(4)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5)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6)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
(7)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個人的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