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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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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Travel Agency;Travel Service)

目錄

什麼是旅行社

  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活動的企業

旅行社的法律特征[1]

  從旅行社概念中,可以看出旅行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旅行社是企業法人。作為企業法人,須具備法人的條件。設立旅行社企業,必須具備《條例》所規定的條件,須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取得旅行社企業法人的資格。

  第二,旅行社是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旅行社所從事的旅游業務主要是代辦出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並接待旅游者。招徠,指旅行社按照批准的業務範圍,在國內外開展宣傳促銷活動,組織旅游者的工作;接待,指旅行社根據與旅游者達成的協議,為其安排行、游、購、食、宿、娛等並提供導游服務

  第三,旅行社是以營利為目的企業法人。旅行社作為企業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通過收取服務費,為旅游者提供有償服務,企業才能生存和發展,也才能實現這一目的。

旅行社的分類[2]

  (一)西方國家旅行社的分類

  西方國家是根據旅行社經營的旅游業務的內容來進行旅行社的分類的。

  1.旅游批發商(Tour Wholesaler)

  旅游批發商主要是負責旅游產品的設計、組合以及營銷。它們能夠通過批量購買的方式,以最低價格預訂交通、住宿、旅游設施及景點等使用權利,再將其組合成完整的旅游線路產品後,以批發形式出售給旅游經營商。根據其國家法律的規定,旅游批發商不可以直接面對旅游者,它既不直接向公眾零售旅游產品,也不從事旅游接待服務。旅游批發商一般都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進行旅游營銷,在公共媒體上做廣告,做旅游促銷,參加各種旅游交易會、博覽會或展銷會等。

  2.旅游經營商(Tour Operator)

  旅游經營商的業務內容相對來說比較全面和複雜:第一,它可以經營旅游批發商的業務內容,包括設計組合以及推銷旅游產品。不過,對於旅游經營商來講,它既可以自己經營這些業務,也可以從批發商那裡進行採購。第二,旅游經營商可以零售旅游產品和從事實地接待業務,而且旅游經營商可以擁有零售網點,還可以通過自己的零售網點或代理商向公眾銷售旅游產品

  3.旅游代理商(Travel Agent)

  旅游代理商也被稱為旅游零售商,主要代理旅游經營商銷售的旅游線路產品,代理交通企業或飯店企業銷售的交通客票和客房以及代理餐飲、娛樂、游覽預訂等單項旅游產品旅游代理商是典型的中介性服務組織,旅游代理商直接面向公眾,招徠和組織游客。其業務包括:提供旅游產品咨詢服務、預訂服務、售發旅行票據和證件、宣傳旅游產品、收集顧客的反饋意見等。旅游代理商在其代理銷售的過程中,不向旅游者收取服務費用,而是從有代理關係的旅游企業,如旅游經營商、交通企業、飯店等被代理企業那裡獲得代理費,也就是佣金

  旅游代理商一般規模很小,但數量很多,大多由業主自任經理,雇佣的員工數量多在10人以下,相當多的旅行代理商都是“夫妻店”的形式。不過,旅游代理商也有較大規模的,著名的、英國目前最大的旅游代理商——托馬斯·庫克公司,就擁有2000多個分支零售網點。

  (二)我國旅行社的分類

  我國國務院1996年10月15日頒佈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旅行社是指有贏利目的,從事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的企業。我國是根據旅行社對三大旅游市場業務的經營範圍來對旅行社進行分類的。

  1.國際旅行社

  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的業務範圍,包括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台同胞的入境旅游業務,中國公民的出境旅游業務以及國內旅游業務。

  2.國內旅行社

  國內旅行社的業務範圍僅限於國內旅游業務。根據法律規定,國內旅行社不具有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和出境旅游業務的資格。

旅行社的基本業務[2]

  (一)採購業務

  採購業務是旅行社開展設計業務、接待業務和接受委托代辦業務的基礎。旅行社必須建立廣泛的採購網路,與各有關飯店、餐飲等旅游企業建立緊密的往來業務關係,以保證旅游產品和服務在旺季時的供應。很多旅行社都通過批量採購的方式,獲得較低的價格,降低採購成本,增加企業的競爭力

  (二)組合設計旅游產品

  旅行社將採購來的單項旅游產品,進行組合設計,銷售給旅游者。旅行社組合設計旅游產品的時候,要考慮不同旅游者的消費標準和需求特點,進行單項旅游產品的組合。一般旅游線路產品的設計,包括吃、住、行、游、購、娛等多項旅游服務,滿足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的整體性需要。旅行社也可根據旅游者或者是委托社的要求組合設計旅游線路

  (三)提供旅游咨詢

  旅游者購買旅游產品,選擇旅游線路,需要瞭解旅游線路的價格,旅游線路的特色,飯店、交通、娛樂、購物等產品信息。旅行社作為專業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中間商,可以利用其掌握的大量專業信息為旅游者提供咨詢服務,幫助旅游者作出理想的選擇。

  (四)提供導游服務

  導游服務是旅行社提供的關鍵旅游服務。在旅游過程中,旅行社要派出專職導游人員,為旅游者提供引導游覽、景點講解以及協調旅游活動的服務。導游人員聯繫、銜接旅游行程中的各個企業,協調解決期間的各種問題,也包括根據旅游者的要求,提供安排會見等個性服務。

  (五)委托代辦業務

  一是代辦各種旅行手續。人們外出旅游的過程中,需要辦理相關的旅行手續,以保證旅游行程的順利和便捷。例如,外國人到西藏某些未開放地區旅游,需要辦理相關通行證;中國公民出國旅游,需要辦理簽證等手續。旅行社作為專業的旅游服務經營商,可以為旅游者代辦這些繁瑣的旅行手續。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代辦的旅行手續主要是辦理簽證、通行證、行李托運等。

  二是代理銷售旅游產品或服務。旅行社是很多單項旅游產品的銷售渠道。旅行社可代理預訂飯店客房、代訂交通客票、代理汽車租賃,為旅游者購買演出票,代辦人身傷害及隨身物品的保險等。

  (六)其他業務

  它包括開發新線路時的線路調研考察業務以及外聯業務。開發新線路之前,需要派遣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到旅游目的地進行相關情況的考察,以保證線路設計的科學合理。旅行社的外聯業務主要包括旅行社產品的營銷以及與社區、相關業務單位建立良好的公共關係

旅行社的作用[2]

  (一)旅行社在旅游業中具有龍頭作用

  旅行社的產生從根本上改變了旅游活動的性質,標誌著旅游活動進入了產品化時代。旅行社的出現,使原先分散的、個別進行的旅游活動進一步社會化,旅游服務成為專門的一個服務行業。旅行社作為旅游活動的組織者,促使旅游接待向規模化、專業化、規範化方向發展,從而加快了旅游活動大眾化、社會化的發展進程。旅行社的發展壯大,使旅游接待能力大為提高,帶動了相關行業企業的發展。許多旅游企業的產品也正是通過旅行社的產品組合才得以順利銷售出去,並依靠旅行社組織的大量客源生存和發展。因此,旅行社是整個旅游業的神經中樞。

  (二)旅行社為旅游者實現其消費需求提供了便利條件

  旅行社最大的作用就在於其將消費者多次購買多樣商品或服務整合為一次性購買多種商品或服務。旅游者外出旅游需要購買各種服務,如交通車票、飯店的客房、景點的觀光票等,旅游者如果要全程自行購買這些旅游產品和服務,就要進行多次購買,其所要花費的時間成本以及經濟費用必然會比較高。而旅行社可藉助自己掌握的旅游信息以及批量購買的優勢,以優惠的價格更為合理安排旅游路線和日程,將交通、游覽、食宿、購物、娛樂等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進行統籌安排,幫助旅游者在有限的時間內獲得最佳的旅游體驗。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高質量的旅游線路產品組合設計,可以節約旅游者的經濟成本時間成本

  (三)旅行社是其他旅游企業產品的重要銷售渠道

  旅行社是各種旅游產品的重要銷售渠道。旅游業中各旅游企業雖然也直接向旅游者出售自己的單項產品,但是通過旅行社來進行銷售,是一個更為理想和便利的選擇。在現代大眾旅游的情況下,大量的產品通過旅行社銷售給旅游者。一方面,以團隊旅游者為主要目標市場的旅游企業,其旅游產品多是通過旅行社來銷售;另一方面,旅行社作為大量旅游企業的主要代理商,也是通向散客的銷售渠道。

旅行社的設立[1]

  一、旅行社的設立條件

  (一)旅行杜的一般設立條件

  旅行社應當依法設立,符合下列條件: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經培訓並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有規定的註冊資本質量保證金

  (二)旅行社的具體設立條件

  國際旅行社設立的具體條件為:第一,具有足夠的營業用房和傳真機、直線電話、電子電腦等辦公設備及業務用汽車;第二,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聯網的條件;第三,具有持國家旅游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1名,部門經理至少3名;第四,具有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第五,註冊資本不少於150萬元人民幣。此外,經營入境旅游業務者,需繳納6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者,需繳納10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

  國內旅行社具體的設立條件為:第一,具有足夠的營業用房和傳真機、直線電話、電子電腦等辦公設備;第二,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聯網的條件;第三,具有持國家旅游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1名,部門經理至少2名;第四,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第五,註冊資本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此外,還需繳納1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

  二、旅行社的申報審批

  (一)申請設立旅行社應提交的文件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提交法定的文件:第一,申請書,即申請人設立旅行社願望的明示。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類別、中英文名稱及縮寫和設立地、旅行社申報和登記的企業名稱、企業形式、投資者、投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及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報告名稱和呈報申請的時間等。旅行社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並須含有旅行社字樣。第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對設立旅行社的市場條件、資金條件和人員條件的全面評估以及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補充說明的其他問題。第三,旅行社章程。章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第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第六,經營場所證明和經營設備證明。經營場所可以是自己擁有的,也可以是租用的。租用的,應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至少有一年租期的租房協議;自己擁有的,應出具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經營設備情況證明。第七,交納質量保證金承諾書。

  (二)受理申請的部門和審批部門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直接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旅行社設立申請書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查意見,報國家旅游局;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第二章旅行硅管理法律法規申請。受理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地、市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

  (三)審批原則和審批期限

  有審批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根據是否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是否符合旅游市場需要,是否具備《條例》規定的旅行社的設立條件等原則進行審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正式發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這是《條例》對於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旅行社時限的規定。對經審批同意設立旅行社的申請人,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向其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四)工商登記

  申請人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應當在收到許可證後60個工作日內,持批准設立文件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旅行社領取營業執照後,即告成立,可正式對外營業。旅行社憑藉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設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旅行社開展業務需要核發相應營業執照副本。

  旅行社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向原審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三、旅行社分支機構的設立

  旅行社根據業務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可以設立非法人分社,必要時,可以設立門市部(包括營業部)。非法人分社和門市部(包括營業部)都屬於旅行社的分支機構。旅行社不得設立辦事處代表處和聯絡處等辦事機構。

  (一)旅行社分社的設立及管理

  1.旅行社分社的概念。旅行社分社,指由旅行社設立的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以設立社的名義開展旅游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

  2.分社的設立條件。設立分社應具備下列條件:第一,年接待旅游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第二,進入全國旅行社百強排名;第三,分社經理必須取得《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第四,增加規定的註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國際社、國內社每增加一個分社,分別增加註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和15萬元人民幣,增加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和5萬元人民幣。

  3.分社的核准登記。設立社應向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核准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的證明文件,按《條例》規定的數額到設立地有質量保證金管理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繳納質量保證金,併到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然後憑此證明文件和許可證到設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冊。在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4.分社的管理。旅行社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旅行社分社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其設立社的經營範圍

  (二)旅行社門市部的設立

  1.旅行社門市部的概念。旅行社門市部指旅行社在註冊地的市、縣行政區域以內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為設立社招徠游客並提供咨詢、宣傳等服務的收客網點。

  2.門市部的設立。設立社應徵得擬設地的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同意,領取《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併在辦理完工商登記註冊手續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門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的門市部應當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

  3.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旅行社門市登記證》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印製和頒發。登記證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證書名稱,設立社,門市部名稱、負責人、地址和業務範圍,同意設立文號,證書頒發時間,頒發機關印章和有效期等。

  門市部登記證實行一部一證,不設副本,複製無效。

  (三)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的設立

  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指由國家旅游局審批,外國旅行社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旅游辦事機構。根據《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游業務,包括不得從事訂房、訂餐和訂票等經營性業務。

  四、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

  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除《旅行社設管理條例》外,還有國家旅游局,商務部於2003年6月12日發佈的《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2005年2月17日發佈的<對《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的修訂)和2005年12月19日發佈的(《設立外商控股、外商獨資旅行社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等規章。

  (一)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設立條件和審批程式

  外商投商旅行社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旅游經營者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由外商單獨投資設立的外商獨資旅行社。

  1.申請條件。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是依法設立的公司;最近3年無違法或者重大違規記錄;符合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的外國旅游經營者應當是旅行社或者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企業;年旅游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是本國旅游行業協會的會員。

  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符合《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即與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的條件相同。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資方,應符合下列條件: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企業;年旅游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是本國(地區)旅游行業協會的會員;具有良好的國際信譽和先進的旅行社管理經驗;遵守中國法律及中國旅游業的有關法規。

  設立外商獨資旅行社的境外投資方的條件,除了年旅游經營總額應在5億美元以上以外,其餘條件與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資方的條件相同。臺灣地區的旅游經營者在內地與國內投資者共同投資設立外資旅行社或設立獨資、控股旅行社,比照適用上述規定。在內地設立獨資旅行社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年旅游經營總額應不低於25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年旅游經營總額應不低於1200萬美元。

  2.設立條件。中外合資旅行社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400萬元,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各方出資比例,比照適用中外合資旅行社的規定。

  外商控股或外商獨資旅行社應符合下列條件: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符合旅游市場需要;是本國(地區)旅游行業協會的會員;具有良好的國際信譽和先進的旅行社管理經驗;遵守中國法律及中國旅游業的有關法規;註冊資本不少於250萬元人民幣。

  外商投資旅行社必須有符合國際旅行社條件的營業場所、營業設施、經營人員;按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的規定,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3.審批程式。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中國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一般旅行社設立時應提交的相關文件和有關外國旅游經營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以及投資各方簽訂的合同、章程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時間內,對擬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註冊登記手續。目前,我國原則上不允許外商投資旅行社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二)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經營

  外商投資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業務;經營特種旅游項目和到特殊旅游地區旅游,須報國家旅游局及有關部門審批。

  外商投資旅行社為中國法人。因此,在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受中國法律、法規管轄。與內資旅行社一樣,其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保護,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條例》規定的旅行社經營規則,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魏寶祥,何喜剛,秦斌峰.旅游法規與職業道德.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2007.8
  2. 2.0 2.1 2.2 周敏慧.旅游概論.中國紡織出版社,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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