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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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旅游,廣義上也稱出境旅游,是指持護照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旅游、包括邊境游、港澳游和出國游。前往地區不同,旅行所持證件也不同。我國目前所指的出國旅游,特指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即是由中國旅游企業組織中國公民以團隊形式自費前往國外旅游,包括探親、訪友等其他短期因私出國事宜。針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國情,參照國際上的一般作法,國家旅游局、公安部聯合發佈了《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對開辦公民自費出國旅游採取“有計劃、有組織、有控制地發展”的指導方針。[1]
出國旅游管理的主要法規制度[2]
1.出國旅游目的地的審批制度
出國旅游目的地,是指經我國政府批准,許可旅行社組織我國公民前往旅行游覽的國家或地區。依據《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我國公民出國旅游目的地國家,由國家旅游局會同外交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提出,報經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家旅游局予以公佈。
中國是一個具有巨大出境旅游客源市場的國家。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希望能成為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的目的地。因此,出國旅游目的地審批是一項十分嚴肅而重要的工作。一般來講,作為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的目的地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是我國的客源國,有利於雙方旅游合作與交流;
(2)政治上對我國友好,開展國民外交符合我國對外政策;
(3)旅游資源具有吸引力,具備適合我國旅游者的接待服務設施;
(4)對我國旅游者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沒有歧視性、限制性、報複性政策;
(5)旅游者有安全保障,具有良好的可進入性。
由以上規定可見,經營出國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
2.經營出國旅游業務的審批制度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游經營業務許可的,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換髮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游業務的,適用《邊境旅游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赴臺灣地區旅游業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規定。
依據《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旅游局應當將取得出國旅游業務經營資格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名單予以公佈,並通報外交、公安等各有關部門。
3.出國旅游總量控制制度
依據《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由國家旅游局根據上一年度全國入境旅游的業績、旅游目的地國家增加情況以及出國旅游的發展趨勢,在每年2月底以前確定本年度組織出國旅游的人數安排總量,並下達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各省級旅游局則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具有經營出國旅游業務資格的旅行社上年度經營入境旅游的業績、經營能力、服務質量等情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組團社本年度組織出國旅游的人數安排。簡言之,為了達到對出國旅游人數實行總量控制的目的,對於每年度出國旅游的人數,由國家旅游局確定總量,然後分解到各省級旅游局,由各省級旅游局具體分解到各旅行社。為了保證這一措施的具體落實,《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規定,由國家旅游局對省級旅游局核定組團社年度出國旅游人數安排及組團社組織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的情況進行監督。
我國公民出國旅游的有關規定[2]
出國旅游不同於國內旅游,它要經歷辦理有效出國證件、報名參加旅游團、辦理旅游目的地國家的簽證等手續。《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護照的,可以直接到組團社辦理出國旅游手續;沒有有效普通護照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護照後再辦理出國旅游手續。組團社應當為旅游者辦理簽證等出境手續。”由此可見,一般來講,旅游者的出國護照由我國公民個人前往公安機關辦理,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在公民的戶籍所在地辦理。我國公民在辦妥出國護照後,再到旅行社報名參加旅行團,由旅行社為參加旅行團的旅游者辦理簽證等有關出境手續。應當指出的是,為報名參加旅游團的旅游者辦簽證等出境手續,是旅行社的一項法定義務。
旅游者出國旅游,不僅所領略到的風景、習俗等與我國迥然不同,而且更重要的是,旅游目的地國家的法律也完全不同於我國的。為此,《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旅游者應當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的法律,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並服從旅游團隊領隊的統一管理。”同時,該《辦法》第二十二條還規定嚴禁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當然,該《辦法》在為旅游者設定義務的同時,還賦予了旅游者權利,即該《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旅游者對組團社或者旅游團領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旅游行政部門投訴。”
旅行社組織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的有關規定[2]
如前所述,在我國現階段,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是指由旅行社組織的出國旅游。因此,《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對組織出國旅游的旅行社設定了嚴格的義務,以確保出國旅游的正常秩序。組織出國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的義務如下:
(1)組團社應當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為此,組團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國旅游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可靠,不得做虛假宣傳。此外,為了防止組團社以低於成本的旅游價格吸引旅游者,組團社還必須履行旅游起價不得低於成本價的義務。
(2)組團社經營出國旅游業務,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旅游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旅游合同還必須明確約定旅游起止時間、行程路線、價格及交通標準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在此應當指出的是,我國《合同法》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在出國旅游合同上,如上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旅游合同一旦簽訂,組團社就應當按照旅游合同約定的條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同時,組團社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必須向旅游者作出清楚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3)組團社組織旅游者出國旅游,應當選擇在目的地國家依法設立並具有良好信譽的旅行社(以下簡稱境外接待社),並與之訂立書面合同後,才可以委托其承擔接待工作。因為,按照旅行社作業的慣例,通常都是由本國旅行社招徠組成旅游團,出境後由旅游目的地國家的旅行社接待。為此,選擇境外合作旅行社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直接關係到旅游團在境外能否順利完成旅游行程。在目的地國家選擇依法設立並具有良好信譽的旅行社,並與之簽訂書面協議,這是組團社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
(4)組團社應當為旅游團安排領隊全程陪同。所謂領隊,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領隊證的人員。因為旅游團隊出境後,無論在語言、習俗上,還是在旅程安排及相關手續上都存在諸多不便。因此,領隊人員是必不可少的。在一定意義上,他就是旅游團隊的組織者和指揮者。為了便於旅游者辨識領隊人員,《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四條規定,領隊人員在帶團時,必須佩戴領隊證,按照約定的旅游行程計劃安排旅行游覽活動;在帶領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清楚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按照組團社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發生。《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當“旅游團隊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難和安全問題時,領隊人員必須及時向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的使館報告”。而該領隊所屬的組團社則在接到領隊人員的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旅游行政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當發生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時,領隊人員應當及時向其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使領館報告。
針對個別領隊人員的不良行為,為保障我國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旅游團隊的領隊人員不得與境外接待社、導游及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導游及其他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
(5)《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組團社組織的旅游團隊應當從國家開放的口岸整團出入境。”即在一般情況下,為了防止發生滯留或其他意外情況,旅游團應當是整團出境,在完成旅游行程後整團入境。但是,如果旅游團隊在出境前已經確定需要分團入境的,組團社應當事先向出入境口岸的邊防檢查總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以便該旅游團能夠順利入境。如果旅游團隊出境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確定需要分團入境的,領隊應當及時通知組團社,組團社則應當立即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