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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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旅行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旅行社。
外商投資旅行社是一個總的概念,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1]
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2]
為適應我國旅游業對外開放的需要,促進我國旅游業的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至三十三條對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設立作了特別規定。
(一)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條件
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外國旅游經營者同中國投資者依法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
1.設立條件
(1)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50萬元。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可以進行調整,調整期限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確定。
(2)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各方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3)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各方出資比例,比照適用上述相關規定。
2.申請條件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最近3年無違法或者重大違規記錄;
(3)符合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外國旅游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是旅行社或者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企業;
(2)年旅游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
(3)是本國旅游行業協會的會員。
(二)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程式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中國投資者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設立旅行社所應提交的文件和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外國旅游經營者所應符合條件的證明文件。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以及投資各方簽訂的合同、章程向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對擬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註冊登記手續。
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的旅游經營者在內地投資設立旅行社,比照適用《旅行社管理條例》。
(三)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經營
(1)外商投資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
(2)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3)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公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中國其他地區的人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