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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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是指旅行社經營旅游業務的資格證明,由國家旅游局統一印製,由具有審批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1]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分類[2]
根據所設立的旅行社的種類,許可證分為《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兩種。許可證上應註明旅行社的經營範圍。旅行社應嚴格照此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根據用途不同,許可證可分為正本和副本。許可證正本與旅行社的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營業場所的顯要位置,接受旅游消費者與其他旅游經營者的監督。許可證副本用於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年檢和備查。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換髮和補發[2]
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旅行社應在許可證到期前的3個月內,持許可證到原頒證機關換髮。許可證如有損壞或遺失,旅行社應到原頒證機關申請換髮或補發。另外,旅行社若變更經營範圍或名稱,也應到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換髮許可證。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吊銷[2]
旅行社應依法經營,若違反《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許可證。旅行社被吊銷許可證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該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單位和法定代表人3年內不得再申辦旅行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管理[3]
(1)經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26條規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2)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27條規定:“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為屬於轉讓、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①除招徠旅游者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許或者默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
②准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部門或者個人承包、掛靠的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