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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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分社是指旅行社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設立社名義開展旅游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旅行社的分社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其設立社的經營範圍。
(1)設立條件
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年接待旅游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
②進入全國旅行社百強排名。
③分社經理必須取得《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
④國際、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分別增加註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15萬元人民幣;國際、國內旅行社每增加一個分社,分別增加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5萬元人民幣。
(2)申報審批
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當向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核准該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達10萬人次以上的證明文件,按規定到設立地有質量保證金管理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併到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領取許可證,然後憑證明文件和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此外,還應在辦理完分社登記註冊手續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報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同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旅行社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1]
旅行社分社的管理[2]
(1)旅行社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旅行社設立社同其分社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和統一接待;
(2)旅行社分社的經營範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範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旅行社設立分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