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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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的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1)设立条件
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②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③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④国际、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国际、国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
(2)申报审批
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该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按规定到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并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然后凭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此外,还应在办理完分社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同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1]
旅行社分社的管理[2]
(1)旅行社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旅行社设立社同其分社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接待;
(2)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