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法人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獨立法人(Independent Legal Entities)
獨立法人是指依法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擁有企業獨立法人營業執照的經濟組織。
理論上“獨立法人資格”的要件關鍵在於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獨立法人的單位可以包括:
a.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法人依據《組織法》規定的機構設置程式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產生,履行職能時,不需證書類法人憑證;
b.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法人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或備案,完成獲取法人資格的法定程式,開展活動時,需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為法人身份的合法憑證;
C.社團法人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完成獲取法人資格的法定程式,開展活動時,需有《社會團體法人證書》作為法人身份的合法憑證;
D.企業法人 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完成獲取法人資格的法定程式,開展活動時,需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作為法人身份的合法憑證。
相比較而言,我國的事業單位法人難以等同於國外法人中的哪一種,若從法人舉辦目的、舉辦主體、活動範圍等方面分析,事業單位法人類似於國外的公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企業法人子公司是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的;但如果只是家分公司,則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這點要嚴格進行區分!單位的具體性質可以依據該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予以最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