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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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Branch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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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指在某地的一個組織團體,並不需要取得工商部門等的行政許可手續。經營項目和經營場所並不做固定要求,可靈活變化。如果稅務部門征收稅收,也是按一般項目定額稅收或者個體戶進行征收。
辦事處是非獨立核算的非法人機構。所以,辦事處是不可以有購銷行為的,也就不用報稅/交稅。辦事處是沒有公司的性質,所有的一切都得從總公司走,包括開票、收款。因此,辦事處只是協調角色。一般有兩種理解:
- 辦事處指政府處理事務的一個部門或行政單位,前者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駐華辦事處,聯合國歐洲辦事處等,後者如中國各地的街道辦事處等。
- 辦事處是辦理某種業務或提供服務的地方,例如德意志學術交流中心駐京辦事處,國泰航空上海辦事處等。
一是辦事處作為固定業戶外出經營活動的辦事機構,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第二、三、四聯,連同運抵貨物或經營項目,一併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銷售地稅務機關對其運抵的貨物應對照《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載明的其貨物進行查驗、核對。納稅人在批准有效期結束後,應向銷售地稅務機關進行報告。銷售地稅務機關查明銷售情況後,填明銷售經營情況的有關欄次,並將報驗聯留存。辦事處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並按月向銷售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最後由辦事處憑《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是辦事處作為常設分支機構向經營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在經營地申請領購發票,在經營地申報納稅,銷售收入全額計繳總機構。
三是辦事處作為獨立的核算機構,在經營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主經營,實行獨立核算,獨立處理全部涉稅及有關事宜。
1.作為辦事處機構繳稅。
公司撥來貨物有合法經營手續,應向總機構所在地納稅,辦事處在經營地所採購貨物超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範圍,應在經營地納稅。
2.按分支機構繳稅。
3.按獨立核算企業繳稅。
(一)準備文件
外國企業或經濟組織在重慶市設立辦事處(或代表處),應提供以下書面文件;
1. 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2. 該企業所在國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書(副本);
4. 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首席代表授權書、首席代表簡歷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5. 填寫《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申請表》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申報表》;
6. 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中文或外文附中譯本。申請書內容包括:該企業簡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名稱、派駐人員、業務範圍、駐在期限、辦公地址等。
(二)申報
外國企業準備好各種申請文件材料後,委托重慶外商服務公司代辦申報手續或委托一家享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對外經貿企業或經濟組織代辦,受托單位出具公函,連同外國企業的申請文件一同報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
(三)審批
重慶市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收到外國企業設立辦事處的申請材料後,根據政府規定,對文件材料進行審核,頒發批准證書。
(四)登記
外國企業駐重慶市辦事處獲得批准後,在30天內,持批准證書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領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然後到公安、稅務、海關、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隨著新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開始實行,國家工商總局也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並結合《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格式文書》的有關內容,自2006年1月1日開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經不再接受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辦事處的申請。根據工商部門的消息,今後,公司性質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設立辦事處,只能設立分公司。(非公司法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設立辦事處)。已經設立的辦事處,在其經營期限屆滿前可以繼續存在,但期限屆滿之後,要麼註銷,要麼變更為分公司。
分公司可以從事經營活動,而辦事處一般只能從事總公司營業範圍內的業務聯絡活動。辦事處、代表處是不能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的,是不具有經營資格的,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商業貿易合同進行營利性的貿易、投資活動,否則其簽訂的營利性協議是無效的。其職責僅僅是聯絡、瞭解分析市場行情、參與商務談判。分公司、辦事處稅收待遇不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上。
從企業所得稅看,辦事處由於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不存在利潤,也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分公司而言,企業所得稅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也可以彙總後由總公司集中繳納。對於由總公司彙總繳納的,由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開具企業所得稅已在總機構彙總繳納的證明,分公司憑此證明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相關手續。一般來說,彙總納稅優於獨立納稅,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
從增值稅上看,辦事處由於不從事經營活動,所以在當地無需繳納增值稅;而分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一、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屬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謂分公司是一指作為公司的分支機構而存在,在國家稅收中,它往往與常設機構是同義詞。當一個企業要進行跨地區經營時,常見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區設立下屬機構,即開辦子公司或分公司,從法律上講,子公司屬於獨立法人,而分公司則不屬於獨立法人,它們之間的不同在於:一是設立手續不同,在外地創辦獨立核運算元公司,需要辦理許多手續,設立程式複雜,開辦費用也較大,而設立分公司的程式比較簡單,費用開支比較少;二是核算和納稅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獨立核算並獨立申報納稅,當地稅務機關比較喜歡,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由總公司進行核算盈虧和統一納稅,如有盈虧,分公司和總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後才交納所得稅。三是稅收優惠不同,子公司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稅期限、優惠政策等在內的各種優惠政策;而分公司作為非獨立法人,則不能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稅率”等優惠政策,則只能適用於獨立法人企業。由於法律上認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實體,因而子公司的虧損不能併入總公司帳上;而分公司和總公司是同一法律實體,其在經營中發生的虧損可以和總公司相抵。因此,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國外或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可以在進入地的初期,針對當地情況不熟、生產經營處於起步階段、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的情況,考慮設立分公司,從而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沖減,以減輕總公司的負擔。而當生產經營走向正軌,產品打開銷路,可以盈利時,應考慮設立子公司,可以在盈利時保證能享受當地稅收優惠的政策。
二、分公司
分公司指客戶已經在中國大陸地區設立了有限責任公司,在上海欲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有2種形態:獨立核算的和非獨立核算的。(雖然說起來有2種不同的形態,但對客戶而言,實際拿到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都是一樣的。只是在申請稅務的過程中,填寫的表格內容不一樣而已。)
- 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財務是可以獨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對獨立。
客戶可以自由選擇獨立還是不獨立核算,無需註冊資金。
三、代表處
“XXXXX代表處”只有在一種地方會出現這樣的稱謂,那就是外商在大陸直接投資設立的代表處,比如“美國阿而賽熱能上海代表處”。內資公司是不能設立代表處的——至少從工商的角度而言,不可以設立。
四、辦事處
辦事處一般可不單獨核算,可不單獨進行稅務登記,其業務類似於民法規定的行紀,只聯繫業務,一般不單獨與客戶形成直接的購銷關係;而分公司則不然,分公司一般應單獨進行工商登記,單獨進行稅務登記,單獨計繳流轉稅,除所得稅由總公司彙總計繳以外,其他的業務可以按總公司的業務處理(當然,部分業務須總公司授權如對外擔保等),類似於子公司,除所得稅以及所有者權益核算(分公司收到總公司啟動資金應作上級撥入資金,總公司作撥付所屬資金,並可設置內部往來科目核算與總公司往來,報表可單獨報送稅局,總公司應編製彙總報表對外報送,而子公司與母公司則應編報合併會計報表)。
辦事處,是一種老的說法。在2005年之前有這樣的稱呼。從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以後,工商局取消了這樣的說法。比如:客戶的母公司在北京,到上海來找個辦公室只是從事聯絡業務和市場拓展,那是不用去工商局辦理任何手續的。您可以直接在外面掛牌“北京xxx公司上海辦事處”。如果您打電話給工商局,他們也不會有任何的執照可以頒發給你。——這一點,我們已經在實際中得到多個區的工商局的證實。
我是福州出口公司因業務的需要,需要在深圳設一個點 代收樣品安排這邊的出貨事宜,那是不是只需要掛我公司在深圳辦事處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