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總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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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納稅又稱“彙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採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彙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征收辦法。採取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一些成員企業在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彙總繳納就成為必然。
實行彙總繳納,錶面上看只是稅收征收辦法的改變,但由於彙總繳納允許各個機構的盈虧相互抵補後繳納所得稅,部分減少了彙總企業的應納稅額,其實質是給予彙總納稅企業的一種稅收優惠。這種辦法的好處在於比較真實地反映了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較為合理地計算征收企業集團的所得稅稅額。但彙總繳納加大了稅務機關對企業集團的稅收管理和監控的難度,比較容易產生稅收漏洞。
1、審批許可權
中國現行稅法對實行彙總繳納的審批是比較嚴格的。按照現行規定,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企業不得自行確定彙總納稅;否則,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就地徵稅並予以處罰。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彙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不得越權審批。
2、彙總審批條件和許可權
1)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2)國務院批准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彙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4)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5)彙總納稅企業重組改製後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
1)總分機構均在一省範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2)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匯繳成員企業和單位在按規定向匯繳企業和單位彙總所得額(或虧損額)時,必須按稅法的有關規定向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匯繳納稅情況,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附財務、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納稅申報表亦應同時逐級上報匯繳企業和單位,以便匯繳入庫地稅務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