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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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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performance bond)

目錄

履約保證金概述

  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保證金(又叫履約擔保金)、履約銀行保函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擔保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現金支票,額度為合同價格的10%;履約銀行保函是中標人從銀行開具的保函,額度是合同價格的10%;履約擔保書是由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實體公司或社會上擔保公司出具擔保書,擔保額度是合同價格的30%。一般情況下履約擔保是在保修期滿並頒發保修責任證書後15天或14天退回。大中型工程保修期為一年至兩年,中小型工程保修期為一年。保修期是我國的稱謂,《fidic》編製的1987年第四版施工合同條件稱為缺陷責任期,而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條件稱為缺陷通知期限

履約保證金的特點

  第一,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中標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此項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在招標書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後不得追加。這就維護了招標中要約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工程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 選擇對該項工程是否參與招標。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選擇性。

  第二.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定金,如果合同順利履行完畢,招標人必須返還中標人。如果中標違約,將喪失收回的權利,履約保證金作為招標方損失的補償。考慮到招標方作為投資方的地位,法律沒有確定招標人的責任。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單向性,是中標承建商單向提交的一種定金。

  第三,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獲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

  第四,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有規定的,其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 ~10% ,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第五,履約保證金必須游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為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履約保證金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履約保證金的收取主體

  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定。從錶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採購人收取,但這是片面的。政府採購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體現應是全方位、具體的,包括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集中採購機構不能讓履約保證金變成採購人手中可以任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

  其實採購人不恰當地使用履約保證金的情況時有所見,如以履約保證金作為要挾條件,迫使中標人增添或改變部分合同內容,以履約保證金抵合同預付款,合同執行完畢後履約保證金遲遲不退還或被占用。從這個角度上說,履約保證金應由集中採購機構收取,從而保持操作的連貫性、一致性,集中採購機構作為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履約問題,同時也便於對採購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一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二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採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三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繫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係,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履約保證金的作用

  第一,更為適應建築業市場的特點。建設工程項目是由建設單位投資,承建商負責建設施工。由於建設項目都是先訂合同後施工,每個項目的投資對建設單位來講,都具有風險性,選擇好承建商就是極為關鍵的一個市場運作環節,建設單位不僅必須對中標的承建商的資信有深刻的瞭解和足夠的信心,同時要有相應的措施和手段,證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資信和雄厚的實力,以適應建築業先簽台同後施工的特點 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將這種舉措法制化,可以增強建設單位對承建商的信任度,減少投資方的風險,為雙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第二,可以保證招標承建商市場運作的規範化,杜絕不合理的壓價競標。在建築市場招投標運作中,有些承建商為了中標,在投標時把造價壓到成本以下,中標後,在施工時以增項、洽商等手段.太幅度增加造價。這種不正當競爭導致建設單位錯誤地選擇和確定承建商,排擠了規範化運作的承建商。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後,中標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價執行,建設單位可以另外選擇承建商,履約保證金不退還原中標的承建商,用作補償招標單位另選承建商的費用損失,這樣就可以制約和預防投標單位壓價欺騙招標人,擾亂建築業市場。

  第三,有利於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的執行過程是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區間,需要承建商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履行承擔的義務,才能按工期、質量要求完成建設任務+也就對承建商的工程實施進行監督和制約。履約保證金是招標單位對中標承建商極為有力的約束條件,有利於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對承建商實施有效的監督與控制,防止承建商採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手段轉移建設資金,降低工程質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認真履行合同。

  第四,有利於我國建築業市場同國際市場接軌。履約保證金是國際建築市場運作的一個慣例,世行指南和亞行準則都有相應規定,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制定的《土木建築工程合同條件》中也有明確的履約保證金規定。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可以利用國際上的有關規定,保護國內投資者的利益,使我國建築業市場同國際市場在相關規定上同步,為我國加入WTO做好相應的法律準備。

  第五,有利於規範整個建築業市場管理,促使建設工程向信譽、質量好的承建商集中,目前我國從事工程施工的企業過多,企業實力普遍較弱,特別是在80年代建築市場極速膨脹時,大量的小企業紛紛成立,其工程運作能力極為低下。隨著我國建築業市場趨於平穩,市場競爭將更加激烈,需要有相應的制度淘汰一批落後的承建商,以求建築業市場供求基本平衡。通過履約保證金制度,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可以給施工力量強、工程質量有保證、市場信譽好的承建商提供擔保,促使工程向這些企業集中,實力極弱、運作不規範的承建商在市場中的占有率就會下降,最終達到整體行業科學、規範經營運作的目的。

履約保證金的管理

  第一,應嚴格招標單位的資格審核,保證招標單位主體資格的真實、合法。這是履約保證金制度能否有效實施的重要環節,也是保護承建商安全和合法權益的基本途徑。在審核招標方資格時,建設單位的實力、信譽,建設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狀況等應該是審核的重點內容,切實保證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符合國家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以及建設單位項目運作的規範化,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工程項目欺騙承建商,詐取承建商的資金。

  第二,嚴格履約保證金的管理,切實制定並落實履約保證金的具體管理細則,特別是向招標方提交現金時,對履約保證金的詳細管理辦法十分重要,不僅對承接工程的投標方是否投標產生重要影響,同時也是防止招標方將履約保證金充作工程款或挪做他用的重要保證條件。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重要的是確定履約保證金的管理機構,應該由信譽好,與招投標方沒有利害關係的金融機構進行管理,絕不能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商直接進行管理,也不能由他們的上級進行管理,以提升承建商對履約保證金管理的安全感。

  第三,違約的處理問題必須由權威機構認定後執行,這也是履約保證金制度能夠順利實施的重要舉措。在建築裝飾工程施工中,需要變更設計、施工方案的概率要大於土建、安裝工程,因此,如何正確地鑒定合同各方的違約也是重要的環節。是否違約,哪方違約的認定必須由第三方進行。進行違約鑒定的第三方,必須是專業機構並具有公正、權威性,才能準確地界定違約責任,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行業團體、審計、法律事務所等都應在此方面有所作為。

履約保證金的現實意義

  不少採購機構在標書中註明投標人中標後投標保證金將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一旦投標保證金金額偏少時,轉入履約保證金階段還要補交。按照“18號部長令”規定的“5日內退還”,按照標書規定,又必須在交納履約保證金後才能退還投標保證金,來回折騰,辦事效率不高。從這個角度來說,一旦投標過程未發生不良行為,中標後投標保證金自動轉成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補齊,這樣還是比較穩妥的。

  一旦集中採購機構建立了供應商的誠信檔案,確立了綜合考核與評估制度,結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領域的行業協會設立的供應商誠信檔案記錄,能對供應商的誠信等級做出正確評估時,履約保證金也就到了該退出歷史舞臺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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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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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82.46.* 在 2010年3月15日 09:23 發表

很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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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5.253.* 在 2010年8月30日 17:30 發表

不錯,學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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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42.75.* 在 2011年1月16日 17:23 發表

如果簽訂的是單價合同,而需要供應的物資產生金額可達到千萬元以上甚至更多,那可以不可以採用一個約定金額進行擔保金的收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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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41.143.* 在 2011年7月3日 08:32 發表

若簽訂合同後甲方收取乙方的履約金後,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又給丙方簽訂合同,乙方怎樣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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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7.227.* 在 2011年9月8日 17:02 發表

有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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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44.7.* 在 2015年12月29日 21:58 發表

履約金能否交與第三方擔保,有哪些部門或公司可代辦此業務,還有履約金被騙有什麼辦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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