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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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法文縮寫FIDIC),中文音譯為“菲迪克”;其英文名稱是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這一獨立的國際組織;於1913年由歐洲5國獨立的咨詢工程師協會在比利時根特成立。習慣上有時也指FIDIC條款或FIDIC方法。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網站:http://www.fidi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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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是國際上最有權威的被世界銀行認可的咨詢工程師組織,目前有50多個成員國,分屬於四個地區性組織,即ASPAC—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成員協會,CEDIC—歐共體成員協會,CAMA—非洲成員協會集團,RINORD—北歐成員協會集團。
FIDIC總部現設在瑞士洛桑、主要職能機構有:執行委員會(TEC)、土木工程合同委員會(CECC)、業主與咨詢工程師關係委員會(CCRC)、職業責任委員會(PLC)和秘書處。
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通常稱為FIDIC條件)
1957年,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首次出版了標準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此之前還沒有專門編製的適用於國際工程的合同條件。
1)第一版以當時正在英國使用的土木工程師學會的《土木建築工程一般合同條件》為藍本。由於該標準合同的封面為紅色,很快以“紅皮書”而聞名世界。
2)第2版於1963年發行,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礎上增加了用於疏竣和填築合同的第三部分,並沒有改變第1版中所包含的條件。
3)第3版於1977年出版。對第2版作了全面修改。得到歐洲建築業國際聯合會、亞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協會國際聯合會、美洲國家建築業聯合會、美國普通承包商聯合會、國際疏浚公司協會的共同認可。經世界銀行推薦將FIDIC條件第三版納入了世界銀行與美洲開發銀行共同編製的《工程採購招標文件樣本》。可見, FIDIC條件第三版己獲得國際上的廣泛認可和推薦。
4)第4版於1987年出版,1988年作了訂正。此次修訂FIDIC比以往修訂時更多地與世界銀行進行了協商。同時,還與在監督第3版的使用方面頗有經驗的阿拉伯聯合基金會的代表們廣泛的接觸。
第4版在第三版的基礎上經協商作了較多的修改。在第4版修訂中,還同意承包商代表在起草過程中的咨詢地位,但最後定稿仍由FIDIC全權負責。各方對有機會充分協商,深感:獲益非淺,但這些協商並不意味著對第4版的全部認可。
2、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註釋
1977年,FIDIC出版了針對《土木工程施工(國際通用)合同條件》第三版的解釋性文件,即《土木工程合同文件註釋》。
1989年,FIDIC出版了針對《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9月出版、1988年訂正的第4版的註釋,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應用指南》。
以上兩本書是指導性的資料,書中的註釋有助於理解《條件》而不是對《條件》作出權威性的法定的解釋。
3、業主與咨詢工程師的服務合同
1979年,FIDIC業主與咨詢工程師委員會編製了《設計和施工監督協議書國際範本及通用規則》,即“1GRA I979 D&s”;“IGRA1979 P1”;
1980年又出版了“業主與咨詢工程師項目管理協議書國際範本及通用規則”,即“1GRA 1980 PM”。
1990年,FIDIC在以上三種文件的基礎上編製了《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以代替上述文件,可用於投資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設計及施工管理、項目管理,這種協議書及合同條件同樣適用於國內協議。該書簡稱“白皮書”。
FIDIC還將出版《咨詢協議書文件註釋》,對協議書條款和附件A及C(“服務範圍”及“支付”)作出解釋。
4、電氣和機械工程合同條件
FIDIC電氣機械合同委員會曾編製和修訂了《電氣和機械工程合同條件》,1987年編製了第三版,1988年訂正發行。
該書簡稱“黃皮書”,主要用於電氣及機械工程(包括現場安裝)的合同,也分為通用條件和專用條件兩部分。
5、招標程式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還編製了《土木工程合同招標評標程式》一書,以指導工程項目的招標工作。
6、其他出版物
如《咨詢工程師在項目中的作用》、《為工程服務的獨立咨詢工程師使用指南》、《根據能力進行選擇》等。參閱這些出版物,也是有幫助的。
由於許多項目仍在使用FIDIC條款第3版,許多參考資料也以第3版為依據,同時第4版也已經開始使用,因此很有必要對兩種版本的主要區別作一些分析,以免引起誤解。
至於應該選用哪一種版本,完全由業主決定,業主也可以選擇FIDIC合同條款以外的任何種類的標準合同。
FIDIC的土木工程合同委員會(CECC)負責編製並監督FIDIC合同第3版的執行情況,1983年CECC向執行委員會反映了許多業主的批評意見,以及執行中的問題,於是執行委員會決定由CECC編製第4版,修訂原則如下:
- 只有在必須改動的地方纔改動;
- 保持工程師的基本作用;
- 特別要註意一些具體問題如:保函和保證書、風險分配、保險、索賠程式、證書、付款及爭端解決程式;
- 儘量使用現代語言、以便負責現場條件管理的人員更容易理解;
- 實踐經驗要得到反映;
- 儘力使合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達到總體平衡;
- 所規定的程式更為詳盡,做法更為具體。
以下是兩種版本之間的主要差別:
- 第二部分(專用條件)已從備忘錄形式擴展為一整套完全展開的示範條款,單獨裝訂成冊。
- 以前的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築工程)被編入第二部分。
- 一些辭彙的變動,如維修養護期變為缺陷責任期、除外風險改為雇主的風險、竣工證書改為移交證書。
- 索賠程式單獨列為一條,並作了更詳細的規定。
- 對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的重新規定,第4版明確履約保證金在缺陷責任證書簽發後14天之內退還。
- 取消了標題中“國際通用”字樣,表明FIDIC合同條件在第二部分中稍為作些修改,即可用於國內工程項目。
- 關於開工時間的新規定。
第3版規定:“在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書面命令後,承包人應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在現場開工並應加快且毫不拖延地繼續施工”。而投標書附件規定的期限人般在14天至56天。究竟工程師何時發佈開工令卻沒有說明。
第4版則規定:“承包商在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後,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儘快開工。該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後,於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後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拖延地開始該工程施工。”這就比第3版的規定更明確更合理。
8.第4版增加了要求工程師執行合同時公正和公平,第2.6款明確地表達了工程師的雙重身份,一方面工程師作為業主的代表,要維護業主的利益,另一方面,“當由工程師作出決定時”,工程師應做出公正的處理。
9.體現合同各方互相尊重的氣氛;第63條將“驅除承包商”改為“終止對承包商的雇用”。
10.調整三方利益和權力。 如第10條規定業主對履約保函的索賠,要事先通知承包商,以保護承包商。
再如第51條、44條等規定,工程師決定變更和延期之前,應與業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