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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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匯制是指境內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需用外匯,可按規定持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對外支付。
具體地說:
1.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1)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特定產品進口的管理的貨物進口,持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進口證明以及相應的進口合同;
(2)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進口,持相應的登記文件和進口合同;
(3)除上述兩項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進口,持進口合同。上述(1)、(2)項進口項下的預付款(規定比例內)、開保證金、尾款、運輸費、保險費及從屬費用和出口項下的佣金(規定比例內)、運輸費、保險費及從屬用匯,持(1)至(3)項規定的有效憑證或有關批准文件。具體地說,規定比例內的預付款,是指進口合同或進口信用證上標明的占合同總金額15%(含15%)以內的預付款。在此規定比例以內,銀行可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結匯、售匯及付匯暫行規定》》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單據予以售匯和對外付匯。對於超過合同總金額15%的預付款,銀行應憑外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予以售匯和對外支付。規定比例內的佣金,是指合同或信用證上標明的占合同總金額5%(含5%)以內的佣金(回扣、折扣)即明傭及占合同總金額2%(含2%)以內的暗傭。在規定以內,銀行可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暫行規定》》,憑有關單據予以售匯和對外支付。對於超過合同總金額5%的明傭和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傭,銀行應牙外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子以售匯和對外支付。境內機構在支付國際貿易項下的運費、保費時,可按(3)的規定,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向境內或境外的運輸、保險機構或其代理機構支付。
(4)代理進口項下的用匯,代理方持《《結匯、售匯及付匯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正本有效商業單據和正本有效憑證,由委托方將人民幣劃至代理方人民幣帳戶,代理方按規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委托方持有上述正本有效商業單據和正本有效憑證的,由委托方按規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原幣劃轉代理方代理進口帳戶;
(5)從保稅區、保稅庫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外國入境展覽展品的用匯,持(1)至(3)項規定的有效憑證;
(6)專利權、著作權、商標、電腦軟體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進口合同或協議;
(7)出口項下的對外退賠外匯,持結匯水單、索賠協議、理賠證明及退匯證明;
(8)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持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持合同。
2.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憑用戶提出的支付清單先兌付,事後核查:
(1)進料加工生產復出口商品的進口,持外經貿部批准的進料加工合同;
(2)經國務院批准的免稅品公司按規定範圍經營免稅商品的進口支付;
(3)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國際營運人員伙食、津貼補助;
(4)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非融資性租賃費及其他服務費;
(5)郵電部門支付國際郵政、電信業務費用。
3.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持外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1)超過規定比例的預付款,須持進口合同、國外銀行保函、發票的正本與複印件;超過規定比例的佣金,持結匯水單、出口合同、佣金協議的正本和複印件(複印件留存)到外匯局申領售匯通知單,再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2)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後收所需的對外支付外匯,須持進口合同、對應的出口合同、進口發票及提單,向外匯局申領售匯通知單,再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4.境內機構下列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需持有關材料和購匯申請到外匯局申領售匯通知單,再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1)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培訓及拍攝影視片等用匯,須持國家主管部委或省級主管部門的批件、協議及境外機構支付通知書;
(2)財政預算外的非貿易非經營性因公出國費用,須持國家授權部門批准出國的文件和已辦妥簽證的護照;
(3)對外宣傳費、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匯、國際組織會議的註冊費、報名費,須持國家主管部委或省級主管部門的批件,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有權對外聯絡或對外經營權的單位持境外邀請函和有關函件;
(4)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機構支付國外的考試費,須憑對外協議和國外考試機構提供的帳單和結算通知書;
(5)其他非貿易非經營性的用匯,須持有關部門的批件和有關協議、合同等;
(6)經國家民用航空總局批准的外航駐華代表或辦事機構,其客貨運費收入的人民幣,須持售票清單和說明;
(7)在境外設立貿易或非貿易性質的代表處或辦事機構,須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文件,開辦費、支付清單及本年度經費預算;
5.境內機構資本融資項下的下列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1)償還境內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本息、費用,持貸款協議和債權機構還本付息通知單;
(2)境內外匯擔保履約用匯,持擔保合同和債權機構支付通知單;
(3)經國家批准以外幣支付的股息,持董事會分配利潤的決議書和完稅證明;
6.境內機構資本融資項下的下列用匯,持有效憑證向外匯局申報,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外匯指定銀行:
(1)償還外債和外匯(轉)貸款本息、費用,持《外債登記證》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及債權機構還本付息通知書;
(2)境外外匯擔保履約用匯,持擔保合同,外匯局核發的《外匯擔保登記證》及境外機構支付通知書;
(3)境外投資資金匯出,持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和投資合同;
(4)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經批准需以外匯投入的註冊資金,持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7.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如簽證費、認證費)要求匯出境外時,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如外航駐華機構代辦的客貨運費等)要求匯出境外時,須持證明材料向外匯局申報,持外匯局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8.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出境時未用完的人民幣,可以憑本人護照、原兌換水單(有效期為6個月)兌回外匯,攜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