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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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匯(exchange surr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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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匯指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一、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進口,持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進口證明以及相應的進口合同;
(二)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進口,持相應的登記文件和進口合同;
(三)除上述兩項以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進口,持進口合同;上述(一)至(三)項進口項下的預付款(規定比例以內)、開證保證金、尾款、運輸費、保險費及從屬費用和出口項下的佣金(規定比例以內)、運輸費、保險費及從屬費用,持(一)至(三)項規定的有效憑證或有關批准文件;
(四)從保稅區、保稅庫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覽展品的用匯,持(一)至(三)項規定的有效憑證;
(五)專利權、著作權、商標、電腦軟體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進口合同或協議;
(六)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持結匯水單、索賠協議、理賠證明及退匯證明;
(七)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持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持合同。
二、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憑用戶提出的支付清單先兌付,事後核查:
(一)進料加工生產復出口商品的進口,持外經貿部門批准的進料加工合同;
(二)經國務院批准的免稅品公司按規定範圍經營免稅商品的進口支付;
(三)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保險費、非融資性租賃費及其他服務費用;
(四)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國際營運人員伙食、津貼補助。
(五)郵電部門支付國際郵政、電信業務費用。
三、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持外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二)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後收發生的對外支付。
四、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按《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五、財政預算外的境內機構下列非經營性用匯,持外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二)對外宣傳費、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匯、國際組織會費、參加國際會議的註冊費、報名費;
(四)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試費;
(五)其他非經營性用匯。
六、個人的下列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由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按有關規定兌付:
(一)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專家領取人民幣工資、生活費和離職補貼費後需兌換的用匯;
(二)個人因私出境、朝覲用匯;
(三)移居出境的個人,需購匯匯出的離休金、退休金、離職金、退職金、撫恤金;
(四)境內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藥品、醫療用具等特殊用匯。
七、境內機構資本融資項下的下列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償還境內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本息、費用,持貸款協議和債權機構還本付息通知單;
(二)境內外匯擔保履約用匯,持擔保合同和債權機構支付通知;
(三)經國家批准以外幣支付的股息,持董事會分配利潤的決議書及完稅證明。
八、境內機構資本融資項下的下列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向外匯局申報,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償還外債和外匯(轉)貸款本息、費用,持《外債登記證》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及債權機構還本付息通知單;
(二)境外外匯擔保履約用匯,持擔保合同、外匯局核發的《外匯擔保登記證》及境外機構支付通知;
(三)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持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和投資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經批准需以外匯投入的註冊資金,持項目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九、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如簽證費、認證費等)要求匯出境外時,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如外航駐華機構代辦客貨運費等)要求匯出境外時,須持證明材料向外匯局申報,持外匯局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十、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出境時未用完的人民幣,可以憑本人護照、原兌換水單(有效期為6個月)兌回外匯,攜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