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外匯市場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銀行間外匯市場(interbank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目錄 |
銀行間外匯市場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市場。
1994年以前,我國先後經歷了固定匯率制度和雙軌匯率制度。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外匯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取消外匯留成和上繳,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企業和個人按規定向銀行結匯售匯,銀行則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
1994年4月4日,中國外匯交易系統啟動運營,全國統一、規範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正式建立。銀行間外匯市場(簡稱“外匯市場”)主要為外匯指定銀行平補結售匯頭寸餘缺及其清算提供服務,外匯指定銀行為交易主體,外匯管理部門對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實行上下限額管理,對於超過或不足限額的部分,銀行可通過銀行間市場售出或補充。
外匯市場建立以來發展迅速,交易主體不斷增加,交易品種不斷豐富,業務範圍不斷擴大,服務時間不斷延長。1994年4月5日增設港幣交易。1995年3月1日開辦日元交易。2002年4月1日增加歐元交易。2003年10月1日起,允許交易主體當日進行買賣雙向交易。2005年5月18 日開辦了8種外幣對交易。2005年8月15日推出遠期外匯交易。2006年1月4日開始即期交易增加詢價方式,並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2006年4月 24日,推出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2006年8月1日起增設英鎊交易。在增加交易品種的同時,交易時間進一步延長。2003年2月8日開始,即期競價交易時間從9:20~11:00延長到9:30~15:30;2006年10月9日起收市時間進一步延長到17:30,與詢價交易的交易時間保持一致。
1.實行電腦聯網交易。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通過電腦聯絡與全國各地的分中心和調劑中心實行聯網交易
2.實行會員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國家外匯管理局准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可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申請,成為外匯交易中心的會員,參與國內外外匯市場交易。會員分為自營會員和代理會員兩類。自營會員可兼營代理業務,代理會員只能從事代理業務,不得兼營自營業務。
3.實行分別報價、撮合成交的競價交易方式。在中國外匯交易的系統中,交易員報價後,由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當買入報價和賣出報價相同時,報價即為成交價;當買入報價高於賣出報價時,成交價為買入報價與賣出報價的算術平均數。當買賣雙方報價數額相等時,買賣雙方所報數額全部成交;當買賣雙方報價數額不相等時,成交數額為所報數額較少者,未成交部分可保留、變更或撤銷。
4.實行本外幣資金的集中清算。在中國外匯市場的系統中,人民幣資金實行二級清算,即各個分中心負責當地會員之間的清算,總中心負責各分中心的差額清算。人民幣資金清算通過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人民幣賬戶辦理。外匯資金實行以及清算,即總中心負責會員之間的清算。外匯資金清算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境外開立的外匯帳戶辦理,本外幣資金清算速度均為T+1
5.在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時間和交易品種都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交易市場每周一至五上午9點20分至11點開市,國內法定節假日不開市。交易幣種有美元、港元、日元等。
我國外匯市場的建立改變了過去地區分割、價格不一的狀況,並逐漸採用國際市場的運行規則,處於迅速發展之中。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的有關規定,在提交申請的前兩年內,無結售匯業務和外匯市場交易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備健全的外匯業務風險管理系統、內部控制制度和較強的本外幣融資能力;
(三)集中管理結售匯綜合頭寸;
(四)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以下簡稱市場會員)資格兩年(含)以上;
(五)上一半年期全行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與外幣交易規模排名在前30名(含)以內;
(六)上一半年期全行境內代客跨境收支規模排名在前50名(含)以內;
(七)上年度全行資本充足率達到8%或外匯資本金在等值1億美元(含)以上。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的義務
(一)在銀行間即期競價和詢價外匯市場上,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內,連續提供人民幣對主要交易貨幣(含美元)的買、賣雙向價格。其中,在即期競價市場所報價格應是有效的可成交價格,在即期詢價市場所報價格可以是參考價格,做市商可根據交易對手的授信情況、資金實力等,以所報價格為基礎與交易對手議定成交價;
(二)在銀行間即期競價和詢價外匯市場上,報價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匯價的浮動幅度;
(三)在外匯市場誠實交易,不利用非法或其他不當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四)嚴格遵守外匯市場交易和結售匯綜合頭寸的相關管理規定,及時報送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
(五)每月向外匯局提交本機構交易情況報告,包括本機構交易量、交易筆數、做市交易情況,及時報告做市報價和交易情況中的重大事件及本機構和境外母行的重大事件(如資信評級調整)。每季度報告本機構的業務經營情況、外匯敞口頭寸、資本充足率、交易情況、國際外匯市場走勢分析及其它有關資料。
(一)承諾嚴格履行做市商做市義務的申請報告;
(二)符合第三條所列條件的可行性分析報告(主要包括外匯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上一半年期全行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與外幣交易規模、上一半年期全行境內代客跨境收支規模、上年度全行資本充足率、資本金規模、外匯敞口、流動性比例等);
(三)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和文件。
潛在需求不等於現實需求,非金融企業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現實需求的第一項制約因素是市場準入門檻。《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給非金融企業參與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設立了5道門檻:
①上年度經常項目跨境外匯收支25億美元或者貨物貿易進出口總額20億美元以上;
②具有2名以上從事外匯交易的專業人員;
③具備與銀行間外匯市場聯網的電子交易系統;
④自申請日起前兩年內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法規行為;
⑤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另外,要參與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非金融企業會員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你好,4中是各個分中心,不是哥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