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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外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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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期外匯交易(Forward Exchange Transaction)

目錄

遠期外匯交易概述

  遠期外匯交易(Forward Exchange Transaction)又稱期匯交易,是指交易雙方在成交後並不立即辦理交割,而是事先約定幣種、金額、匯率、交割時間等交易條件,到期才進行實際交割的外匯交易

  即期外匯交易的根本區別

  在於交割日不同。凡是交割日在成交兩個營業日以後的外匯交易均屬於遠期外匯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的方式

  • 直接的遠期外匯交易:是指直接在遠期外匯市場做交易,而不在其它市場進行相應的交易。銀行對於遠期匯率的報價,通常並不採用全值報價,而是採用遠期匯價和即期匯價之間的差額,即基點報價。遠期匯率可能高於或低於即期匯率
  • 期權性質的遠期外匯交易:公司或企業通常不會提前知道其收入外匯的確切日期。因此,可以與銀行進行期權外匯交易,即賦予企業在交易日後的一定時期內,如5-6個月內執行遠期合同的權利。
  • 即期和遠期結合型的遠期外匯交易。

遠期交易的報價

  在遠期外匯交易中,外彙報價較為複雜。因為遠期匯率不是已經交割,或正在交割的實現的匯率,它是人們在即期匯率的基礎上對未來匯率變化的預測

外匯遠期交易的基本術語

  在遠期外匯交易中,常常可以看到許多專業術語,所以,有必要在這裡對這些術語進行瞭解。

  升水(Premium):當某貨幣在外匯市場上的遠期匯價高於即期匯率時,稱之為升水。如,即期外匯交易市場上美元兌馬克的比價為1:1.75,三個月期的一美元兌馬克價是1:1.7393.此時馬克升水。

  貼水當某貨幣在外匯市場上的遠期匯價低於即期匯率時,稱之為貼水。如,即期外匯交易市場上美元兌馬克的比價為1:1.7393,三個月期的一美元兌馬克價是1:1.75.此時馬克貼水

  套算匯率兩種貨幣之間的價值關係,通常取決於各自兌換美元的匯率。如1英鎊=2美元,且1.5德國馬克=1美元,則3馬克=1英鎊,兩種非美元之間的匯率,便稱為套算匯率。

遠期外匯買賣的特點

  (1)雙方簽訂合同後,無需立即支付外匯或本國貨幣,而是延至將來某個時間;

  (2)買賣規模較大;

  (3)買賣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值,避免外匯匯率漲跌的風險

  (4)外匯銀行與客戶簽訂的合同須經外匯經紀人擔保。此外,客戶還應繳存一定數量的押金或抵押品。當匯率變化不大時,銀行可把押金或抵押品抵補應負擔的損失。當匯率變化使客戶的損失超過押金或抵押品時,銀行就應通知客戶加存押金或抵押品,否則,合同就無效。客戶所存的押金,銀行視其為存款予以計息。

遠期外匯買賣的類型[1]

遠期外匯買賣根據交割日是否固定,分為兩種類型:

  1.固定交割日的遠期外匯買賣(fixed forward transaction)即事先具體規定交割時間的遠期買賣。其目的在於避免一段時間內匯價變動造成的風險。固定方式的交割期以星期和月份為單位,如1星期、2個月(60天)、6個月(180天)等,這是實際中較常用的遠期外匯交易形式。

  2.選擇交割日的遠期外匯買賣(optional forward transaction)稱擇期遠期外匯買賣,指交易的一方可在成交日的第三天起至約定的期限內的任何一個營業日,要求交易的另一方,按照雙方約定的遠期匯率進行交割的交易。其特點是:

  ①交割日期隨客觀形勢與主觀判斷而轉移,並不固定,它意味著客戶可以在擇期的第一天,也可在最後一天履行交割手續,

  ②銀行不給這類業務活動以優惠匯率。

  確定擇期遠期交易的方法有兩種:

  ①事先把交割期限固定在兩個具體日期之間。如某一齣口商在1999年9月25日成交一筆出口交易,預期3個月內收到貨款。這樣,該出口商馬上在外匯市場上賣出一筆3個月的遠期外匯,並約定擇期日期為9月29日至12月29日。這就意味著該出口商在這段時間內,隨時可以將收到的外匯賣給銀行。

  ②事先把交割期限固定在不同月份之間。如上例中,出口商可視其需要,將交割期限規定為第一個月、第二個月、第三個月這三個月中的任意兩個月,或擇期3個月。

  擇期遠期交易在外匯買賣當中發展迅速。這是因為:交割日期固定就缺乏靈活性和機動性,難以滿足進出口商的需要。在實際貿易中,進出口商往往事先並不知道外匯收入或支出的準確時間。但他們仍然希望通過遠期市場避免匯率變動風險。因此,他們便與銀行簽定一項合同,保證按雙方約定的匯率,在將來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外匯買賣。

進行遠期外匯買賣的原因[2]

  遠期外匯買賣產生的主要原因在於企業、銀行、投資者規避風險之所需,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進出口商預先買進或賣出期匯,以避免匯率變動風險。

  匯率變動是經常性的,在商品貿易往來中,時間越長,由匯率變動所帶來的風險也就越大,而進出口商從簽訂買賣合同到交貨、付款又往往需要相當長時間(通常達30天~90天,有的更長),因此,有可能因匯率變動而遭受損失。進出口商為避免匯率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就想盡辦法在收取或支付款項時,按成交時的匯率辦理交割。

  例1:某一日本出口商向美國進口商出口價值10萬美元的商品,共花成本1 200萬日元,約定3個月後付款。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的匯率為US$1=J¥130。按此匯率,出口該批商品可換得1 300萬日元,扣除成本,出口商可獲得100萬日元。但3個月後,若美元匯價跌至US$1= J¥128,則出口商只可換得1 280萬日元,比按原匯率計算少賺了20萬日元;若美元匯價跌至US$1= J¥1.20以下,則出口商可就得虧本了。可見美元下跌或日元升值將對日本出口商造成壓力。因此日本出口商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就按US$1= J¥130的匯率,將3個月的10萬美元期匯賣出,即把雙方約定遠期交割的10萬美元外匯售給日本的銀行,屆時就可收取1 300萬日元的貨款,從而避免了匯率變動的風險。

  例2;某一香港進口商向美國買進價值10萬美元的商品,約定3個月後交付款,如果買貨時的匯率為US$1=HK$7.81,則該批貨物買價為78.1 萬港元。但3個月後,美元升值,港元對美元的匯率為US$1=HK$7.88,那麼這批商品價款就上升為78.8萬港元,進口商得多付出0.7萬港元。如果美元再猛漲,漲至US$l=HK$8,00以上,香港進口商進口成本也猛增,甚至導致經營虧損。所以,香港的進口商為避免遭受美元匯率變動的損失,在訂立買賣合約時就向美國的銀行買進這3個月的美元期匯,以此避免美元匯率上升所承擔的成本風險,因為屆時只要付出78.1萬港元就可以了。

  由此亦可見,進出口商避免或轉嫁風險的同時,事實上就是銀行承擔風險的開始。

  2.外匯銀行為了平衡其遠期外匯持有額而交易。

  遠期外匯持有額就是外匯頭寸(foreign exchange position)。進出口商為避免外匯風險而進行期匯交易,實質上就是把匯率變動的風險轉嫁外匯銀行。外匯銀行之所以有風險,是因為它在與客戶進行了多種交易以後,會產生一天的外匯"綜合持有額"或總頭寸(overall position),在這當中難免會出現期匯和現匯超買超賣現象。這樣,外匯銀行就處於匯率變動的風險之中。為此,外匯銀行就設法把它的外匯頭寸予以平衡,即要對不同期限不同貨幣頭寸的餘缺進行拋售或補進,由此求得期匯頭寸的平衡。

  例如,香港某外匯銀行發生超賣現象,表現為美元期匯頭寸"缺"10萬美元,為此銀行就設法補進。假定即期匯率為US$1=HK$7.70,3個月遠期匯率為US$l=HK$7.88,即美元3個月期匯匯率升水港幣0.18元。3個月後,該外匯銀行要付給客戶10萬美元,收入港幣7.88萬元。該銀行為了平衡這筆超賣的美元期匯,它必須到外匯市場上立即補進同期限(3個月)、相等金額(10萬)的美元期匯。如果該外匯銀行沒有馬上補進,而是延至當日收盤時才成交,這樣就可能因匯率已發生變化而造成損失。假定當日收市時美元即期匯率已升至US$1=HK$7.90,3個月期匯即美元3個月期匯仍為升水港幣0.18元,這樣,該外匯銀行補進的美元期匯就按US$1=HK$8.08(7.90+0.18)的匯率成交。10萬美元合80.8萬港元,結果銀行因補進時間未及時而損失2萬港元(80.8萬--78.8萬)。

  所以,銀行在發現超賣情況時,就應立即買入同額的某種即期外匯。如本例,即期匯率為US$1=HK$7.70,10萬美元合77萬港幣。若這一天收盤時外匯銀行就已補進了3個月期的美元外匯,這樣,即期港元外匯已為多餘,因此,又可把這筆即期港元外匯按US$1=HK$7.90匯率賣出,因此可收入 79萬港元,該外匯銀行可獲利2萬港元(79萬-77萬)。

  由此可見:首先,在出現期匯頭寸不平衡時,外匯銀行應先買入或賣出同類同額現匯,再拋補這筆期匯。也就是說用買賣同類同額的現匯來掩護這筆期匯頭寸平衡前的外匯風險。其次,銀行在平衡期匯頭寸時,還必須著眼於即期匯率的變動和即期匯率與遠期匯率差額的大小。

  3.短期投資者或定期債務投資者預約買賣期匯以規避風險。

  在沒有外匯管制的情況下,如果一國的利率低於他國,該國的資金就會流往他國以謀求高息。假設在匯率不變的情況下紐約投資市場利率比倫敦高,兩者分別為 9.8%和7.2%,則英國的投資者為追求高息,就會用英鎊現款購買美元現匯,然後將其投資於3個月期的美國國庫券,待該國庫券到期後將美元本利兌換成英鎊匯回國內。這樣,投資者可多獲得2.6%的利息,但如果3個月後,美元匯率下跌,投資者就得花更多的美元去兌換英鎊,因此就有可能換不回投資的英鎊數量而遭致損失。為此,英國投資者可以在買進美元現匯的同時,賣出3個月的美元期匯,這樣,只要美元遠期匯率貼水不超過兩地的利差(2.6%),投資者的匯率風險就可以消除。當然如果超過這個利差,投資者就無利可圖而且還會遭到損失。這是就在國外投資而言的,如果在國外有定期外匯債務的人,則就要購進期匯以防債務到期時多付出本國貨幣。

  例如,我國一投資者對美國有外匯債務1億美元,為防止美元匯率波動造成損失,就購買3個月期匯,當時匯率為US$l=RMB¥8.1721,現匯率變動為US$1=RMB¥8.2721,如果未買期匯,該投資者就得付出8.2721億人民幣才能兌換1億美元,但現已購買期匯,則只需花8. 1721億人民幣就夠了。

  4.外匯投資者為攫取投機利潤而進行期匯買賣

  匯率的頻繁、劇烈波動,會給外匯投機者進行外匯投機創造有利的條件,尤其在浮動匯率制下更是如此。

  所謂外匯投機是指利用外匯市場匯率漲落不一,純粹以賺取利潤為目的的外匯交易。

  其特點是:

  ①投機者主動置身於匯率的風險之中,從匯率變動中牟利;

  ②投機活動並非基於對外匯的實際需求,而是想通過匯率漲落賺取差額利潤;

  ③投資收益大小決定於本身預期的正確程度。

  其方式是:

  ①當投機者預期某種外匯匯率將劇烈變動時,就通過買賣現匯與買賣期匯來獲取投機利潤。由於買賣即期外匯投機者必須持有外匯資金,交易規模大小就視這個資金多寡而定。故大部分投機者是通過買賣遠期外匯來牟取利潤。因為期匯投機只需繳納少量保證金,無需付現匯,到期軋抵,計算盈虧,因此;不必持有巨額資金就可進行交易。也由於期匯買賣僅憑一份合同就可辦理,因此,期匯投機較容易,成交額也較大,但風險也較高。

  外匯投機有兩種形式:

  ①先賣後買,即賣空(sellshort)或稱"空頭"(bear)。當投機者預期某種外幣如美元將貶值或匯率將大幅度下跌時,就在外匯市場趁美元價格相對較高時先行預約賣出,到期如果美元匯率真的下跌,投機者就可按下跌的匯率買進美元現匯來交割美元遠期,賺取差價利潤。該投機方式的特點就是以預約的形式進行交易,賣出時自己手邊實際並無外匯,也因為如此,稱為"賣空"。

  ②先買後賣,即買撤buylong)或稱"多頭"(bull)。當投機者預期某種貨幣將升值,就在外匯市場上趁該幣價格相對較低時先行預約買進該種貨幣的遠期,到期該貨幣匯率真的上升,投機者就按上升的匯率賣出該貨幣現匯來交割遠期,從中賺取投機利潤。這種交易是預約交易。由於這種投機者不少僅僅是在到期日收付匯價漲落的差額,一般不具有實足的交割資金,故稱為"買空"。

  例1,有一德國外匯投機商預期英鎊有可能貶值。當時,英鎊3個月期匯匯率為£1=DM3.3448,他就在法蘭克福外匯市場上賣出10萬英鎊的3個月期匯,即在交割日他應交付10萬英鎊現匯,收入33.448萬德國馬克。若3個月後,法蘭克福外匯市場的英鎊現匯價格果然像預期這樣下跌,跌至£1=DM3.2408,這時他就以原先約定匯率所得的33.448萬德國馬克中的32.408萬德國馬克在市場上買進10萬英鎊現匯,來履行期匯合同。這樣,該投機商通過賣空就賺取了1.04萬(33.448萬一32.408萬)馬克的差價利潤。當然,如果匯率變動與投機者預期正好相反,則該投機商就可能遭受損失。

  例2,有一美國外匯投機商預期德國馬克可能會大幅度上升。若當時馬克3個月期匯匯率為US$l=DMl.90,投機商就在紐約外匯市場上買入19萬馬克3個月期匯,即到交割日他須付出10萬美元,收入19萬德國馬克。若3個月後,紐約外匯市場的馬克匯率果然升至US$1:DMl.80,投機商就把按原先約定的匯率所得到的19萬德國馬克,拿出18萬到紐約外匯市場上去賣,換回10萬美元的現匯去履行期約合約。可見,投機商通過這種買空,賺取了1萬馬克,合5 556美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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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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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aner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12月6日 19:22 發表

這個文章很好,多讀幾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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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54.234.* 在 2017年2月6日 14:03 發表

比百度百科的解釋好多了,簡單明瞭,案例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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