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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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貸款(Foreign exchange lo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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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貸款是銀行以外幣為計算單位向企業發放的貸款。外匯貸款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外匯貸款,僅指我國銀行運用從境內企業、個人吸收的外匯資金,貸放於境內企業的貸款;廣義的外匯貸款,還包括國際融資轉貸款,即包括我國從國外借人,通過國內外匯指定銀行轉貸於境內企業的貸款。
外匯貸款是商業銀行經營的一項重要資產業務,是商業銀行運用外匯資金,強化經營機制,獲取經濟效益的主要手段,也是銀行藉以聯繫客戶的一條主要途徑。
外匯貸款的開辦,對於利用外資和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對於促進我國對外貿易和國際交往的發展;對於國際商品市場和國際金融市場的變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外匯貸款除了具有銀行其他信貸業務的一般特點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借外匯還外匯;
2.實行浮動利率;
3.收取承擔費;
4.借款單位必須有外匯收入或其他外匯來源;
5.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要求高。
(一)按外匯貸款的投向分
按投向分有固定資金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其中固定資金貸款又可分為技術改造貸款和基本建設貸款。
(二)按融資的目的分
1.對外貿易貸款
該類貸款是進出口融資方式。為國際貿易提供資金融通,是商業銀行國際信貸業務的一個重要方面。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打包放款。打包放款是銀行對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商生產進料、加工、包裝運輸的資金需要而發放的專項貸款。打包放款是銀行辦理出口押匯之前的貸款,與出口押匯有密切關聯。
(2)出口押匯。出口押匯是銀行應出口商的要求,以裝運出口後提交的與信用證要求完全相符的全套單據為依據,以應收的出口款項為抵押對出口商發放的結算貸款。
(3)進口押匯。進口押匯是銀行在信用證項下,殆進口商付款贖單的資金不足而發放的貸款。
(4)銀行承兌。由借款人(進出口商)以對外貿易交易為基礎,開立最長期限為6個月的匯票,經國際大銀行承兌,然後在金融市場上貼現,以取得資金的融通。
(5)代理融通。代理融通又稱代收賬款、代客收賬、出口賬款保理。代理融通是指商業銀行或專業代理融通公司購買借款企業的應收賬款,併在賬款收回前提供融通資金之外的其他服務項目。
(6)包買票據。包買票據,習慣上稱之為“福費廷”,又叫元追索權信貸,是對外貿易中一種新的中期資金融通形式.是一種由出口地銀行通過出口商給予進口商的信貸,而出口商卻不需承擔進口商停止或拒付款的風險。
2.出口信貸
出口信貸,是為擴大本國大型成套設備、運輸工具的出口,由國家給予利息補貼和承擔信貸風險,由本國銀行對本國出口商或外國進口商(或銀行)提供的優惠貸款。
(三)按外匯資金來源分
1.現匯貸款
2.轉貸款
轉貸款是指商業銀行既作為債務人,對外簽訂貸款協議,借入資金;又作為債權人,將此資金轉貸給國內企業。轉貸款多屬國際融資貸款。
3.項目貸款
項目貸款是若幹貸款人(銀團、多國銀行、政府、國際金融機構)共同向另一項目公司提供的中長期貸款,專用於大型工程建設或生產性項目的信貸。
4.金融信貸和其他
(四)按貸款組織的方式分
1.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又稱辛迪加貸款,是由一家或幾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參加,按一定的分工和出資比例組成銀行集團,向某一特定借款者發放的貸款。
2.聯合貸款
聯合貸款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共同對某一客戶或某一項目進行貸款,但各家銀行分簽貸款合同,分別談判貸款條件。
3.單一銀行貸款
(五)按外匯貸款期限長短分
1.短期貸款
短期貸款,是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2.中長期貸款
中長期貸款,是1年以上的外匯貸款。
(一)外匯貸款發放的對象
外匯貸款的對象主要是有外匯支付需求的企(事)業法人或經濟實體,包括中資國有、集體企(事)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等。
(二)外匯貸款發放的條件
從巨集觀上來講,外匯貸款有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貸款項目必須按程式上報,經批准並納入計劃。二是國內配套設備要落實。借款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經濟效益好,產品適銷對路,有償還外匯貸款本息的能力。
(2)外匯貸款借款/、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持有《貸款證》,在銀行開立賬戶;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資產負債率一般不超過75%;註冊資本金已按期到位,並經合法核資。
(3)固定資產貸款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經有權機關批准,項目配套人民幣資金、設備、物資、技術條件落實。
(4)建設項目投資總額中自籌資金不低於30%,新建項目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總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30%。
(5)借款人申請外匯貸款須提供貸款人認可的相關資料。
(一)外匯貸款利率
外匯貸款一般實行浮動利率制,通常採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當日蹤合利率。外匯流動資金貸款一般採用1年以內(含1年)3個月浮動利率。外匯固定資產貸款一般根據貸款期限採用3個月或6個月浮動利率。
(二)外匯貸款期限
外匯貸款期限從貸款合同簽訂日起至合同規定的全部債務清償日止。
1,流動資金貸款,一般不超過1年(可含1年)。
2,周轉性流動資金貸款,一般期限不超過1年(可含1年)。
3.臨時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4.打包放款期限,從放款日到信用證到期日後1個月(或出口押匯日)。
5.國家重點項目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個別特殊項目最長不超過7年。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貸款,不得超過其營業執照限定的經營期結束前1年。